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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不公告,违法责任免不了

【基本案情】

原告赵先生系贵州省安顺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承包地。2008年4月,赵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由赵先生在该承包地经营木材市场。2016年9月,原告接到木材市场所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征收包括木材市场内集体土地的通知》,称依法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赵先生不服,针对该通知提起诉讼。赵先生认为,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但直至起诉都未见任何征地公告文件,遂于2017年3月21日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安顺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5月23日,安顺市中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院撤销安顺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并指令安顺市中院继续审理。

2018年1月24日,安顺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区政府逾期提供的预征公告照片、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照片(均为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应视为被告未履行。因涉案土地已征收完毕,判决履行没有意义,故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征地公告乃征收土地的先导性文件之一,是政府部门征地的权力来源之一,也是被征地人知情权行使的对象。该有的公告要有,征收项目才是程序合法的,一旦程序违法,则征收方将丧失责令公民交出土地的权力,公民也因此享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权利。整个项目就有可能“卡壳”。

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地人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直接对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被征地人针对政府不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原告委托圣运律师代理此案,律师认为本案疑点有二:

疑点之一: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区国土分局于2012年3月依次作出的预字号《征收土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报告、听证说明》《征地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均为复印件),并答辩称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案土地已经拍卖给铭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些证据只能说明被告曾作出过公告、告知等法律文书,但不能证明这些文书被公之于众,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这个公告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被征收人有权对其提出不同意见,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与“拟征地公告”阶段的提意见、听证是不同的,必须得到保障。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公告是土地进行征收的一个必经环节,负有公告义务的政府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

疑点之二: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预征公告照片、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照片各一张(均为复印件)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已履行土地征收公告的法定职责。但是首先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辨识,其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所以被告逾期提交的照片不能作为认定其对土地征收予以公告的依据。

至此,被告区政府未履行土地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被贵州省高院确认违法。律师提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如果征收方不履行上述公告义务,则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典型意义】

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将征地批文送达给被征收人,以告知被征收人此地正式开始征收。法律文件都是以送达为生效要件,未公示公开的征地批文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无效文件,应该从被征收人获知征地批文之日起产生效力,也从这时开始计算维权期限。在征地批文没有被公告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也有权进行耕种,在征地公告作出后都应当给予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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