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汽车租赁发展现状及法规政策
1. 日本汽车租赁发展现状
日本传统汽车租赁(含长租、短租)较为发达。据国土交通省统计(统计口径只包含短租),目前日本短租企业已达到8547家,租赁车辆总数已达50.6万辆,其中乘用车租赁车辆数占租赁车辆总数54%以上,超过27万辆。其他租赁车辆车型还有巴士、货车(含厢式货车)等。
日本的分时租赁还处于试点经营阶段。2009年以来,日本很多城市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开展分时租赁经营。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日本约有分时租赁经营企业30家,租车网点数1.1万个,分时租赁车辆约2万辆,注册用户数85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0.4%)。目前日本分时租赁主要用于旅游观光和政府公务出行。
2.日本汽车租赁法规体系
日本汽车租赁法律体系完备,由法律、省令(部门规章)及相关部门告示(规范性文件)等多层级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全国性法律有《道路运输法》及《道路运输车辆法》,明确了企业及个人开展租赁经营及投入的租赁车辆要求。之后,国土交通省陆续发布了《<道路运输法>实施细则》、《<道路运输车辆法>实施细则》、《日本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准汽车租赁货渡约款》等省令、告示,内容涉及租赁企业经营许可、租赁车辆管理、保险要求、合同规范、承租人信息管理等内容。
日本对长租、短租实施分类管理。2006年,国土交通省修改了《道路运输法》,废止了长期汽车租赁行政许可管理制度,但保留了短期租赁的行政许可。此外,长租与短租在承租人、车辆登记、牌照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3.主要管理政策
短租经营行政许可制度。《道路运输法》对短租经营设立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办法》提出了细化要求,短租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对租赁企业法人及高管的身份背景提出了要求。如企业法人及拟任高管被判处过一年以上徒刑或监禁且刑满释放未超过两年的,或企业法人及高管因汽车运输业务经营不当受过处分不满两年的,不予以批准开展租赁业务;二是租赁企业应当为租赁车辆购买相应要求的保险且保额达到一定标准。如应当为租赁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须达到8000万日元以上。
《<道路运输法>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从事汽车短租经营的,应当向当地运输支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负责人的姓名及住址;(2)企业名称及所在地;(3)业务发展规划;(4)申请人开展租赁业务的原因。租赁企业同时提供以下五项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法人及高管身份背景证明材料;(3)企业及各分支机构拟用于开展租赁业务的车型及数量;(4)租赁价格及租赁合同条款;(5)企业开展租赁经营的实施方案,应包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防止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措施、租赁车辆购买保险情况。地方运输支局收到申请书及上述五项材料后,上报到国土交通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国土交通省发放经营许可证。
经营过程中,如租赁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立即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管理办法》要求地方运输支局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租赁企业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租赁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及租赁车辆安全管理情况。租赁企业如违反《道路运输法》、《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道路运输车辆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时,将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罚款、限期整改、勒令停止开展租赁业务等处罚措施,甚至吊销经营许可。
分时租赁作为短租的一种特殊经营方式,对其许可条件审查更为严格。《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分时租赁业务时,短租经营企业须事先到分支机构所在地运输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拟从事分时租赁经营车辆的品牌及型号;分时租赁车辆停车场地;车辆管控技术手段(如卫星定位等);分时租赁车辆、钥匙的管理和租赁流程;租车协议及会员章程。
法规对于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管理办法》要求短租经营企业利用租车日志、租赁业务管理表、租赁车辆档案准确记录企业经营情况及租车信息,并要求租赁企业每年5月将经营、车辆管理等情况汇总报送至当地运输支局,各地运输支局整理后呈报国土交通省。其中,租车日志应包含承租人及实际驾驶人信息、租车及还车网点、租车时间等信息,并留存2年以上备查。此外,还要求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租赁企业应当承诺该要求并在经营场所公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租赁情况做好记录,行业协会定期对租赁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规范企业经营并提供相应指导,避免出现经营行为不当的情况。
租赁车辆按非营运性质车辆管理。《管理办法》中提到租赁企业可开展乘用车、客车、卡车等不同车辆类型的租赁业务,但《道路交通车辆法》实施细则规定租赁车辆与私家用车在车辆登记、检验等有所区别。此外为促进租赁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管理办法》中鼓励租赁车辆“一城租、多城还的运营模式。”
(1)关于车辆类型。从事租赁经营的车辆只能为9座及以下乘用车、29座以下且长度在7m以内的客车、卡车、特种用途汽车(如残障人使用的福祉车)及摩托车。
(2)关于车辆登记。短租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使用专用车牌,车牌号码前加注“わ”(wa),区别于其他车辆。
(3)关于车辆检验。要求9座及以下租赁乘用车首次登记2年后要进行检验,之后每年检验1次。29座以下且长度在7m以内的客车每年检验1次。
(4)关于异地租还车租赁车辆管理。日本政府鼓励租赁经营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战略联盟等形式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经营网点布局,并为承租人提供“一城租、多城还”的租赁服务。针对异地租还车经营车辆管理问题,要求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掌握租赁车辆的租赁及保养等情况,保障租赁车辆安全。
承租人身份信息备案要求。要求短租企业严格审查承租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证件,除分时租赁外,上述信息应登记在租车证(登记承租人身份、租赁车辆信息的卡片)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随车携带租车证,便于警察核查。
