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浩: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发树管理学讲席教授,BiMBA商学院学术主任
共享经济是时下的热门话题。你去读上百篇关于共享经济的文章或者书籍,你会发现,大家津津乐道、如数家珍地重复引用的例子无非是Airbnb和Uber。房子和汽车的共享,以及与住和行相关的其它例子,大多基本上是结果未经检验的例子。然而,大家说起来分享经济,眉飞色舞,青睐有加,激情丝毫不亚于当年“稻糠亩”火爆之际。一时间,仿佛共享经济可以摧枯拉朽,改天换地,从根本上挑战现有的生活方式乃至生产关系。 本文旨在厘清与共享经济相关的各种关键概念,并力图比较全面地从机会与威胁两个方面来认识共享经济未来的演进与发展。基本的态度很清楚:谨慎地乐观。
其实,在共享经济这个庞大芜杂的笼统称谓下,演绎着不同的赋义与解读。有人说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是大家“共同消费”(collective consumption)或者“合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抑或是“互相连接”的消费(connected consumption),强调的是大家对产品和服务的“共享”。也有人说,共享经济的说法是误区,相关的正确说法应该是“租赁经济”(rental or leasing economy)或者“获取经济”(access economy),强调的是对使用权的看重与交易,而无需对所有权进行购买。还有人说,更加实质性的说法应该是所谓的“即时经济”(ondemand economy)或者“零工经济”(gig economy,或曰赶场经济、走穴经济)。
本文从共享“SHARING”的七个方面来界定并探讨共享经济的方方面面,并提出一些相关的问题供大家思考。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读将会帮助我们更加准确、清晰地理解所谓共享经济的范畴、实质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见表1)。
参与主体
广义而言,在个体与机构的任何组合之间发生的交易都可能是属于共享经济的范畴。也就是说,共享经济并不只是C2C的专利,也可以是B2B的实践,还可以是B和C之间的交易以及C与B的共享。
第一,我有大型机械,自己用不完其所有能力,与其令其闲置浪费,不如租用给有需求但买不起的小企业。这是B2B的分享。
第二,你有一辆SUV,周末经常不开,就可以租借给想尝试一把SUV的司机或者爱好者,小有盈利。这是C2C的逻辑。
第三,一个企业内部澡堂如果有闲置能力,可以向企业外人员开放,仍然比外面纯商业洗浴中心便宜。这是B2C的道理。
第四,如果一个程序员自己是一个单干户(independent contractor),在正常固定伙伴的工作量之余,可以给某些其它企业打零工。这是C2B的服务。
所有权问题
首先,从法理上说,公有制 (public ownership) 就是大家名义上“共享”的所有权(ownership rights “nominally” shared by the public)。 这种制度下,对于任何一个个体而言,谁也没有真正地享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大家在经济生活中的所作所为(比如不同单位之间的相互支援)大概都可以笼统地被看作是时下甚为应景的“共享经济”的说法。
其次,在承认私有产权的制度下,牵涉到所有权的共享经济,意味着每个参与的主体只拥有相关资产的部分所有权(partial ownership),没有任何人真正拥有相关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比如,时段共享的私人飞机或者高档度假村,每个所有者只拥有某些时段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时的实际状态是大家“共有共享”。
再次,如果大家共同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并不涉及产权,此时的经济形态则是纯粹的“共享”(share in or share together),大家共同购买,集体消费,比如四个人拼桌共同享用一只千岛湖鱼头。
第四,还有一种情形,此时购买的东西介于产权与非产权之间。比如,每个小的创业企业,由于规模有限,如果单独去给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可能不划算或者负担不起,数百个小企业组成联盟,集体去买医疗保险,则有规模效应。
第五,如果某人或机构已经拥有某产品或者服务的法定所有权,而是通过收费的方式将其产品与服务的闲置剩余容量租借给其他人或机构,此种形态则是“分享”(share with),有提供与接受的区别。一个财产(比如,房屋或车辆)的完全所有者可以将此财产在空间上或者时间上将其一部分的使用权分享给他人。
第六,如果伙伴双方相对固定地互惠性地分享某种各自拥有的产品与服务(无论是易货贸易,还是按某种标准进行现金结算),那么这种特殊的共享便是一种更加特定的“互享”(reciprocal sharing),比如航空公司之间的代码共享,通常是跨航线的互享,在一条航线上A共享B的飞机,在另外一条航线上B共享A的航班。
吸引力与反对力
