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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精神的继替

作者:撰文/黄彦弘

撰文/黄彦弘

何谓乡贤?古人认为“士大夫居乡者为绅”,“士大夫”是指取得了一定功名的读书人和官员,“居乡者”明显是对官员的界定,言外之意,在职的官员不能称为乡贤,必须是离职(即退休、罢官、丁忧等)卸任回乡的官员。瞿同祖曾说:“财富和地产本身不是士绅身份的充分条件,庶民地主不论拥有多少土地也不属于士绅集团。”(《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 270页)这种看法是很有见地的。概而言之,乡贤是指取得了一定功名的读书人(即学绅)和居乡的官员(即官绅),他们具有很高的声望并受当地人敬重。

一“中间人”乡贤

自秦朝以来,传统中国历朝都实行郡县制,在地方政府中,县级衙门就是最小的行政单位;中央王朝向地方派遣的官吏到县级为止就不再有命官,正所谓“皇权不下县”。理论上讲,知县代表朝廷直接管辖全县老百姓的所有事情,“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清史稿》卷一一六)即瞿同祖所说的县衙是“一人政府”(《清代地方政府》, 25页)。但一个县衙,统辖一个偌大的县,地域既广,人口众多,且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凭县令一己之力全面管理当然不现实,因而,衙门里又有县令任命的书吏、皂隶、班头、长随等,各地又设置“牌头”“保长”“甲长”“村长”等,但是他们都不是朝廷命官,只是县令临时任命的代理人——胥吏。于是,本应该由县令直接管理老百姓的任务,实际上变成了由这些胥吏来执行。这就是费孝通所说的,“自上向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2011, 381页)。

按理说,县衙之下,作为县令的助手,乡贤是最合适的不二人选,但为什么不选他们作为胥吏?原因至少有二:其一,中央朝廷的命官只安排到县令一级,县令没有任命官吏的权力,况且乡贤要么本身就是退居故里的命官,要么是备选的官吏(即学绅)。根据“回避法”原则,官员不得在其原籍省份任官,也不能在距原籍不足五百里的临近省份任职(《吏部则例》卷一)。可见,从法理上讲,乡贤不可能成为县令之下的官吏,不可能以官员的身份在自己家乡范围内主事。其二,县令任命的胥吏,他们的地位都非常低,法律上将他们列为“贱民”,其地位相当于奴婢,甚至“比普通老百姓身份还要低”,提供的是极为“卑贱”的服务,地位极其低下。乡贤在法律上是赋予特殊地位的人,这种低贱的职业,不仅乡贤瞧不起,如“快手常为士绅所不齿”(《清朝文献通考》卷七七),而且也不符合法律上赋予的权益。

这些胥吏,地位既低,又没有规定的俸禄,不可能期望他们饿着肚子听差,况且他们也得养家糊口,除了从老百姓那里榨取钱财之外,他们还能从哪里获得收入呢?光绪年间,一位叫徐赓陛的知县曾说:“至若书差本皆无禄之人,亦有家室之累,其供奉奔走而甘鞭扑者,皆以利来。以家口待哺之身,处本无利禄之地,受不齿辱贱之刑,而其甘如荠者,固明明以弊为活矣。”(《不慊斋漫存》卷五)这些人甘受“鞭扑”之苦、“不齿辱贱”之刑作书吏,很明显,他们看中的是其中的有利可图。这就决定了这些“忍辱负重”的胥吏不可能忠实地履行职责,必然会滥用权力来中饱私囊。县令不仅无法管理全部百姓,而且连他所任命的这些胥吏也不可能实施全面的监督。可以说,“皇权”至此已基本受阻,造成了县下“自治”的混乱。这就需要一个特殊的中间人——乡贤,来帮助县令监督和参政,以便使“皇权”在县下良性运行。

