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涉及金额高达582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用地的厂房转让须出售方、购买方、居间方三方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但现实情况是,居间方未盖章且签名人不具备资格还签假名,出现了三个不同版本的合同。
赵萍才、赵琴芳夫妇
事情要从赵琴芳基于为浙江省义乌市蒙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公司)物色新的厂房,并于2014年1月1日与出售方———浙江省义乌豪顺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居间方———义乌市香居房地产服务部(以下简称香居服务部)共同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说起。
反常:居间方未盖章且签名人不具备签名资格
蒙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赵萍才,公司股东是赵萍才的妻子赵琴芳。
2013年年底,因原有的旧厂房达不到新设备对厂房层高和长度上的要求,蒙特公司萌生了购买新厂房的想法。
2013年11月,赵琴芳找到香居服务部(房屋中介),按其要求预付了中介费,后者开始帮忙寻找合适房源。
此后,自称是香居服务部工作人员的金纭亦(后发现非真名,真名是魏某某)向赵琴芳推荐位于义乌市佛堂镇的豪顺公司一处欲出售厂房。
蒙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萍才在实地察看该厂房后发现,该厂房像写字楼,层高上无法满足公司大型生产设备的安装需要,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但是,金纭亦却仍然于2014年1月1日,将赵琴芳、豪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某某约到一起洽谈。最终,三方在一式三份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字。
在采访中,赵琴芳告诉记者:当时自己之所以会在该合同上签字,是因为居间方的金纭亦表示只是“草签”,还必须补上蒙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否则,该份合同并不生效。接着,在三方签字后,居间方的金纭亦又以该合同还须补上蒙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为由,提出将一式三份的合同都暂时留在香居服务部保存。赵琴芳则用手机拍下该合同的首页和写有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的第三页。
回家后,赵琴芳将此事告知丈夫赵萍才。赵萍才不同意购买。赵琴芳便于次日将情况电话回复给金纭亦,也未去支付约定的于次日支付的300万元定金。
随后,赵琴芳将此事抛诸脑后。但她万万没有料到,正是这份合同,让她站到了被告席上,开始了一场噩梦。
2014年6月13日,豪顺公司将赵琴芳及居间方香居服务部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要求赵琴芳履行该工业土地厂房的买卖合同。赵琴芳坚称,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一审结果是,法院认为合同有效,赵琴芳败诉。
疑云:同一合同的三个版本
让赵琴芳始料未及的是,豪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某某提供给法庭的这份合同与自己当时签订的合同并不一致。
赵琴芳告诉记者,当时签字时,三份合同的“购买方”是蒙特公司,字体为打印;而在豪顺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合同中,“购买方”变成手写的“赵琴芳”,且字迹非本人所签。
据知情人透露,香居服务部在接受当地公安部门调查时又提供了另一个版本的合同,且与赵琴芳用手机拍摄的合同以及楼某某提交法院的合同均不一致。
对此,赵琴芳夫妻认为,该份合同之所以出现三个不同版本,是因当时香居服务部拒绝让其带走合同,并要求合同只能保存在香居服务部。
