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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夫妻为婚内借款对簿公堂法院判决:5 万元属一方个人财产

“这笔钱是家庭投资用钱,为啥要我还?”被告席上的李文江陈述着自己的观点。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李文江因买基金向妻子张芳借款5万元并写了借条。离婚后,因为该借条,双方对簿公堂。

张芳与李文江都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2006年经朋友介绍组建了家庭。张芳对此次婚姻格外小心,特别是在经济上,要求独立。

2010年,李文江提出想购买5万元基金作为家庭投资,“我没那么多钱,你给我拿点,基金写在你名下。”

“可以。”张芳同意借钱,但表示需要丈夫李文江给自己打个借条。对此,李文江也没有异议。就这样,李文江向张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收到张芳现金5万(伍万元整),以此条为据。”

2015年,张芳与李文江感情破裂,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张芳认为李文江应当按借条数额返还自己的借款及利息,但李文江拒绝还钱。

双方僵持不下,今年3月1日,张芳将李文江诉至新市区法院,诉求李文江返还自己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庭审中,李文江对张芳提供的借条认可,该借条可以视为双方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5万元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即双方通过书面方式约定涉案5万元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并由张芳出借给李文江。法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对于张芳要求李文江返还借款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李文江辩称该笔款项是其与张芳共同协商后用于购买基金且落在张芳名下,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4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文江偿还原告张芳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原告张芳借款逾期利息123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6月20日《新疆法制报》任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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