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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过激:法律应当成为养犬之争的防火墙

作者:文/苏杭
观点

在被开发出“毒狗”的功效前,处方药异烟肼从未像现在这样广为人知。

2018年8月,一篇题为《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该文介绍了采用对人体无害的抗结核药物异烟肼毒杀未拴绳犬的方法,认为此举能倒逼文明养犬。文章在掀起疯转之潮的同时,也引发了投药行为违法的质疑。

首先必须明确,哪怕异烟肼确实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蓄意投放也并非没有法律风险。在法律视野中,犬是属于犬主所有的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属性。出于故意损毁他人财产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当被毒杀的犬价值较大时,甚至可能导致投放者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因此,用异烟肼倒逼文明养犬在法律上并不可取,这是一切讨论的前提。

不过,应当看到,这样一篇立场明显过激的文章引发舆论关注自有其原因。养犬在我国早已不是新现象。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主流媒体在十几年前就对文明养犬有呼吁,但纵观多年来的舆论风向,除了部分讨论愈发尖锐、偏激外,无论是问题还是解决方案,都没有实质性变化。不文明养犬的扰民问题,反而随着无果的讨论在一点儿一点儿地蔓延。在异烟肼成为舆论热点之前,就已出现了多起通过在小区中投放粘有鼠药等有毒物质的食物毒杀宠物猫、狗的极端事件。

正如有评论指出的那样,不文明或违法的行为,不能通过另一种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加以抵制。无论有何种理由,在公共区域投放药物,故意毒杀不特定犬的行为确实不应受到鼓励。要想跳出这种双方角力的零和游戏怪圈,必须让法律规定成为竖在两方阵营之间的防火墙。

具体来说,犬由犬主购买、繁育、饲养,是犬主不容他人侵夺的私人财产;更因其具有特殊精神意义,犬主渴望自己的爱犬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但是,犬主使用、处分包括宠物犬在内的财产,更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尊重他人权利。当自己的犬不当侵扰他人时,犬主不能仅以“宠物犬不能约束自己”为借口而置之不理。事实上,犬无法自我约束,犬主有对其进行必要管束的责任。犬主未通过拴狗链等方式对宠物犬进行控制,从而造成他人包括生活安宁利益在内的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也许犬类执法因管理力量较弱仍存在一定困难,但执法与司法确实能做到更多,如在日渐增加的因宠物犬惊吓、抓咬导致的索赔案件中,必须贯彻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犬主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未对宠物犬采取拴狗链等安全措施导致无法控制损害发生的,原则上都应当由犬主承担责任。

要求邻人文明养犬是每位居民应当享有的道德权利。这样的权利要靠违法的极端方法实现,实在是一种悲哀。但是,靠毒杀狗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实际上是因为人的责任而惩罚狗,这样反而放纵了真正的责任人。借助激愤带来的动力,运用理性推动法律与执法走向成熟,才是将包含陪伴与安宁的和谐秩序留给后人的真正出路。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

法言

陈弘毅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中国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客座教授)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亚伯拉罕·林肯(美国第16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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