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拆迁补偿、二套房或逃避夫妇债务等问题,“假离婚”成为一些家庭谋取利益的工具,但有些人却弄假成真,由此引发各种纠纷。有律师提醒说,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离了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其隐含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
为买房优惠,夫妻约定假离婚
陈锋和王琳于2009年年底结婚,婚后居住在王琳婚前名下的房屋内。2012年,王琳有了身孕,两人计划使用公积金贷款再购置一套房产。
据王琳说,陈锋经咨询得知,若再买房就是家庭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会上调,且贷款额度会降低;如果两人离婚,就能少交首付款,贷款利率也会降低。
对于陈锋假离婚后买房的建议,王琳起初很抵触,但禁不住对方百般劝说,她就答应了。
2012年9月22日,生下孩子仅10天的王琳,跟着陈锋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还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王琳名下存款各分一半,陈锋名下汽车归他所有,婚前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年10月8日,陈锋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总价款为182万余元的房屋,并缴纳了102万余元的首付款。
购买新房后男方拒绝复婚,女方状告前夫要求分割房产
离婚后,两人照旧共同生活,但王琳的内心悄然发生变化。因为购房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王琳和陈锋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约定房屋为二人共同拥有,且各享有50%的产权,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权及处分权。根据该份协议,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负担房屋贷款。这下,王琳终于吃了定心丸。2013年1月,陈锋顺利办下80万元的银行贷款。之后,两人忙着收房、装修和购置家具。
据王琳称,到了2013年年底,房屋装修完毕,但陈锋不再提及复婚一事。不仅如此,陈锋还拒绝履行协议,不想让她居住使用新房,也否定王琳出了资,不配合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当初为购房,王琳配合陈锋离婚。如今,陈锋却假戏真做,这让王琳有了被骗的感觉。而且,她的财产也受到重大损失。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陈锋独自搬进了新房。
两个月后,陈锋接到王琳的一纸诉状。王琳要求法院,判令她对新购房屋拥有50%的产权并予以分割。庭审时,诉争房屋市场价值升值为260万元,登记在陈锋名下。
王琳在法庭上称:离婚前5天,她与陈锋二人以家庭名义向房产建设单位办理房屋认购手续、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缴纳了5万元房屋定金。在陈锋向银行贷款80万元后,她掏出了58万余元用于还贷。二人共同收房后,房子以她为主导进行了装修并购置家具。王琳还认为,《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不属于赠与合同,只是对双方共有关系的确认。因此,陈锋无权行使撤销权。
为证明当初两人是假离婚,王琳提交了一份通话录音。在二人的通话中,陈锋承认双方是为购房而办理的离婚手续。王琳还找来相关证人证实,两人在房屋装修中还以夫妻名义相称,一起聚会时两人也有说有笑。对此,陈锋均予以否认。
男方起诉撤销《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败诉
与此同时,陈锋也将王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协议中对她50%份额的房屋赠与。他说:当初是王琳事先拟好的协议,他本意不想签,但对方不停哭闹。因担心王琳的情绪不好,影响到儿子吃奶和健康成长,加之她又威胁不签字以后就不让看儿子,他迫于无奈才同意签字。陈锋认为,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明确分割。同时,购房款是他离婚后向父亲和朋友借款及银行贷款所得,此购房系其个人行为,与王琳无关。只因一时欠考虑,他才答应将房屋50%份额的产权赠与对方。目前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利行使任意撤销权从而撤销赠与。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陈锋的起诉。法院认为,陈锋虽自称全部购房首付款及已经偿还的贷款均由其个人支付,但王琳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其有过支付房款的行为,且双方在离婚后并未实际分开生活,并有大量资金往来情况,故不能排除王琳支付房款的行为,而出资多少并非本案关键。
而且,陈锋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王琳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故购房系双方共知行为,且肇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陈锋认为双方系赠与关系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女方部分诉讼请求
对于另一起案件,法院认为,王琳所称为购房而离婚,并提交双方谈话录音,证人证言亦予以佐证。考虑到离婚时间与购房时间联系紧密,且双方在孩子出生刚10天就顺利离婚,该事件极为反常,加上双方在离婚后仍长期共同生活,不能排除双方离婚的真实目的是购买诉争房屋。因此,双方虽在法律上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予以分割,但不影响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新的共有关系。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签订后,直至2014年1月,二人仍共同生活,有理由认定诉争房屋的各项出资系双方共同完成。自2014年1月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且连续发生诉讼,此后关于房屋发生的费用应视为各自出资。诉争房屋虽系双方离婚后购买但形成共有关系,现双方已分开居住且多次争讼,共有基础已然丧失,现王琳要求分割该房屋,予以准许,对其确认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法官认为,结合双方购房、离婚以及争讼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的关系并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公民关系,具有强烈的家庭伦理因素和个人感情因素,故在法律适用时,不宜简单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而应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平衡各方利益。综上,根据诉争房屋购买、居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判决房屋归陈锋所有,同时陈锋给付王琳房屋折价款90万元,房屋剩余按揭公积金贷款由陈锋负责偿还。
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王琳表示,她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根据当时陈锋欺骗她购买房屋的情况、她和孩子借住在父母房屋且她有能力偿还剩余贷款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应当判令房屋由她所有。而陈锋也上诉要求改判支付房屋折价款34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房屋系离婚后购买,本案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王琳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离婚后产生的风险有预见,故对王琳主张由于自己受骗离婚、法院应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归其所有的意见,无法律依据。由于《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已经确定二人各享有50%的产权,因此,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并不影响双方份额的认定。原审法院考虑涉案房屋系双方离婚后由陈锋购买、也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并偿还公积金贷款,判令房屋归陈锋所有,并酌情支付王琳90万元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协议离婚一年内反悔分财可诉
现实中,不少夫妻为了拆迁补偿、购房避税或逃避夫妻债务等选择假离婚,但事后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复婚。一旦一方变卦,难免出现纠纷。而获得利益的一方,都不会承认当时是假离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律师表示,假离婚不被法律认可,即不管双方因为什么原因或出于什么目的而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就构成真离婚。目前,比较常见的假离婚是为规避政策而实施的通谋离婚,这种行为很容易弄假成真,导致家庭破裂,财产遭受损失。
“当然,假离婚以后虽然婚姻关系无法恢复,但财产问题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张雁峰称,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虽然如此,但因证据不足无法保证一定胜诉,因此还是要慎重对待离婚。
据了解,2017年3月,针对社会上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对于离婚1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新政策针对假离婚投机购房的行为,可谓出了一记重拳。
(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