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3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西秀区分局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某村的土地。同年5月24日,被告西秀区政府申请将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某村部分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该部分集体用地连同部分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作为2012年度第一批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上述申请获得贵州省政府批准。原告张先生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原告认为被告在征地被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告,但直至原告起诉《关乎征收某村木材市场内集体土地的通知》后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早在2012年就被征收,被告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西秀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本案被告并未提交其已经履行张贴上述公告的义务,判决确认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的义务,圣运律师将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流程,分析本案。
1、发布征地告知
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标准;安置途径等。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若将拟征地告知当作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
2、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
3、征询听证,村民发表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4、征地材料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得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公告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律师提示大家,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律师提示,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地在法定期限内维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
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8、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村民的意见。
9、举行听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律师提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本案中,被告西秀区政府虽然提交了《西秀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批后公告》,但未提交已将上述公告张贴的证据,且其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张贴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照片,也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因此应当视为未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征地拆迁往往会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收、房屋的拆迁,因此,为了保障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遗漏或者违反任何一项程序,都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