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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案:财务高手的刑劫

作者:文/王永杰 王常清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上升高发状态,很多案件虚开数额巨大,动辄过亿元。律师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以及量刑过重等情形出现,唯有做到精细化、专业化辩护。我们承办的张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以这样的标准精耕细作的。

财务高手陷入泥潭

张宝学历不高,但对财务知识敏而好学,过硬的业务能力让他在当地财务人员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过了而立之年的张宝一门心思钻研业务,对于国家财税制度也了然于心。当地许多有实力的大企业都将其聘为兼职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为的是利用他的专业能力合法避税。不过,张宝也清楚这个行业的风险,了解合法避税与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所以,在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张宝给自己立下规矩,绝不做违法的事情。

浩海煤炭公司(简称浩海公司)老总高阳与张宝生活在同一座城市,比张宝小两岁。高阳于几年前创立了浩海煤炭公司,利用当地的煤炭资源从事煤炭经销业务。高阳敢闯能干,很快就把浩海公司做大做强,成为当地的明星企业。

一个偶然的机会,高阳认识了张宝,并被张宝的才能所吸引,便决定高薪聘请张宝到浩海公司任财务总监。当时,张宝还在其他公司任职。张宝拗不过高阳的劝说,答应在浩海公司做兼职财务总监。张宝入职后,其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对财务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和为管理层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

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张宝很快发现浩海公司财务有很大的问题———浩海公司是直接从当地的小煤矿购煤,小煤矿收到浩海公司的购煤款后无法给浩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浩海公司因出售原煤所产生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高阳和浩海公司总裁朱明、总经理袁斌打起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三个人商量后,与省外一家专门从事开票的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该公司为浩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浩海公司按开票数额支付一定的开票费。

高阳和两位公司高管对财务并不熟悉,他们要求张宝对账目进行处理规避以便通过税务检查。张宝熟知法律,明白浩海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虽然张宝认为浩海公司的无理要求触及了自己的底线,不打算参与,但碍于情面,他又不得不为高阳等人出谋划策。

浩海公司购买的增值税发票越来越多,张宝意识到浩海公司早晚会“翻船”。在这个过程中,张宝多次要求高阳等人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税款。高阳不听劝阻,一意孤行。张宝为此不惜与高阳公然翻脸。张宝看不到浩海公司的希望,决意离开。

果不其然,张宝离开浩海公司之后,浩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被当地税务部门察觉。经查,浩海公司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亿元,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超过千万元。之后,此案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交公安机关,浩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阳、高管朱明和袁斌、财务部长韩雷以及三名涉案会计均被刑事拘留。张宝作为浩海公司的原财务总监,最终也没能逃脱干系。

张宝被关进看守所后,他的哥哥张原心急如焚。张原担心母亲的身体,隐瞒了弟弟涉案的实情。作为一家的主心骨,张原深知,只有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才能避免张宝被冤枉。为此,张原辗转找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我们向家属了解了情况,得知张宝被关进看守所后曾懊悔自己不该参与高阳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张宝与高阳、朱明、袁斌、韩雷一同列为主犯,他的位次还高于财务部长韩雷。同时,具体做假账的几名公司会计被列为从犯,并且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张宝认为这样处理对自己不公平,他只是一名兼职人员,挣固定工资,且早已离职,不应将他列为主犯,即使处罚也应该认定他是从犯。

细致文书表意见

接触本案后,我们对案情进行初步分析,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到张宝是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另外,即使张宝被认定构成犯罪,也应力争认定其为从犯,从而争取缓刑或较轻的实刑。

彼时,张宝仍处于刑事拘留阶段,还未被逮捕。如果在这个阶段能促使公安机关对本案不报请逮捕或检察院对本案不批捕,为张宝办理取保候审,则可为此后案件取得好的结果打下基础。我们的意见得到了张原的赞同。接受张原委托后,我们赶往当地向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了解基本案情,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张宝。

张宝向我们详细讲述了案件的经过,我们在此基础上形成《律师意见书》,递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该意见书中,我们表达了以下观点:

本案中,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单位犯罪,同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浩海公司的行为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其不是专门从事虚开的公司。因而,浩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本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宝不是该公司高管,同时也不是做账的财务人员,没有做假账或指导财务人员做假账,仅向管理人员提供了部分咨询意见,因此不宜将其定性为直接责任人员。

退一步而言,即使追究张宝的刑事责任,也应明确将张宝列为从犯。这是因为张宝是浩海公司的普通雇员且为兼职,并不持有浩海公司股份,只拿固定工资,他的工作带有参谋、财务咨询师的性质,仅负责向管理人员就财务问题提出一定的建议,是否采纳则由管理层决策。案发前,张宝已经离职半年,后期浩海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与张宝无关。

在提交《律师意见书》后,我们又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不予报请批捕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在这些材料中,我们表述,张宝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因而对张宝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后记:经过多次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我们的意见终于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张宝得以取保候审。当张宝走出看守所,看到在门口接他回家的哥哥张原时,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

本案并未终结,张宝未来可能要面临继续侦查、审查起诉乃至法院的审判。我们也将继续为张宝辩护,以期为他争取到公正的结果。(文中当事人、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作者简介

王永杰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一书,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邮箱:[email protected]

王常清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擅长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

电话:1369145669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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