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7日,陈女士在温州某购物广场二楼的某家居店买了床、床头柜、衣柜,付款4.28万元。陈女士还特意向店员说明,一定要从厂家进货,并要赶在10月儿子结婚的时候使用。
家居店承诺在同年10月10日左右交货,后商家仅出具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该家居店店长小方经营的个体户印章。
10月8日下午,家居店送货上门。陈女士却发现其中一件家具是用棉被包着的,没有外包装,且送货单上还注明“在展厅”字样。陈女士当即电话联系商家,交涉无果,她拒绝收货。
后陈女士得知,家居店根本没有向厂家订购衣柜,她认为商家一开始就想将展厅的样品作为新品出售属于“欺诈”,遂向温州市消保委、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今年1月12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明知衣柜产品没有到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把之前购入的展示样品当作新品出售给消费者。且提供的合格证上没有标注产品型号、产品名称、质量等级等信息,构成违法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陈女士认为,商家以展示样品冒充新品交付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违约责任。今年2月,陈女士将小方、家居店登记所属的家具公司、该家具公司股东朱某一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其已付全部货款的3倍款项。
5月11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出售衣柜样品是否构成欺诈,是对陈女士支付所有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还是仅按照衣柜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店长小方是否属于共同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责任。
鹿城法院认为,家居店在向陈女士提供衣柜时,隐瞒了该衣柜并非新品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衣柜可以单独购买,单独使用,应当视为一件独立的商品,消费者能且只能按购买该独立商品价款的3倍要求增加赔偿,而不能就全部货款主张3倍赔偿。鉴于陈女士购买涉案家具时与商家约定的价款系总价款减价后的金额,法院酌情认定衣柜的价格1.7万余元,经营者应当赔偿5.1万余元。
此外,陈女士已经另行购买家具,因家居店的违约行为,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法院支持陈女士全额退款的诉求。
综上,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家居店、店长小方共同退还货款4.28万元,赔偿损失5.1万元,公司股东朱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陈女士按全部家具的价款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7月25日杭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