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项目的开展,拆迁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上演。面对很多因补偿达不成一致而拒拆的情况,拆迁方也是想出了“花招”,比如在下面的案例中,段先生就遇到了拆迁方“紧急避险式”拆迁招数。
2014年6月,经甘肃省兰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会议审定,将兰州灯泡厂纳入兰州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兰保指[2014]2号会议纲要)。根据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分解下达兰州市2016年省列棚改项目目标任务的通知》(兰棚〈城〉指办字[2016]21号)要求,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灯泡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而申请人段先生的房屋,恰好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该“兰州灯泡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段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2017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公告》,并开始房屋征收工作。皋兰路街道办委托建筑勘察设计院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楼进行了安全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安全性评级为D级,不符合《民用建设可靠性鉴定表》,建议尽快拆除,消除安全隐患。2017年11月6日,皋兰路街道办下发紧急避险通知,要求兰州灯泡厂家属楼部分楼的住户自行搬迁避让,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申请人段先生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找到圣运律师。律师经分析认为,被申请人在未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就拆除段先生的房屋是违法的。在律师的帮助下,段先生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曾在答辩称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2017年11月6日,兰州街道办下发了《关于兰州市灯泡厂家属楼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避险通知),该通知已经告知或者公告送达了当事人。但因部分住户不主动搬离,存在安全隐患,为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报请区政府同意,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没有违法强拆。
复议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建筑勘察设计院对兰州灯泡厂征收范围内的部分楼房作出的《鉴定报告》,只是建议尽快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皋兰路街道办下发的《紧急避险通知》,也只是要求部分住户自行搬离避让,而被申请人却采取了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该拆除行为没有任何依据,遂最终确认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复议决定作出后,双方均服从该决定,未起诉。
【法律点评】
“街头危房”,乍一听好像存在安全隐患,但是,是否真的是“危房”,还是拆迁方的借口?“紧急避险式”的拆迁理由,再一次刷新了公众的认知。不过,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根本不存在“紧急避险式”拆迁这一说法,所谓的“紧急避险通知”,只不过是行政机关欲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房屋实施强拆的“挡箭牌”,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紧急避险”并不能“顾名思义”,它其实是刑法上的一个专有名词,与犯罪具有一定的联系。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紧急避险是与犯罪有关的,其目的在于阻却犯罪,是判断一个普通公民身份的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由,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无论是“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改造项目,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在行政机关主导下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原则”,因此其是与“紧急避险”八竿子都打不着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政府混淆了刑法意义上“紧急避险”的含义。无论是以什么名义进行的拆迁,都不可能是为了紧急避险。所以,“紧急避险”不应被行政机关拿来用作拆迁的依据。
此外,强拆分为两种,即司法强拆和行政拆迁。行政强拆仅限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而司法强拆在一定程度上实际上是限制了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无论是因棚户区改造还是旧城改造等,行政机关都应向法院先申请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令后方可执行,而不存所谓的“紧急避险式”强拆。
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仅根据一份房屋鉴定报告和一份《紧急避险通告》即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明显没有向法院申请,因此拆除行为无疑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典型意义】
“拆违代拆迁”“紧急避险式拆迁”,名义上是为了安全,实际上都是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而进行的变相违法拆迁。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拆迁一定要睁大眼睛,看好拆迁方发布的拆迁公告等文件,并及时核实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尽早寻找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以争取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