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离婚后子女姓氏变更 对方能否拒付抚养费

2016年,我与许某离婚,5岁女儿随我一起生活,许某每月负担抚养费。后我与蔡某再婚,为方便称呼,我在没有和许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孩子改为蔡姓。许某知道后便拒付抚养费,他认为孩子就应当随父姓,这样他才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要其给付抚养费,则必须将孩子改姓为许。请问,许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未征得许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许某的权利,但许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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