首先,笔者认为,研判整车上应采用何种技术,应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比如安全带,要不要强制安装使用?是两点式?还是三点式?五点式?现在世界各国的要求是所有车辆的绝大部分座位都要配置安全带,其中大部分是三点式,少部分(如客车中后部)用两点式,赛车用五点式。这是综合考虑了公众安全需求、制造成本和使用方便性等各种因素的结果。
其次,在整车制造企业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利益博弈中,整车利益优先。这主要是因为整车企业生产最终产品,其利益和诉求更接近公众利益。确实,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共同推动汽车的技术进步。但顺序是整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法规要求向零部件企业提出性能要求,零部件企业提供技术方案和零部件产品。而不是零部件企业逼迫整车企业必须接受自己的某种产品。
第三,强制性标准不应规定技术路线。强制性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像法律,是底线要求,不得逾越。法律只规定人行为的底线,不解决道德范畴的问题。同样,强制性标准的作用是规定技术底线,不承担推荐更先进技术的作用。倒是推荐性标准可以列出不同技术路线,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选择。
第四,行业主流意见和少数专家意见的关系,应按行业主流意见制定标准,少数专家意见供参考。一是标准问题是技术、经济范畴的问题,不应该政治化。这就是说,标准来源于生产、应用的实践过程,标准的宽严程度应综合考虑技术难度、实施成本.、实施后的长期影响等多种因素确定,标准应通过大量的实验验证。某项标准和外国标准一致或不一致,.不应成为该标准好或不好的标准。二是标准形成过程的首要原则是约定俗成,多数人说了算。真要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也要等到多数人都认识到,再去修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