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消费者崔某与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北京泰普拓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崔某因醉酒驾驶其在泰普拓公司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实际属于机动车,故崔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并因此事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虽然检察机关最终对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但崔某认为泰普拓公司、小牛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及3倍赔偿,诉讼请求近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以6599元的价格从泰普拓公司处购买涉案的车辆,产品合格证写明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号《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崔某代理人提交录音资料显示,直至现在泰普拓公司仍宣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喝酒也能骑。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且崔某录音在后,鉴于专业技术知识影响、涉案车辆亦属于常见交通工具等因素,不能认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诈。但销售方存在侵犯崔某知情权的情形,酌定销售方赔偿崔某1万元。
崔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期间,市三中院查明在北京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备案,未备案的车型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牌照。文件规定“凡不符合国家GB17761-1999号标准的电驱动二、三轮车辆(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每小时大于20公里或者有三个轮子的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公布的北京市第1-33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本案涉案车辆未在该目录中。同时,小牛公司主张根据目前适用的GB17761-1999号标准,整车质量、脚踏装置非强制性标准,并提交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车辆属于合格产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小牛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各项目检测达标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次,涉案车辆重达94公斤,严重超过40公斤的标准重量,如此重量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冲击力会远远高于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冲击力,脚踏装置亦是自行车的基本属性,但涉案车辆并未安装脚踏。再次,涉案车辆不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名目中。
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销售者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无视相关交通法规,误导消费者促其购买,未告知相应骑行涉案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且放任风险发生。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3倍赔偿崔先生各项损失1.9万元。
□10月8日《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