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生事物也在不断出现。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共享经济成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并且不断发展状态,网约车就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然而,网约车的出现,既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对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展开深入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共享经济;网约车;法律规制
网约车的出现,是共享经济在现代社会中的典型代表,对我国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发展初期必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网约车也同样如此。发展至今,尽管其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其中的很多问题依然急需解决,尤其是网约车的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基于此,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形成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是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关键。
共享经济概述
所谓共享经济,就是闲置资源的拥有者,通过将资源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让闲置资源为自身创造价值,从而使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所形成的经济。共享经济的出现,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基于互联网在当前社会中的重大影响力,使得社会闲置资源能够被有效整合,再得以向有价值的位置流动;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共享经济就是一个闲置资源整合再分散的过程,这个过程离不开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支持[1]。当前,共享经济理念已经在社会各产业领域中具有重大影响,同时共享经济意识也在我们生活中被我们所接受。
就共享经济的法律结构关系来说,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所谓内部法律关系,就是资源的提供者、资源的需求者以及连接提供者与需求者的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实现的过程,就是资源的提供者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提供闲置资源,需求方在平台上获取闲置资源信息并通过平台获得资源的使用权。所谓外部法律关系,就是不同平台、不同行业之间的关系。
共享经济下网约车存在的价值
(一)网约车时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在商业用车领域的必然产物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社会各个领域的传统模式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网约车模式,就是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在商业用车领域的实际应用。在网约车模式下,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出需求,平台将需求推送至乘客附近的闲置资源拥有者,从而使资源得到更大化利用。而且,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的闲置属性,使得其使用成本与普通出租车相比,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收费更加低廉;再加上网约车司机能够通过平台提供给乘客更具个性化的服务,也使得其相比传统出租车服务更具优势。同时,在服务过程中,网约车接受平台监控,也让服务更加透明和可控制;并且乘客在选择网约车服务时,能够获得车辆、驾驶员信息,通过查看驾驶员在平台的服务记录对其做出初步判断,尽量防止出现不良事件。基于此,可以说,网约车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其优势较为明显。
(二)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
在网约车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寻求车辆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机会;平台则通过匹配乘客的需求和车辆信息选择最优化配置方案,从而提升资源的利用率;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获得相关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更加便捷、经济。在整个过程中,网约车平台通过有效的数据整合,使得闲置资源得到了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率的同时,网约车驾驶员获得收益,乘客得到了物美价廉的服务。共享经济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作为其典型代表,网约车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
(三)网约车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手段
网约车的出现,对于促进就业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网约车平台对于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较为宽松,只要符合其基本标准即可注册展开工作。于是,车主利用空闲时间,加入平台工作,既能够为自己创收,也能够缓解交通压力;对于暂时没有固定工作的车主来说,也可以通过自由加入平台,全职工作,从而使就业压力得到缓解。网约车模式为乘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为车辆拥有着提供了灵活的就业形式,从这方面讲,网约车对于社会发展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网约车模式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性质规定不明
在当前的网约车模式下,车主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十分方便。然而,当车主驾驶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载客时,车辆性质就从家庭自用性质变成了商业运营性质,无论网约车兼职还是全职都改变不了这一事实。然而,就车辆保险来说,与家庭用车相比,商业运营车辆的保险费用要高出很多,而且对于改变车辆性质家庭自用车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所以,车主如果希望在车辆发生事故以后,依然能够得到理赔,就必须在注册成为网约车后,对参保车辆性质做出变更。然而,对于保险事项,网约车平台并没有给出规定和约束,家庭子用车一经注册即可载客。车主则出于省事、降低成本的多种考虑,并未变更商业险,这就导致一旦事故发生,无法通过保险理赔[2]。
(二)无法健全的问责机制
1.网约车驾驶员的约束机制不足
