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先生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村民。2000年8月31日,案外人孙先生等三人与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上述三人承租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村东北角,原第四分厂曹家坟东侧南北长75.7米、东西长79.5米,合计9亩的地块,用于养殖业。
2004年6月1日,何先生与孙先生等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何先生承包上述三人在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南路边南北长75.7米、东西长79.5米,折9亩土地一块。何先生承认于2004年在上述承包地上建设了面积3100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1月9日,被告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发布《某村养殖小区拆除公告》,称原告所承包区域地块上的建筑未经审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该区域已经列入昌平区平原绿化土地腾退范围,要求住户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房屋腾退工作。
2015年6月2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2015年7月6日,被告组织实施拆除了本案所涉违“法建筑”。原告认为,其是根据《关于富民工程的管理规定》建成的养殖设施,并非违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强制拆除。而本案中,被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拆除涉案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点评】
近几年,各种形式的拆迁纷纷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有时候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补偿,就以拆违代替拆迁,省去了很多拆迁的审批程序,这无疑是违法的。此外,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有一个严格的过程,即便是属于违法建筑,也不是必拆不可,即使必拆不可,也需要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一、违法建筑不可扣帽子,认定要严格遵法律规定
1、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据此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力。
2、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第一,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力,但是这并没有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的权力,具有强制拆除权力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即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强制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的权力。
本案中,被告北七家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
二、未经这六个月,不得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知,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通常是6个月,也就意味着未经6个月,政府不可强拆违章建筑。
而本案中,被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拆除了涉案建筑,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时效、期限,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一是法律关系确定,减少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性,其次也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给相对人以说话的空间和时间。
尤其征地拆迁案件中,时间就是金钱,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要紧紧抓住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权利,争取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