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
本案中,你和老伴共有四个子女,他们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当你与你的老伴因疾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你的四个子女都应责无旁贷地对你尽孝。诚然,你的四个子女通过协议,人为地把你和老伴分开分别赡养,但这种赡养方式与当今社会风俗是相悖的,因此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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