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案是近年来北京发生的最大规模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承诺“保过”实施大规模作弊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无涯注册成立星空世纪(北京)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世龙注册成立北京华拓易通技术培训中心,被告人张宗群注册成立法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咨询等业务。张夏阳原是章无涯公司员工,李倩为章无涯的妻子,章峰是章无涯的兄长。
2016年11月左右,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分别与章无涯建立了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负责为章无涯招揽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四人的具体分工为:章无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则负责将信号接收器分发给考生,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配合章无涯组织考生试验作弊设备。
2016年12月23日,章无涯在京师大厦、贵州大厦、如家快捷酒店中国传媒大学西门店登记房间,将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设备放入房间,予以连接,并指导李倩和章峰如何操作电脑及发送软件。
第二天上午,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在如家酒店为在中国传媒大学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李倩在贵州大厦为在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章峰在京师大厦为在北京师范大学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吕世龙在北京化工大学参加MBA考试并参与作弊,张夏阳在中国传媒大学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以相同的方式在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中作弊。
当天,6名被告人被捕,民警当场起获多个无线电设备。作弊器材中,接收器还被伪装成了橡皮与丝巾。
“多人对多人”团伙式作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李倩、章峰属情节严重。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海淀法院未审庭法官曹晓颖表示,本案涉及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国家级重要考试,被告人章无涯等人在管理类专业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进行作弊,考生人数多、涉案范围广、组织规模大,并且以往法院审理的作弊案件,多是“单打独斗”或“多人替考”的作案模式,本案却呈现罕见的“多人对多人”团伙式作案方式,依托无线电传输原理和设备,形成了多条利益链。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考试秩序。
在案证据显示该案主要被告人都注册了教育培训类公司,以教育咨询、组织培训为名招揽学生。被告人之间还意图通过签订貌似合法的培训协议来掩盖其犯罪目的,如张夏阳与吕世龙签订了《MBA、MPA双证研究生(统招)培训协议书》,张宗群以法大教育的名义、章无涯以星空世纪的名义签订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书》。
该团伙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也颇为严密和有计划。曹晓颖介绍说,既有考前培训、模拟考试,又有传输设备、统一话术。作弊器材非常隐蔽,既有橡皮接收器、丝巾接收器,还有微型耳机。此外,从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从作弊设备中提取的考试内容来看,本案几名被告人并非第一次组织考试作弊。而且,被告人通过互联网、采用无线传输等突破考场信号屏蔽的技术手段进行作弊,作弊行为贯穿考场内外,严重扰乱了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社会危害严重,故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吕世龙、张夏阳不仅组织18名考生参与作弊,而且自己也以相同的方式在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张夏阳还专门找人组建微信群为其考试作弊提供服务,主观恶性大,属于“情节严重”。
鉴于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李倩、章峰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组织作弊涉嫌犯罪
众所周知,考试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的公平竞争原则,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各被告人为实施考试类犯罪,也实施了伪造证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以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考试作弊行为也逐渐从“打小抄”、找人替考等个人行为向“穿越时空”、内外联合等信息化、组织化方向发展。作弊涉及面更广、防范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惩处难度也逐渐加大。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适用我国《刑法》审理的涉考试类犯罪案件达34起,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4起、代替考试罪29起、非法提供试题罪1起,主要涉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等类型考试。
(摘自《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