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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路滑追尾肇事保险公司赔偿31万余元

邓某驾驶客车从衙前往江西省进贤县城方向行驶,由于下雨路滑,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1954年7月4日出生,系江西省进贤县某村委会居民,自2014年1月26日至今居住在县城。被告邓某系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2016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邓某驾驶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中型客车从衙前往江西省进贤县城方向行驶至320国道某处时,由于下雨路滑,未保持安全车速,追尾碰撞前方正常行驶吴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后载原告全某)尾部,后又与相对方正常行驶的由被告付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发生碰剐,造成原告、吴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江西省进贤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邓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全某、吴某、被告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144859.27元。原告的损伤经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后续治疗(即颅骨缺损修补)费按3万元处理。

法院另查明:肇事客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50万元,无责货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事发后,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全某达成赔偿协议。经法院调解,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范围内已赔偿了该案另一受害人吴某4745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省进贤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被告邓某系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邓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雇主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后续治疗费,提出待完成颅脑修补术后按实际发生费用再另行主张,法院予以准许。原告全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遂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全某的各项损失319245.47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应承担297504.57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无责交强险内承担7255元。

□8月13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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