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构成十级伤残
2017年3月31日14时许,在北京朝阳区北苑东路T10006号路灯杆处,付先生驾车由北向南行驶,马女士从违法停放的刘女士和李先生的车辆中间进入机动车道,付先生车辆前部与马女士自行车前轮接触后,马女士倒地受伤。交通队以马女士的交通方式无法确定、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未认定事故责任。
经诊断,马女士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复杂性尿路感染,住院4次进行高压氧治疗,医疗费12万余元,其中付先生垫付了5.5万元。经伤情鉴定,马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付先生认为,事发时其车辆正常行驶,无法预测到马女士会由人行便道进入机动车道,两辆违法停车车辆遮挡视线,也遮挡马女士的路线,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辩称,其停车的路边没有禁止停车标志,马女士车速过快,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刘女士也称其路边没有禁止停车标志,路边停了很多车,到现在该路段也停着很多车,附近又没有停车场,其车只能停在那里。
而保险公司表示,事发时付先生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马女士忽然来到机动车道,付先生本身没有过错。李先生的车辆虽然违法停放,但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故公司仅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机动车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队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从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发情况和付先生提交的视频资料看,马女士骑行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李先生、刘女士在路边违法停车,会遮挡机动车道上驾驶员的视线,付先生未谨慎驾驶车辆,各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付先生、李先生、刘女士三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交强险外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先生、刘女士各按照20%的比例赔偿,付先生按照30%的比例赔偿。
最终,法院连同付先生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马女士共计获得25万余元赔偿款。
□10月8日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