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律与生活

眼癌女童事件:不对称的网络募捐信息

作者:主持人:舒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助理,资深法律时事评论作者)

患眼癌女童和母亲一篇题为《王某某小朋友之死》的自媒体文章在网上引发舆论风暴。文章质疑一对夫妻王某、杨某某利用患眼癌病重幼女骗取网友15万元捐款后,不带女儿去治病,致其死亡。并称,在女童患病期间,家属曾带其弟弟前往北京治疗唇腭裂,质疑家属拿捐款“弃女救子”。如今,真相水落石出:王某、杨某某夫妇不存在诈捐,并且筹到的善款也全都用在了女儿的治疗上。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证实,女童弟弟的确是通过申请嫣然天使基金进行的免费手术。剧情反转之后,女童父母表示要对造谣者追责。

互联网时代,网络募捐显然有其特有优势:首先,能让处于困境的人更为便捷地寻求帮助,也使网友们动动手指就能方便地完成善行。其次,网络所蕴含的几何级传播效应能起到集腋成裘、聚沙成塔的效果。最后,通过半社区化的网络平台,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激发网友的善心善意。善心具备“传染性”,不少人为微信群、朋友圈中的善行所感染,点燃并传播善念。

网络的优势也可能成为劣势,网络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让虚假乃至骗捐信息有了生存空间,既让善心屡屡受伤,更可能因助长了不正之风而切断了善源。就本事件而言,诈捐被证实为假,我们当然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唯结果论地指责质疑者,乃至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我们更须意识到,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诈捐门”事件已经让公众心理变得脆弱、敏感,但凡有“诈捐”迹象,就容易让网友们从同情倒向另一头,群起鞭挞“诈捐”嫌疑者。

实际上,无论“诈捐门”事件是真还是假,都暴露了当前网络募捐信息不对称、更深层次的机制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网络募捐并非法外之地。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为违法行为,将受到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乃至罚款的惩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如此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包括网络募捐在内的民间慈善事业的审核、监管力度,避免骗捐恶行。如果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可以说,目前多数网络募捐平台都不符合相关要求。网络募捐平台要想继续发挥作用,在合法范围内存活,就要在法律范围内主动转型。

一方面,平台须争取成为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网络平台;另一方面,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也有必要主动争取与具备相关资格的组织合作,形成长效机制,发挥各自互补优势。法律也须进一步明确何种主体有权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向慈善组织申请合作,还须界定合作的具体模式与各方权利义务。此外,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网络募捐,均须就受助者信息审核、善款去向等各方面建立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避免欺诈与猜忌。

只有制度更为精细,才能为网络募捐插上法律的翅膀,让其飞得更高。

 

李锦莲无罪,不是一个人的清白

死刑犯寻亲:被拐30年后的“等着我”

巴以冲突:耶路撒冷的笑与泪

盗版者 VS 护书人

抱团取法: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绝地求生

厂房买卖“罗生门”:同一合同三个版本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