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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现场火灾是巧合还是蓄意

进一步调查发现,失主隔壁另一户发生火灾的人家也存在物品丢失的情况,只不过失主当时没有报案。

2017年12月,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该院检察官施燕萍接手了这起案子。

案件看起来很普通,犯罪嫌疑人田某在2017年10月7日爬窗进入市区一户人家,偷走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品。之后田某再次行窃时被民警抓获。对查证清楚的10月7日这起盗窃和其他事实,田某供认不讳。但在讯问时,田某对其他问题只字未提。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有一件事引起了施燕萍的怀疑。她从失主那里了解到一个情况:失窃当天,失主家里发生了火灾,可屋里并没有使用大功率电器,家中也无人吸烟,住户原因造成失火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屋子半年多前刚刚装修过,线路也没有老化可能。

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也排除了自燃、电器故障等其他的可能性,且不排除人为纵火可能。这个结论更进一步促使施燕萍下定决心调查清楚。

循着这个疑点,施燕萍找到消防部门了解火灾的详情,获得了一个关键线索:10月7日失主家失火前两天,也就是10月5日,隔壁的另一户人家也发生了火灾。

职业特有的敏感让施燕萍高度怀疑,两起火灾之间会不会有关联?带着疑问,施燕萍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要求作补充侦查。进一步调查发现,失主隔壁另一户发生火灾的人家也存在物品丢失的情况,只不过失主当时没有报案。

短时间内相似的案发情形,且距离相近,很可能是同一人作案,田某有极大的嫌疑。随着侦查不断深入,案件终于有了突破。经调查,在田某出售的赃物中,有10月5日失火那户人家丢失的物品。在证据面前,田某再也无法抵赖,终于承认了自己于10月5日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火灾的真相也浮出了水面。原来,10月5日、7日这两天,田某在盗窃得手后,为了掩盖罪行、毁灭痕迹,故意放火,意图破坏现场。田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可以逃脱罪行,不曾想终究还是难逃法网。

□7月19日《浙江法制报》杨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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