赵琴芳曾质疑,为何楼某某能拿到合同?香居服务部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楼某某以阅读该合同为名,拿走了合同。据了解,这一解释后来又演变成另外一种说法———在法庭上,香居服务部工作人员称,签署合同当天,三份合同均被各方带走。
赵琴芳用手机拍摄的合同与楼某某认可的合同版本大体相同,但内容却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例如,楼某某提交法院的合同第二条为:第一次签订此合同时即付定金300万元(100万元尾款存放香居服务部,待登记到乙方户头———蒙特公司时再移交甲方豪顺公司);第二次甲方产权证抵押银行,乙方配合甲方还余贷时,甲方必须将产权证拿出,配合乙方过户,过户时,乙方帮甲方支付余贷2460万元;第三次,土地证受理时,支付2760万元……
赵琴芳手机所拍的合同中显示:第一次,签订此合同时即付定金300万元,100万元尾款存放丙方,待登记到乙方户名后直接移交甲方;第二次,乙方已悉知该物业已抵押银行,乙方配合甲方还余贷时,甲方必须将产权证领出,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必遵承诺帮甲方支付余贷2460万元;第三次,土地证受理时,支付人民币一栏的空白处,已经被第二次手写内容覆盖。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发现两处疑点:一、楼某某提供的合同并非出自香居服务部的打印机(司鉴中心〔2017〕技鉴第575号);二、在楼某某提供的合同首页上,赵琴芳的签名并非赵琴芳本人笔迹(司鉴中心〔2017〕数鉴字第226号)。
“既然合同是在香居服务部签订,为何打印机里找不到楼某某那份合同的记录?既然我能在最后一页签字,为何第一页上的字迹不是我写的?对于该合同中的第二条,为什么我手上留存的与楼某某提供的内容严重不符?”面对两个版本的合同,赵琴芳不禁发问。
据赵琴芳提供的一份公安户籍信息显示,在该份合同中,居间方签署的名字“金纭亦”实为假名。此外,该份合同没有骑缝章及合同编号,出售方楼某某所留下的身份证号码只有16位。这些足见这份合同的不规范。在赵琴芳看来,这是一份草率的意向合同。
在采访魏某某时,魏某某告诉记者:“尽管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魏某某,但我历来是用金纭亦这个名字签合同,这不存在签假名的问题。很多伟人和名人都用别名,难道你能说他们的名字是假的吗?”魏某某还解释:“对于三份合同内容均不一致的问题,赵琴芳手上的合同是当初已作废的合同,我们没必要偷梁换柱,伪造和篡改合同内容。至于三方在合同中均未盖章、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是法院说了算。”
义乌市香居服务部
预谋:合同诈骗还是虚假诉讼?
在赵萍才夫妇看来,自己遭遇的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合同诈骗。赵琴芳回忆称:“在收到我们不同意购买此处厂房的信息后,香居服务部的金纭亦又带我们看了几处房子。在该合同签订至今,豪顺公司又先后将自己的厂房出租给某机械厂等八家企业。这一点,在该公司传达室墙上公示的《出租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图》有显示。”
记者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5日出示的一份《公证书》中看到,在该合同签订之后的数月间,名为“义乌香居房产”的微信公众号仍然在继续发布香居服务部帮助出售豪顺公司厂房的信息。此外,在此之前的2015年12月9日,针对手机微信的消息,义乌市公证处出示了《公证书》。
更让赵萍才夫妇吃惊的是,2018年1月23日,当他们向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询该涉案厂房的产权情况时,意外获得一份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档案证明(编号:2018-244018)。该档案证明显示:当初该合同签订之时的抵押贷款,出售方豪顺公司早已自行清偿。但之后,出售方又于2014年3月4日将涉案土地厂房更换至中国银行义乌市分行,并重新办理了最高额度的抵押贷款,且贷款金额由先前的2000余万元增至5003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4日。
楼某某起诉赵琴芳后,金纭亦曾几次主动联系赵琴芳,表示:“起诉前,楼某某只要赔偿220万元,现在也不应该将事情做绝。得饶人处且饶人吧!如果你们愿意坐下来谈判,双方各退一步,我再帮你们做楼某某的工作,应该可以了事!”
