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先生是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某社区村民,1994年及2009年吴先生先后在社区建了三栋房屋。2017年6月28日,株洲市规划局以其所建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为由,对吴先生的建设行为立案审查。
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认为,原告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于2017年7月12日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吴先生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将其所建的三栋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吴先生不服该决定书,委托圣运律师维权。依据律师制定的维权策略,吴先生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8月1日,吴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综合执法局”)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对吴先生所建的三栋建筑进行强制拆除。8月8日,吴先生将综合执法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
9月18日,复议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吴先生在建筑房屋时并未违反《城乡规划法》,决定撤销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吴先生认为,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危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吴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株洲市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均被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房屋的行为没有依据,属于违法拆迁。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点评】
律师提示大家,违法建筑认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构不得以违法建筑为由随意拆除他人的房子。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拆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房屋。今天圣运律师将结合上述胜诉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在拆除违法建筑中,我们能为自己的房子做些什么。
一、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及时复议或者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强拆,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是不得强拆的。
也就是说,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被拆迁人不服决定,或者对违法建筑认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拆迁人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圣运律师提示大家,若不积极在六个月内将该文件撤销,你的房屋可能难逃被强拆的命运。
本案中,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综合执法局在原告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就拆除了原告吴先生的房屋,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法院支持了吴先生的请求。
二、认定违法建筑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认定房屋违法,就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指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当前的法律规定,而是建造房屋时的法律规定。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老房子,这些老房子没有房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那么它们是违法建筑吗?显然不是。因为建造老房子时,还没有规划局,更没有现在的法律规章制度。
所以,当收到限期拆违通知书时不要惊慌,首先弄清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如果不是,请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强拆后财产受到损失。
本案中,由于原告吴先生的房屋在建造时不在当时规划范围内,因此并不属于违法建筑。
【典型意义】
房子住了10年、20年、30年……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违法建筑?在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了这样的无奈。作为被拆迁人,如果收到拆迁方的拆除决定书,无论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想自己的房屋能暂时存活下来甚至是永久“保命”,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一旦启动了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拆迁方在案件结束之前就不能拆除您的房子了。
同时,在您发现合法权益可能是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早咨询专家。必要时寻找律师,帮助您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