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介绍,食品污染物是指食品由生产、包装、销售至食用过程中产生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虽然食用受重金属污染的食品而导致急性中毒机会不大,但长期摄取过量的重金属污染物,也有可能对健康构成风险。因此,有必要制订相关行政法规。
梁庆庭强调,特区政府在制定相关标准过程中,已综合考虑国际及澳门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主要来源地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邻近地区的标准。当局并根据澳门市场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结果,订定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最高限量。比如,“触犯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如属过失情况,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如属未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损害,则科处5万至60万元澳门币罚款。法人除科罚金外,还可根据法院命令,解散公司或设附有相关附加刑。至于来自境外的食品,澳门如何执罚?梁庆庭称,将按照“食安法”、《刑法典》等法律处理。
梁庆庭还表示,特区政府将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立法,未来还将会再公布2份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