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们以167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此次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相关条款共有七章89条,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凸显,比如大数据杀熟、搭售默认勾选……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需要一部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法律。2013年9月2日,中央批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电子商务法》列为第二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牵头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此开始,《电子商务法》就进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中。在经过了近百次调研和讨论、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在五年后出台。
关于立法目的,《电子商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总则在规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通过确立鼓励创新,线上线下一致,自愿、平等和公平诚信,依法经营履职,规范和有效监管,协同管理和市场共治等原则,科学、妥善处理了保障权益、规范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说。
明确平台经营者相关责任义务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看来,法律条文占据一半数量的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说是整部法律里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薛军指出,从立法目的上来看,这一章节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明确其相对线下经营者而言所具有的共性和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第二节作了专门的规定——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社会关注的“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事件作出了回应;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删除规则、红旗原则、反通知规则等相应的配套性制度,强调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我国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总的趋势相一致;特别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明确了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等,提升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薛军认为,这一章节的很多内容,都对社会关切作出了回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指出,对于公众关注的网售食品药品、网约车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责任问题,上述规定作出了回应。
“第二章围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特别是以平台为中心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薛军说。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作出规范
“以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履行为核心,以电子支付及快递物流为两翼,创新、丰富与发展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这样看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指出,该章对电子商务中合同订立和履行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对“快递和支付”这一新时代电子商务商品交付和价款交付的主要方式,进行了必要且有效的规定。
杨东认为,保障支付安全、防范风险和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相关条款的主要目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对于电子支付指令、支付安全管理、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等有关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回应了社会需求,将有利地促进电子支付和电子商务协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并通过法治保障增强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归属与效力的规定,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智能合同等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支持,奠定了我国数字经济环境下新型交易法的基础,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格式合同规范、国际贸易等诸多方面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推定、标的交付时间的规定,也是维护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规范。”薛虹说。
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明确了在交付环节,收货人有查验权利;倡导快递物流服务者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等问题进行了创设性规定……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的特征,《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室负责人潘迪认为,针对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特征作出的规定,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快递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的主渠道地位,实现依法规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的行为,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
薛虹指出,本章关于电子支付与快递物流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后果。在我国尚无电子支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该部分规定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补充,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规范争议解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电子商务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对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是从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争议能否快速、公正地解决,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否履行法定、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考验。因此,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立法重点内容之一,通过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张韬说。例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张韬指出,电子商务实践中,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已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平台内经营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对消费者赔付的保证,这种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但对其如何管理、使用和退还,是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
广东金融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认为,“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的主要亮点有三处:规定了多元化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途径,适应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特点;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义务,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重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作用。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网络零售交易标的数额较小,通过司法解决大量小额争议,无疑对司法机关和涉诉当事人来说都是费时费力的。多元化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快速且低成本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小额争议。电子商务争议的海量性,也决定了仅靠诉讼渠道是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争议的。因此,《电子商务法》规定协商和解、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姚志伟举例说。促进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看完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后,将这一部分细分为七个部分: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电子商务与各产业的融合发展、数据应用和共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促进。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我国电子商务今天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离不开各部门、各地方的协同推进,离不开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阿拉木斯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等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
阿拉木斯指出,在这些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将其中一些关键措施提炼出来,用法律的语言、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专章的形式作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推动一个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的形成。
在四次审议过程中,关于跨境电商的内容有过多次变动。在看完相关规定之后,薛虹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必将引领全球电子商务法律的发展,促进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进步。薛虹指出,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第五章建立了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进出口协调监管制度(即“单一窗口”机制),承认进出口单证的电子化(“无纸化贸易”措施),切实提高对外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并认可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同时,为实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等对外开放战略,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薛虹说。法律责任力求体现罚当其责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牙齿”,它通过具有强制力的责任条款的设置,“倒逼”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责任条款的设置,对整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王文华指出,尽管《电子商务法》兼具经济法的特征,其性质主要还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法律规范,任意性特征大于强制性特征,因而能够用民事责任解决的,就不应轻易动用行政责任。
王文华认为,作为一部开创性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需要宽严适度、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对此,立法者作了全面的权衡与考量。“例如,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使责任设置给平台带来不能承受之重,否则影响的不仅是平台经营者,也不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相关方”。
《电子商务法》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将违法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的信用罚。“此外,我国刑法在伪劣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打击、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都走在了前面,设置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尽管本法如同其他法律一样,并不能直接规定罪与刑,却充分考虑了本法内容对相关刑事责任可能带来的影响,考虑电子商务领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王文华说。
王文华注意到,“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全面呼应了前面章节所设置的义务规定、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本法内部、外部相关责任条款的协调与衔接。
王文华指出,从立法的体系性来看,法律责任的设置涉及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中已有规定的责任条款依然适用,《电子商务法》就不予重复规定。而且,从一部法律的严厉程度看,不仅要看责任条款,还要看义务条款。例如,《电子商务法》总体上增加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而这些义务的加重,实质上也是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本法对罚款数额以及其他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都力求体现比例原则、‘罚当其责’,在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某一(类)违法行为形成处罚的威慑力。”王文华说。
不过,业内人士还指出,《电子商务法》并非一劳永逸的操作指南,在未来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完善。从目前有关电商平台的反馈来看,特别是在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和明确“相应责任”、跨境电商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等问题上,需要考虑行业的具体情况,通过一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更为明确地加以定义。
《电子商务法》亮点汇总
1.淘宝个人网店经营者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失信行为被明令严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利用大数据“诱导消费”、“杀熟”行为被严禁,不能默认勾选,且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搭售产品和服务的选项。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4.平台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阻挠消费者提出的押金退还申请。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5.对平台型电商企业的责任认定,电商法历经争议,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最终改为“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6.假货一直是电商平台的“原罪”,电商法大篇幅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7.电商经营者应当进行税务登记,且应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8.电商法弥补了之前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且最高罚款金额可达200万元。
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电商网站上经常会有商品综合排名,或者推荐购买商品排行,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今后对于这种行为应标明“广告。
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10.“双十一”快递将不能无限延期。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