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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排污缘何失监管

作者:《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范春生/辽宁沈阳报道
“干了10个月的玛瑙加工,产生污水10多吨,不知道这东西还会导致犯罪”

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在抚顺市东洲河支流营城子河的排水管道旁采集水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多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件。本刊记者追踪调查发现,一些地方的小作坊、废品站等竟成污染源,不时排出重金属浓度严重超标的污水。

相关人士呼吁,目前环境资源类犯罪入罪方式单一,刑罚整体偏轻,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堵住基层排污通道。

污水检出六价铬

“含有多种严重超标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渗井中。”辽宁高院通报的一起制造环境污染案揭开了小作坊涉污染环境犯罪的黑幕。

2013年11月起,辽阳市个体业主赵丹东在租用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一场地内,进行电镀氧化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渗井中,严重污染环境。

经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赵丹东排放的废水中,铜、锌、六价铬均大幅度超标。法院认定,赵丹东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本刊记者走访了解到,从近期各地相关部门查处或法院宣判的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看,一些涉案小企业、小作坊或自然人制造的污染物危害性越来越严重,超标的情况触目惊心。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锦州市黑山县法院宣判了3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名被告均是在加工玛瑙染色时排放毒水。

环保部门对这3起案件涉及排出的污水进行检测,发现水样中均含有六价铬成分。六价铬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涉案3家小作坊的渗水坑中,六价铬浓度大幅度超过国家标准。被告人刘某某说:“干了10个月的玛瑙加工,产生污水10多吨,不知道这东西还会导致犯罪。”

打击遇困难

一些小企业及私人作坊大多私设暗管或偷排,隐蔽性强,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有人在废品收购站的大坑里加工垃圾油。”沈阳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曾接到举报,称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清乡余粮村有人非法生产,污染环境。经查,在这个废品收购站内有一长7米、宽2米、深2.5米的大坑,坑内有黑色油状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

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坑内黑色油状液体为一种危险废物,共12.74吨。执法人员说,该深坑存在已久,如果不是群众发现并举报,很难端掉。

办案人员透露,当前对小企业追究环境刑事责任较为困难,只能查办个别人员,威慑力不足。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中,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单位,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自然人,而刑事追究单位的责任经常出现证据匮乏的情况。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多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小作坊(电镀、皮革、冶炼、酸洗等),这种小作坊没有工商执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来处理。

需完善法律堵死角

根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披露的情况: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是当前最主要的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达到1631件,占到将近70%。如今,重金属超标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方式,已是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

受访的司法人员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中国法学会会员孙长江等认为,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鉴定难”。一方面缺少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另一方面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矛盾。为此有必要出台制度,明确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负担机制及经费来源。

另外,建议细化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将一些新型生态犯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重点加强对小作坊、涉污企业的检查,防止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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