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很多人纷纷选择在婚前购买房产。房子虽然是不动产,但它的价值却随着市场有增有减。如今,房价不断高涨,就有人开始琢磨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和另一方有关系吗?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要依情况而定:一种是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另一种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装修,那么,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3.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处理方式参照以上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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