影响共享经济之“吸引力”与“反对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产品与服务本身的可分享性、参与主体的分享意愿、分享的成本与回报,以及分享的情景等(见表2)。由于物理特性和社会属性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适于分享。通常情况下,一次性使用的东西,即使有剩余,也难于与别人有偿共享,比如剩饭。另外,过于高端、前沿、私密、独特的东西,所有者通常不愿意与人分享。燕尾服可以共享,游泳衣难以共享。
如果分享的交易成本过高,比如搜寻费用、付款方式、服务评价,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多方面的实际或者潜在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或者实际的总体使用成本并不比直接购买便宜多少,共享则比较难以实现。
如果分享对参与者的回报较高,比如提供分享者可以将自己闲置的资产换得相当数额的现金,或者接受分享者可以比自己去买要划算的多,共享则较容易产生。比如,车与房等使用单价较高而又相对比较标准化的东西容易被共享。
当然,分享经济中参与者追求的回报可能会超出简单的经济性考量。大家可能会出于社交的需求或者其它的考虑参与到共享经济中来,比如慈善或者环保等理念诉求,或者情感满足与猎奇体验的欲望,比如粉丝可以租赁自己崇拜的明星用过的某些物品。
影响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悖论是,分享经济一旦真的成功,它基本上就已经不再是分享经济了。如果大家都各自专注于自己的专业和特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剩余和闲置的东西。如果大家绞尽脑汁儿地去琢磨如何分享自己的剩余,而不是专注于自己的主业和专长,那么我们所共享到的大多都是别人比较业余的或者不够专注的服务和交易提供。并不是所有人的剩余产品、服务、时间、能力都值得分享。而一旦这些热衷于分享的人极为热忱而敬业地去从事原本属于共享经济范畴的事体,此时他已经是专门从业,而不再是分享或共享。
最后,分享经济有赖于具体情境的优劣,比如民众是否理解,政府是否允许并支持,中介平台是否公正有效,经济发展周期是否迫使大家更为节俭度日等。也许大家没有意识到,分享经济的兴起不仅与移动互联网息息相关,而且是陡然升温于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之后。年头好的时候,大家都是追求及时满足和自我便利。浪费自然多于分享。
中介平台
共享经济古已有之,从最早的易货贸易到民间的众筹集资,从实物到服务再到金融,可谓不鲜一见。如今共享经济风头正劲,优势凸显,则是因为互联网(尤其是移动物联网)的出现催生了各种具有规模优势和范围经济的平台,可以更好地使希望共享的各方主体更加便捷经济地找到对方并实现交易。大家言必称楷模的Uber和Airbnb便是这样一种平台。它们的存在使得别人之间的分享成为可能。但它们本身从事的并不是分享,而是不折不扣的专业化的高科技服务。
所谓的分享经济会促使“去中介化”的说法,其实是一大误区。中介并没有去,不过是改变了而已,而且变得更加强大,甚至不可或缺。平台的有效性和效率将取决于搜寻的准确迅捷程度,参与者之间连接的广泛程度,服务评价与选择的便利性,支付的安全与便捷性,以及整体平台的综合信用以及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分享经济与创新
概而言之,大部分人或者机构的剩余和闲置的东西都是相对大路货的较低水平的不断重复。根据定义,共享经济的主要意义在于盘活存量和在正规市场交易体系之外的拾遗补缺或者随机调剂。通常情况下,这种经济形态中,很难会发现极为珍贵的东西,比如主人不识货将某些古董或者名贵的东西低价分享;也很难会有多少在低水平重复之余而刻意谋求的场频与服务创新。共享,毕竟是要解决已有剩余和闲置物品的问题。
虽然开放式创新被炒到爆棚,真正创新的东西,尤其是所谓从0到1的创新,通常都是在庙堂中而不是街市上创造的。街市上所流行的大多是流通领域里的传播扩散,或曰山寨化的过程。共享,亦是主要属于街市上的流通买卖。平心而论,那些做中介的大平台可能在创新,技术上的和商业模式上的。那些参与分享的主体,现在看来,主要还是在于盘活存量,而不是专注于产品与服务的创新。随着原本共享者的逐渐敬业和专业化,也许,新一轮的创新可能在共享经济中产生。
政府的角色与作用
已经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和五年计划的共享经济,无疑会得到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倡导和支持。然而,作为新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不仅挑战现有的商业模式和经济秩序,而且在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规方面也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必须应对的挑战,比如监管、税收、服务、安全、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
正像一路走来的中国经济改革的经历,在共享经济的发展道路上,适度允许来自基层的探索和创新,也许是明智之举。事实不断证明,只有经过实践检验并符合市场逻辑的创新才能真正流行推广。共享经济应该享有这个机会去证明自己。我们不妨谨慎乐观地拭目以待。
本文责任编辑:刘永选[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