就当前网约车平台对于驾驶员的要求来看,其条件并不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有如下规定:(1)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饮酒价值、吸毒史记录,连续三个记分周期计分在12分以内;(3)无暴力犯罪纪录;(4)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规定。由此可见,这样的雇佣要求较低,车主的素质本身层次不齐,道德水平有较大差异;另外并且车主在注册网约车时,平台对于某些条件无法有效掌控,也使得一些无法筛选不符合条件的车主。近年来,网约车驾驶员犯罪并不少见,最近发生的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之前发生的滴滴司机强奸案,这些犯罪行为本质上都是由于缺乏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有效约束而导致的。尽管犯罪行为从根本上消除并不现实,但是屡屡发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去寻找如何避免悲剧发生的有效措施。
2.乘客伤亡归责不清
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交通事故难以完全避免;而且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车辆数量急剧增加,也是的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加大。在然而在网约车运营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到伤害,其责任归属和索赔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暂行办法》中有如下表述“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然而,平台并未对自己的责任加以明确。再加上网约车车主投保往往都是家庭自用车险,商业用车保险费率远高于家庭用车保险费率,导致保险公司对于用作商业运营的家庭自用车险不予理赔。从而导致乘客一旦发生损伤,既无法得到网约车平台的赔偿,也无法向车主索赔,权益无法得到保障[3]。
(三)网约车驾驶员缺乏保障
网约车驾驶员的收入完全取决于接单量,既没有最低收入保障,也没有必要的保险。这对于兼职网约车司机不会有太大影响;然而对于全职驾驶员来说,收入缺乏基本保障,为了增加收入,一些全职驾驶员只能增加工作时间来,让自己和乘客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威胁。
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受到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纠纷等等,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是否可以作为工伤,是否可以向平台公司要求赔偿等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网约车的法律规制
(一)明确车辆保险性质
就当前网约车实际运营状况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完全基于共享经济模式,将车辆作为闲置资源,以网约车的形式是资源得以共享,其典型特征表现为驾驶员非全职;另一种是驾驶员将网约车业务作为职业,这时,驾驶员基本等同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全职员工。两种模式下车辆应当有不同的保险性质。
第一种模式下,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可认定为一次性劳务关系,可通过开发家庭自用车险为主,商业用车险为辅的保险模式来解决。第二种模式下,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可视为劳动雇佣关系,车辆应缴纳商业保险。从法律上来讲,应当就两种模式的分界点给予明确规定,并且对保险缴纳有强制要求。
(二)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
1.建立科学的驾驶员准入和约束机制
科学的准入机制是保证驾驶员素质的基础。首先,确保注册的驾驶员符合《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其次,对于符合资格的驾驶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包括驾驶技术、个人品质等等;最后,还应当设定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实习期考察。驾驶员通过全部考核以后,方可正是从事网约车业务。
有效的约束机制是保证驾驶员素质的长效保障。对于从事网约车的驾驶员,应当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根据乘客对驾驶员的评价,给予一定程度的激励和惩罚。同时,可建立评分升级、阶梯报酬机制,从而对驾驶员的服务形成长期约束。通过改善管理模式,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是提升服务质量,控制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2.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车主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就必须同一接受平台公司的管理,按指派接单工作;乘客在享受网约车服务的同时,也与网约车平台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平台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这一责任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为网约车乘客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障机制
网约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同样应当给予驾驶员的不同性质给予不同规定。对于兼职驾驶员来说,网约车业务仅仅使其利用闲置资源获得的补贴,此时,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可认定为一次性劳务关系。对于全职驾驶员来说,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可视为劳动雇佣关系,驾驶员应与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员工待遇。在雇佣劳动关系下,驾驶员享有五险一金、最低公司、工作时长限制、加班补贴等社会保障,工作中受伤可要求工伤赔偿。
结语
网约车作为新兴事物,虽然存在诸多问题,其存在符合共享经济理念,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方向。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建立规范化,完善化的服务体系。这也是保障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政法论坛,2017(01):157-164.
[2]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01):117-131.
[3]罗清,张畅,潘道远.我国“约租车”规制研究——兼及国外经验[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3):31-37.
作者简介:
欧阳松(1994年—)汉族,湖南长沙人,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政府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