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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仍待在实践中破局

作者:文|岳成
在开创性、回应性和包容性方面,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出台的具有综合性、调整电子商务全流程的《电子商务法》所取得的突破值得称赞,同时,这部法律的未来实践也令人期待。

被称作中国现代新四大发明之一的“电子商务”交易之规模,已从2011年的6万亿元增至2017年的29.16万亿元, 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将达37.05万亿元,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电子商务市场。而加强电子商务法治化、标准化建设,探索电子商务依法、规范的实践路径,始终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健康、良性、持久发展的必然选择。基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在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易其稿、历时近五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为《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顺利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在开创性、回应性和包容性方面的突破值得称赞,同时,也给未来的法律实践留下了期待。

首先是开创式立法。事实上,截至目前,世界上尚未有一个国家制定出系统的《电子商务法》。我国率先制定、出台一部具有综合性、调整电子商务全流程的法律,既是开创者,也是先行者,在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进程的同时,也丰富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实践成果。

而这其中也隐含着特定的背景: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活动的样本不断积累,为本法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奠定了客观基础。我国的电子商务已从2003年萌芽诞生、2008年成长起飞、2016年成熟推进,进化到如今的稳健发展。在这种高频、密集的交易活动交互中,电子商务渐次显现出其本身的运行逻辑与内在规律,为制定相关立法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在规范电子商务实践的尝试中,我国也在循序渐进中摸索前行、不断总结。

其次是回应式立法。与传统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电子商务法》作为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诞生的法律,更注重回应社会实践。通观《电子商务法》全篇,整部法律在内容上都与社会实践紧密相关、诸多条文都可以还原为公众面对过的场景、存留过的疑问,或者对应着既往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适用痛点。

再次是包容性立法。从涉及的部门法领域而言,其包容性体现在《电子商务法》调整、适用内容与众多部门法交叉,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网络安全法》《合同法》等,而其适用的内容既立足于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的“传统动作”,也以更长远的眼光将中国实践与国际规则、关税缴纳与跨境发展、电子支付与安全保护、基础设施与运营能力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自选命题”纳入调整范畴,旨在将本法作为拉开电子商务新发展序幕的抓手。

从涉及的内容而言,相关法条的设置也具有包容性和巧妙性。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该法第38条规定的“相应责任”,这一具有艺术性的设置无疑展示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者的智慧与不同。其实,相应责任并非一种责任形式,而是在不同司法语境和个案表述关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和过错补充责任等责任形式的指代。从形式上,似乎是一种尚未明确的“和稀泥”,从实质上而言,其既调停了立法阶段各方的利益博弈、观点争执,又在后期司法实践中给予法官根据个案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责任形式的充分裁量空间,体现了这一电子商务综合性法律的包容。

总之,《电子商务法》以其开创性、回应性和包容性预示着电子商务法律新实践的大幕已经拉开,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对以下问题的解答也充满了期待:在未明确具体负责部门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多头监管或群龙无首;在电子商务技术瞬息更迭的背景下,如何应对技术难题引发的法律适用疑问;以及如何将纸面的责任划分落实为实践的定纷止争等等,上述所述之问题,须科学规划、精准落实,方能在知晓坑洼坎坷后,破局而出。

(作者系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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