二 乡贤的特征

乡贤之所以能成为县令与老百姓之间的中间人,并且受到双方的认可,不仅是因为乡贤拥有崇高的声望,还因为他们具有普通老百姓所不具备的特殊身份和资本。

首先,“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与平民百姓不同,绅士可以自由拜见官长,且当一个乡贤拜会官长时,他不必行跪拜之礼。尤其是官绅,甚至不在当地司法的管辖之下,也不受常规司法程序的约束(参《清律例》卷四)。由此可知,乡贤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可以成为县令与老百姓之间的中间人。这种身份为调停官府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其次,不论是学绅还是官绅,都具有较好的人脉关系。在科考时代,对于学绅而言,作为考官的门生,与考官建立了师生关系,又与同科及第者有同年之谊。官绅更甚,不仅拥有学绅的人脉关系,而且,还有上下之属、同僚之好等。可知,乡贤培育了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网,即使身退林泉,隐居故里,但是他们的影响力和人际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消失,这就为他们行事打开了方便之门。

还有,乡贤不仅有阅历丰富,而且办事能力远非那些胥吏所能比,尤其是一些退居乡里的官绅,他们先前就是官员,几十年的宦海生活累积了大量的处事经验。实践证明,由乡贤主管或监造的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事业,其效率比各种胥吏的管理要高明得多,而且其成本却要比胥吏们少。丁日昌曾说:“绅董若有侵渔,尚惧清议之持其后,差役则唯利是图,非清议所能动心……弟里居时,每见孤贫、育婴、恤嫠诸善举,由绅董经管者,虽不能滴滴归源,尚有七八成可归实济。由书差经管者,则账房分十之二三,杂务门上分十之二三,书差又复侵渔十之三四,穷民所占实惠,不过一二而已。”(《抚吴公牍》卷一八)与唯利是图的胥吏相比,乡贤鉴于“清议”,至少还有几分敬畏之心,因而,老百姓能获得更多的实惠。

再有,古人说“学而优则仕”,读书不仅给士子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会,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丰厚的财富。宋真宗就曾揭示了读书的奥妙:“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黄金屋。”对于官员的俸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按照职务和品级共分为九个等级,每一个等级的俸禄都有明确规定,还有“养廉银”的津贴收入。这些都是官府明确认可的合法收入,当然这些远非他们的全部收入,还有一些看不见的潜规则式的巨额的额外收入,如下属的孝敬费,还有对地产、黄金、珠宝或商业投资等收入,足见他们身后的额外收入是相当可观的。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儒林外史》第八回)不是没有道理的。乡贤具有雄厚的财富资本,衣食无忧,无需像胥吏那样明目张胆地向老百姓敲诈勒索,在一定程度上与老百姓拉近了距离。

由此可知,与胥吏相比,乡贤拥有胥吏所不具备的社会资本和财富资本,他们的能力也远非胥吏所能比拟,即使胥吏不敲诈勒索,他们也只能上传下达,不可能反映和关心老百姓的疾苦;与县令比,乡贤“生于斯,长于斯”,对当地的风土习俗、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非常熟悉,处理老百姓的事情,他们驾轻就熟。因而,社会体制结构为乡贤参与管理提供了契机。可知,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乡贤是不可缺少的中间人。事实上,老百姓也对他们充满了期待,在很大程度上,他们成为老百姓解除困境的重要的介入者。

三 乡贤的精神

乡贤由于“生于斯,长于斯”,与家乡形成了一种永久性的联系,从而造就了他们对家乡的情感归附,从内心里生发出一种无法抹去的故土情结,这种情感恐怕是远道而来的异地官员所无法体会的。所以,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品德高尚的乡贤无不尽可能地为家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他们的反哺行为呈现出三种精神:

首先,正义精神。据《清史稿》载:官绅殷兆镛丁忧在家,他于1862 年向朝廷上了一道奏折抱怨负责征收厘金的官员贪污腐败及许多地方官员胡作非为等不良行径,皇帝不悦,将奏折的抄本批转总督曾国藩和巡抚李鸿章,命令他们调查并严惩(参《清史稿》卷四二二)。众所周知,官员在地方上胡作非为的不良行径并非个案,老百姓恪守“民不与官斗”,因为他们深知“胳膊拧不过大腿”,斗则必输无疑,且“山高皇帝远”,即使遭受了无尽的冤屈,又能如何?作为孔孟之徒的乡贤则不一样,孔孟思想在他们心里根深蒂固。孔子曰:“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论语·微子》)孟子曰:“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所谓“正路”,即正义之路,是人人都应当遵行的正义之路。按照孔孟思想,任何社会都应该有正义,否则,社会就会乱套,陷入无序状态,人性也会被扭曲。所以,作为孔孟之徒的官绅殷兆镛,路见不平,挺身而出,不仅是为老百姓抱屈鸣冤,而且强烈的使命感使他们义不容辞地主动去维持社会的正义原则。实际上,正是因为乡贤的正义精神,为社会维持了秩序,为老百姓带来了希望。

