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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房子未必就得拆

【案情概览】

2016年11月17日,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江安县2016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包括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女士房屋所在地的江安镇某村部分集体土地。

2017年1月9日,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2014年8月26日,被告江安县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江安镇某村签订《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土地补偿三费共13868219元向村民组支付,原告包女士领取了土地补偿费178700元。

2015年3月10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包女士参加下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丈量和清点,并且包女士在丈量和清点的相关登记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但后来双方在涉及具体补偿事宜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没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1月16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丈量清点结果和补偿标准,向原告包女士发出了《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决定补偿包女士一套安置房并给予其228990元补偿费。

2017年6月27日,该补偿款转入江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服务中心农行账户,包女士可随时领取。包女士对该通知书未提出异议,但至今没有搬迁。江安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既然已经对包女士进行了安置和补偿,包女士没有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于是于2017年3月3日作出本案所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包女士。包女士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遂找到圣运律师进行维权。

在律师的帮助下包女士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未支持包女士的诉讼请求,包女士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包女士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且确认江安县国土局向包女士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

【法律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江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违法。在判断一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合法时,应当全面考虑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律师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旦作出,就意味着你的房子已经步入强拆的大门,是强拆第一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必拆无疑,若该决定书违法,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大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天,律师就结合上述案例为大家讲解从哪些方面找一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违法点,以此找到胜诉的突破口,守护自己的家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看似简单的一条规定,其实包含了很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作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前,相关的征收土地方案需要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对于被征拆人来说,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并拒不交出土地,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就是说,土地征收部门在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之前,应当依法将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支付完毕,即“先补偿后责令”。

具体到本案,案涉土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但土地征收部门未能与包女士就房屋补偿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在2017年6月27日将补偿费转入相应账户,但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在2017年3月3日作出的,明显违反了上述“先补偿后责令”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第二、作出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本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主体是江安县国土资源局,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作出方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第四、需要注意的是,到了强拆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提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得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批准后,方可由有关部门实施。

此外,律师提示大家,什么是“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中的“正当理由”。蛮横无理一味拖延固然不是正当理由,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才是王道。如果被征拆人仅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典型意义】

被征收人收到政府发来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往往以为房子没救了,其实不然。责令交出土地作出后,老百姓有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或两个月复议期来寻求法律救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迈入司法强拆大门的第一步,在收到法院的强拆裁定之前,一定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将其撤销以此暂时保住房屋,从而获得更多协商、谈判的机会。但是,律师告诫大家,“不签字,不搭理征收部门,不和你们谈,你们就拿我没办法。”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此刻,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才是王道。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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