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指出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等,人民法院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
意见稿在伪卡交易的章节中对发卡行的通知义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及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做详细规定。其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
在网络盗刷章节中,《规定》明确了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社会大众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6月6日《法制晚报》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