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县2016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包括原告李沭(化名)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2.9555公顷。当地土地储备中心于2015年3月10日,在李先生参加下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丈量和清点,李先生签字予以确认。后双方在涉及具体补偿事宜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没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1月16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丈量清点结果和补偿标准,向李先生发出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决定在当地一个小区安置李先生120平米住房一套,补偿李先生剩余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22余万元,并于2017年6月27日将此补偿款转入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工作服务中心农行账户。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已对李先生进行了安置和补偿,遂于2017年3月3日作出本案所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告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先行与村民小组签订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并预先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原告实施的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是在相关征地手续办理完毕后才作出的,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一、撤销 ××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参照上述规定,土地征收部门在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之前,应当依法将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支付完毕。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安置补偿标准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土地征收要坚持公平补偿原则,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和保障,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发展权益不减少。
本案中,案涉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但土地征收部门未能与李先生就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土地征收部门依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对李先生应获得的补偿安置内容进行测算后,虽将测算结果告知了李先生,但未及时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同时向李先生送达,但涉及李先生的房屋拆迁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才转入××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工作服务中心农行账户供李先生随时支取。因此× ×县国土局在其先履行的安置补偿款支付义务未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涉案决定的程序不当。故,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该条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是目前征地拆迁领域中市、县级国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被征地拆迁人占有之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针对作出责令交地行为的,要保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暴力征地行为。本案便系未履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国土部门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况。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