其次,公益精神。乡贤大多热心于公益,地方上的各种公益活动,几乎都有乡贤的身影。例如在直隶清苑,举人王锡三热心参与地方公益活动,“光绪三年,畿辅旱,大饥。锡三作《救荒论》,约乡人兴水利,壅滱水,溉田数千顷。工费皆己出。”(《清苑县志》卷四)大凡修治城垣、学宫、祠庙、道路、桥梁、育婴堂、寡妇院以及赈灾等,乡贤既要大力倡导筹办,又要带头捐资,同时还要主动参与主管监督,连官府也不得不承认乡贤在地方公益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不能没有他们的参与:“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况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牧令书》卷七)。

再次,服务精神。乡贤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非常关注,不仅对他们的艰难生活给予同情,同时,积极寻求各种可能的途径帮助他们。例如冯桂芬卸任居乡后,通过书信向许巡抚反映苏州百姓生活不堪重负的情形,得到许巡抚的认同,并成功地为本省减免了部分赋税(《显志堂稿》卷五)。对老百姓内部的矛盾,乡贤也积极参与调停,以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江苏无锡的戴升初,“先生之补弟子员也,时年已四十馀矣,……里党有不平事,必质成于先生,先生亦善为排解,必委曲开导,使两得其平而后已。”(《锡山戴氏族谱》)。可见,老百姓之间的纠纷,之所以能顺利解决,一方面是对乡贤的信赖,一方面也体现了乡贤诚心实意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服务精神。

一句话,为地方谋发展,为百姓谋福利,反哺家乡是乡贤精神的原动力。正是因为具备了这些崇高的精神品质,大大强化了老百姓对乡贤的认可与期待。对那些为地方做出贡献的乡贤,不仅生前得到老百姓的敬重,殁后也对他们不遗馀力地加以表彰,如唐刘知几《史通 》云:“郡书者,矜其乡贤,美其邦族。”(《史通·内篇·杂述第三十四》) 把乡贤载入地方志中,让他们流芳百世,名垂青史,体现了老百姓对德高望重的乡贤的充分认可。

四 乡贤的继替

在传统社会,乡贤的继替,无需选举,主动担当,一代又一代,传承千年。乡贤的继替,质而言之,并非权力的交接,而是精神的传承,责任的担当,良知的坚守。当前,政治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县级衙门不再是地方最小的行政单元,地方行政已经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双轨体制”早已不复存在,按理说,乡贤已经失去了传统社会赖以存在的土壤,完成了历史使命,这是否意味着乡贤的消亡呢?

应该说,作为实体的乡贤固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离开了特定的时代背景,就必然会滞后甚至消亡,然而乡贤的精神是不朽的,是永存的,并不会因为时间的逝去而消亡。所以,尽管时代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反哺家乡的情结还依然存在,因而,即使到了当前社会,乡贤精神依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况且,不管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当前社会,新旧乡贤本身都没有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乡贤并没有因为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改变而有所增损。即使当前,乡贤落叶归根,仍然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因而,依旧能发挥固有的力量。

当然,与传统乡贤相比,新乡贤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不再是独立于当地政府和老百姓之外的中间人,新乡贤也并不只是“士大夫居乡者”,也包括其他行业的成功人士。但不管时代如何变化,新旧乡贤反哺家乡的情结和精神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如云南省保山原地委书记杨善洲退休后返回故乡施甸县大亮山义务植树造林,成为全国道德模范。这些人都堪称告老还乡的新乡贤的典范。他们落叶归根、反哺家乡、泽被桑梓、造福一方的善举,可以说是传统乡贤三种精神在当前社会的完美诠释,同样得到了老百姓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认可。

可知,在传统社会中,“皇权不下县”造就了乡贤的不可或缺,为乡贤反哺家乡提供了契机,形成了乡土社会中独特的乡贤精神,这种精神传承千年,即使在社会体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的今天,乡贤精神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且历久弥坚。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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