这一提议遭到赵萍才夫妇的拒绝,他们最终还是选择相信法律。他们坚信,这份未按合同约定盖公章且签名人金纭亦不具备资格也未签真名的合同无效。
赵萍才夫妇选择报案。2017年4月7日,义乌市公安局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赵琴芳表示不服,于2018年1月4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与此同时,赵琴芳分别向浙江省公安厅、金华市公安局以及新闻单位反映问题。
在义乌采访期间,记者专程赶赴位于义乌市佛堂镇的豪顺公司,想就有关问题采访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某某,但未果。而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他,甚至在发稿前以手机信息的方式联系,但均未见任何回音。
浙江义乌豪顺公司
不解:维权多年仍回原点
2014年12月1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豪顺公司与赵琴芳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二、赵琴芳支付原告豪顺公司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第一期款项290万元;三、赵琴芳支付豪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1月2日起每日以290万元乘以0.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赵琴芳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金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赵琴芳依旧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赵琴芳认为,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的规定,本案工业土地的转让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合同法》中也明确约定,首次转让时必须确认是否符合条件。但本案合同签订并未走该程序。
另外,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金中法〔2010〕83号)规定:“工业用地一般不得采取分割处置,也不得处置给自然人。”那么,这份合同将履行不能,其产权将无法完成过户……
为此,赵琴芳还专门通过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的官网进行咨询,得到的肯定答复也是:“工业用地一般不得采取分割处置,也不得处置给自然人。”对于该局的答复,金华市正信公证处于2018年1月17日出示了《公证书》。
起诉赵琴芳的案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和判决为: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工业用地自然人之间不能转让,维持一审判决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可是,该院2015年9月28日判决的另一起案号为〔2015〕浙金商终字第1690号的上诉人陈某某等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却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和判决:工业用地折价抵偿给个人,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该条款内容客观上不能履行,驳回上诉。赵萍才夫妇不明白,为何对同一问题,在两个案件中却先后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记者在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看到:审判长和书记员在给居间方的魏某某做询问笔录时,直呼对方为金纭亦,而且该笔录上的签名也是金纭亦这个名字。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夏教授。夏教授指出:在法律文书上签字,要求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可惜,赵琴芳抓住的这根“救命稻草”,最终还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15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琴芳的再审申请。
对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赵萍才理解为,豪顺公司合同中约定标的物即便不能完成过户,也不影响合同有效,赵琴芳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当付完钱出现无法过户的情况,再去追究对方的责任。
目前,赵琴芳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黄博士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申诉书》和《民事抗诉申请书》。
2018年2月1日至2月2日,记者先后联系了义乌市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实和采访。接待记者的法院工作人员以领导和承办法官工作忙为由,答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记者的采访,并复印了记者的公函、记者证及采访提纲。直至记者发稿时,法院方面并未给出任何书面回复。
变故:公司、账户、房产均被查封
赵琴芳个人无执行能力,2016年1月,义乌市人民法院将其丈夫赵萍才在中信证券里所开账户内几支股票进行平仓处理(当时被强行卖掉430万元股票,法院称其中的300万元为第一笔购房款,另外的106万余元为违约金)。
赵琴芳告诉记者:豪顺公司在第一次诉讼获得成功后,又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项(对合同约定的第三、第四笔款项则未提及),并于2016年4月15日将赵琴芳及第三人赵萍才起诉到义乌市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一、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房款2460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72万元。与此同时,豪顺公司于4月2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赵琴芳持有的蒙特公司40%的股权(保全价值207.2万元)以及第三人赵萍才已出租给他人的两处房产。
2016年10月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该第二笔款项作出判决,判处赵琴芳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豪顺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2460万元。
拿到这个判决,赵琴芳提起上诉。2017年4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26日,赵琴芳、赵萍才就此第二笔款项的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2018年3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如今,赵萍才的公司以及夫妻俩的账户和房产被义乌市人民法院查封,赵琴芳还上了失信人名单,成了一名“老赖”。
对于账户和房产的查封,赵萍才以“执行依据没有确定案外人赵萍才为本案债务的共同承担者,执行过程中也未将案外人赵萍才追加为被执行人”等诸多理由提出异议。2018年1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驳回赵萍才的异议请求。
四年多的时间,赵琴芳、赵萍才夫妇的生活遭受断崖式变故。回想当年创业的艰辛,夫妻俩几度落泪。
赵萍才告诉记者,“虽然这场噩梦已经彻底打乱了我们的生活,但我们仍然相信正义……梦总有醒来的时候,天总有要亮的那一天!”
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刊将继续关注。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