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制观念的普遍提高,主动要求办理公证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公证业务涉及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笔者从事公证工作十余年,对公证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忧虑。思考再三,笔者还是决定一吐为快,提出五项忧思、三点建议。
公证事业发展的五项忧思
一忧:公证人才极度缺乏
据2018年统计,全国公证员数量为1.3万人,而全国律师数量为29.7万人,律师人数是公证员人数的20多倍。同样都是法律行业,一样的入门标准,公证员人数在逐年递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值得深思。
以山东省齐河县公证处为例,目前,我们处一共有3名执业公证员。我们处现在的状况是:一名公证员休产假,一名公证员长期请假在家陪伴身患重病的妻子,仅剩下笔者一个公证员带着五名助理坚守岗位。因公证员的严重缺乏,好多原来辛苦开辟出来的业务(如建筑工程招投标现场监督)都流失了。
出于工作需要,我向局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以每月4000元的薪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证员(笔者工龄已经27年,每月薪酬为4300元)。我们满以为这次招聘会引来“金凤凰”。结果,招聘公告发出后两个月,没有一人报名。我百思不得其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带班时,我利用午休时间到律师窗口向一名值班的实习律师询问。得知新律师进入律师事务所三到五年内几乎没有收入后,我便问这名实习律师,为何不做公证员呢?实习律师说出实情。
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公证员和律师为例,有以下不同:第一,自由程度不同。律师自由,公证员不自由;律师不用坐班,虽然有时会加班,但可以自己掌握时间,但公证员却一天四次签到,而且没有年假和加班费,还得随时随地接受加班任务、迎接上级检查、接待同级交流。第二,收入高低不同。虽然前几年律师基本没有收入,但三五年后,随着案源不断增加,收入也会成倍增长,为县级刑事案件辩护,每件律师收费一般达1万元,经济案件收费是标的数的5%,一般律师年收入至少在10万元以上,大律师年收入应该在30万元以上。公证员只能拿固定工资,一年收入3万~5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20年后,律师的收入会是公证员的10倍左右。第三,社会地位不同。律师一般工作10年左右,随着案源的增加,在当地就小有名气了,别人也会很敬重律师。可公证员就差远了,有些人甚至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个行业。
总之,公证员不自由、收入低、没地位。一个人通过司法考试后,但凡有点儿能力和口才的,还是做律师更有前(钱)途。听着实习律师说得头头是道,我更加忧虑公证事业的人才缺乏了。
二忧:公证体制严重混乱
目前,公证处体制多样,有的是行政体制全额拨款的,有的是行政体制差额拨款的,有的是事业体制全额拨款的,有的是事业体制差额拨款的。从全国范围看,昆明、上海等大一点儿的公证处几乎都是自收自支。但如果县级公证处全部自收自支的话,恐怕连人员工资都无法保证。就目前的情况看,公证处改制前如果能征求公证员的意向,让公证员自主进行选择的话,有好多人都会选择留在现有行政体制内。因为好多老公证员不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他们无法做律师工作,所以他们担心如果公证处改制,财政停发工资,加上银行万一停止金融公证业务,公证员的工资就没有保障了。
可以说,就目前而言,中国行政体制、事业体制中几乎没有其他行业像公证行业这样混乱无绪,没有统一的体制管理。比如我市的几个县级公证处,现有体制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体制是人员正式在编,享受全额工资,即公证人员只拿行政工资,不能评定职称,除了工资以外,没有加班费,没有年休假,也没有绩效工资,论资排辈地等着晋升科员、副科、正科。这样的体制虽然确保了人员的收入稳定,但没有活力,无法调动公证人员的积极性,导致可办可不办的业务一律不办,能晚出证的决不早出,因为办证数量越少就越能确保“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第二种体制是事业编制,公证员可以评职称,并且按照职称发工资。这种体制优于第一种,因为工作10年左右就能评上中级职称,工资相当于正科级,要比副科级高出许多(笔者工作27年,仍然只是副科级,按照现在的规定,副科要工作15年后才能享受正科级工资,但等不到15年,笔者就到退休年龄了)。第三种体制是公证处内部有正式在编人员,也有聘任的无编制人员,在编人员没有绩效工资,聘任人员有绩效工资。这样就出现了有编公证员给无编公证员做助理、可以领取一点儿加班补助的现象。这种体制下,能调动无编人员的积极性,靠他们去开拓业务,增加全处的收入,完成办证数量、办证件数双增的要求。
期盼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政策,尽早结束公证行业体制混乱的现象,制定一个现实可行的政策,既给广大的县级公证员以安全感,又能调动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忧:办证依据缺少、收费标准老化
公证行业办证依据太少。目前,有《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行业内部的办证指导。这导致许多公证员在办理业务时无据可查。再就是收费问题,现在山东省的收费标准是1998年出台的,已经接近20年了,有些标准实在太低了,如涉外公证一件才80元。有些标准又过高,如借款、提存、继承、赠与等。1998年时,商品房每平方米几百元,一套楼房价格不过几万元,公证费也就几百元;但现在,县级一套楼房的价格也超过了50万元,公证费高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时,当事人就会觉得负担过重,从而导致社会舆论不断炒作“公证书几页纸就收费几万元”。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证业务面不断缩小了,如现在房产赠与、房产继承业务几乎停止了。
四忧:部门之间配合问题
随着便民政策的推出,许多原来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再出具,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证明等。因此,当事人就来公证部门要求公证。但公证处没有权利认定这些事实,就只能再派公证员去相关部门调查。比如笔者所在的县,经过司法局领导出面与民政局领导协调,婚姻登记处才同意并要求至少两名公证人员前去调查才能出具证明。这样,大大增加了公证员的业务量和公证成本,如交通费、复印费等;而有的县只要当事人自己拿着公证处的核实函去,婚姻登记处就给查阅并出具证明。因此,呼吁各部门统一一下查阅方式,减轻公证员的工作量。
五忧:公证书格式不统一
公证书的封面、封底以及内部格式五花八门,很多地方不一致,导致假公证书钻空子,扰乱公证市场秩序。笔者呼吁至少每一个省统一一个格式,让公证书以严格严谨的制式面向社会,提高公证书公信力。
改变现状的三点建议
建议一:提高公证员待遇
必须增加公证员的收入,提高公证员的待遇。现在,公、检、法都在提高一线人员的待遇,如果公证员仍然只是享受一般公务员的待遇,势必导致公证员大量流失,去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建议二:统一公证处体制
必须统一公证处的体制,像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一样,有一个明确的体制,然后有明确的晋升机制,如尽快落实职称、工资与年休假期……只有落实了公证员的待遇问题,才能让公证处名正言顺地求发展。
建议三:出台法定公证事项
尽快出台法定公证事项。有些顺应民意的公证事项,如婚前财产公证,许多人都想做,但碍于面子,男女双方都不好意思提出来,怕伤感情。目前,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婚前财产公证能确认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属及发生婚变时如何分割。在当事人外欠债务时,婚前财产公证的公证书还能给法院提供证据,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利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公证事项如果能出台,就能增加公证业务,也能确保一旦金融公证停止,公证员仍然有事可做。
总结:以上五项忧思和三点建议,笔者提出来,希望能抛砖引玉,与公证同行共同探讨,共同谋求公证事业的发展前途。(作者介绍:董永红,女,大学学历,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起从事公证工作,现任山东省齐河县公证处主任,德州市公证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