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断水断电不可取,拆迁红线碰不得

【基本案情】

原告何先生是江西省吉州区白塘街道螺川村委会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一栋合法房屋,该房屋因位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而被征收。

2013年11月5日,吉州区征收办与何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内容,何先生选择了“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偿方式,除此之外,何先生还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加奖励金补助款,扣除上述安置房应缴纳的费用后,胡先生还可领取约78万元;而《协议书》也约定了何先生需要履行的义务,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腾房,否则将承担违约金责任,超过三十天仍然未腾房的,吉州区征收办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何先生的房屋。

吉州区政府于2017年9月11日向何先生下发《限期腾房搬迁通知书》,但何先生一直未搬迁。

2017年5月8日,吉州区征收办将上述补偿款支付给何先生。同年11月10日,吉安市征收办向吉安市供电公司、吉安市供水公司发出《关于拆除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三户拆迁户水电管线的函》(以下简称《函》),要求上述两公司拆除何先生等人房屋的水电管线。

2017年12月22日,白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吉安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对何先生的房屋实施断电行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何先生的正常生活,何先生找到了圣运律师帮助其维权。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何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吉州市政府所发的《函》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州区征收办作为吉州区政府的内设机构,其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吉州区政府承受,且本案断电行为明显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吉州区政府向吉安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发出的《函》违法。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何先生取得本案的胜诉。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经常会遇到以断水断电、停止供暖等方式,企图逼迫被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逼迫其搬迁的情况,并以此加快拆迁进度。

此时,作为被拆迁户,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化被动为主动。今天圣运律师将通过上述案例为大家分析,拆迁遭遇断水断电时该如何维权?

水电是居民的正常生活所需,断水断电无疑会给被拆迁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这种行为也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明言禁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搬迁。

但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依然有部分地方政府不按规矩办事儿,从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看,断水断电是实际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逼迁手段,不少被拆迁人在这期间进行过“抵抗”,但不少居民迫于压力最终选择妥协退让。

律师提示大家,其实在拆迁战争中化被动为主动,进行有效维权才是正解。

一、申请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当遭遇断水断电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这其中必须注意采集证据与保全。

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设计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

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断水断电问题,是律师最为鼓励的方式,维权效果显著并且也能为损失争取相应的赔偿。相较于诉讼,不少被拆迁人更愿意选择信访的途径进行维权,而一些信访机关常常以“不解决拆迁问题”或“已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回复搪塞维权者,最终并不能有效解决逼迁的问题。

本案中,吉州区征收办向吉安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发出的《函》是为了强制拆除原告何先生的房屋,断电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何先生的正常生活,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逼迫当事人搬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是征收拆迁过程中常见的逼迁手段。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使用非法手段逼迁,但实践中,有些开发商、拆迁单位置若罔闻。

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绝对不能自认倒霉,否则只能让公平正义渐行渐远。被拆迁人一旦遇到违法逼迁,既不能坐以待毙,也不要暴力抵抗,而要用法律维权。必要时,咨询专家、委托专业律师,以更好更及时地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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