二、我国汽车租赁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989年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成立至今,我国汽车租赁业已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培育出几家有品牌效应的现代化租赁上市公司,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 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汽车租赁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存在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经营风险较高、承租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行业发展亟待规范和引导。此外,因各地发展情况各异,对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思路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已出台的法规政策在行业准入、经营范围、车辆条件等事关行业发展的基本管理制度上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规模化、网络化发展,亟需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基本管理制度,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而目前,国家层面没有针对汽车租赁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层面,仅少部分省份和城市制定了专门政府规章,大部分省份都只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甚至部分省份没有出台汽车租赁相关法规政策。
2.租赁经营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目前,租赁企业应承租客户需要,为租赁车辆提供驾驶员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商务出行客户、企业长租客户。这实际上模糊了租赁与包车的行业界线,涉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此外,一些企业的租赁车辆来源不一,缺乏健全的车辆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管理制度。车辆登记方面,多数租赁企业考虑到租赁车辆二手车残值、车辆报废等因素,并未将租赁车辆登记为租赁车辆。一些租赁平台整合线下租赁企业车辆,但责任主体不明确,一旦在租赁中承租人、租赁车辆发生损失,极易产生纠纷。车辆保险方面,有的租赁企业并未明示保险种类、保额等,承租人知情权未得到保障。
3.交通违法及骗租问题处理难
目前,我国汽车租赁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全,租赁企业因交通违法处理及骗租问题面临较大经营风险。虽然多数企业在承租人租赁车辆时收取交通违法处理保证金,但个别承租人往往以不在车辆登记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由拒不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租赁企业即使扣除承租人押金缴纳相应罚款,但仍面临交通违法记录无法消除的问题,导致租赁车辆难以通过年检,无法上路运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除交通违法处理问题外,租赁企业需时刻提防骗租问题。由于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个别承租人将租赁车辆通过典当、寄卖及抵押的方式换取个人利益。而租赁企业审核承租人信用的手段和时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情况下只能现场对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缺乏权威渠道。此外,发生骗租事件时公安部门考虑到存在租赁合同或抵押关系,将此类案件认定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往往采用法律诉讼的形式解决骗租问题,租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骗租车辆难度较大,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租赁企业为减少骗租事件的发生,采用增加审查手续及收取高额车辆保证金的方式。此种方式虽能降低骗租事件发生,但同时影响了承租人租赁车辆的积极性,个别承租人因担心保证金不能按原数额退回选择放弃租赁车辆,采用其他出行方式,租赁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也损失了大量的既得利益。
4. 分时租赁仍存在发展瓶颈
目前,我国分时租赁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不同产业背景企业纷纷进军分时租赁市场,但分时租赁主要用于丰富城市多元化出行,而城市停车位资源稀缺成为关键问题。租赁企业获取停车位难度大、停车位使用成本高,导致租赁网点规模化、网络化布局受限,降低分时租赁车辆使用便利性。
从车型看,为迎合新能源产业发展,多数分时租赁经营者利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业务。但目前我国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完善且分时租赁车辆续航里程较短,多数用户使用分时租赁车辆时存在里程焦虑,使用分时租赁车辆多用于短距离城市代步,导致车辆租赁率和单车日均营收较低。
最后,在押金方面分时租赁与共享单车面临相同问题,车辆押金缺乏监管制度。分时租赁企业为约束用户用车行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发生后用户不配合处理,分时租赁企业在用户注册时收取500~2000元不等的押金。由于注册用户群体较大,造成大量资金沉淀,没有相关法规对企业收取的押金提出监管要求和措施的情况下,一些企业挪用用户押金。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倒闭,挪用的用户押金将难以退回,用户押金安全隐患较为突出。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汽车租赁发展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法规体系不健全,行业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行业管理依据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议借鉴日本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汽车租赁法律法规体系,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法规保障。一是仿照日本在上位法中明确汽车租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将汽车租赁纳入国家《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基本管理制度。二是研究制定《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要求,对于租赁企业和车辆的准入管理要求、企业经营服务规范、行业监管责任、罚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各地出台实施细则提供依据。其中,要在与现有法律法规协调的基础上,科学界定租赁车辆类型范围、规范为租赁车辆提供驾驶劳务行为。同时要规范汽车租赁运营平台的主体责任,避免“空壳”信息平台大量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三是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协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共同加强租赁市场监管。
2.根据租赁车辆特点明确其车辆性质
我国可参照日本经验对租赁车辆的登记、保险及安全监测提出具体要求。如车辆登记方面,日本将短租车辆作为运营、自用车辆之外的第三类车辆,并且在登记管理方面与自用车辆一样,而又在车牌式样上有所区别,短租车辆须在车牌号码前加注“わ”(wa)。我国新能源汽车在号牌颜色及样式上与传统车也有区别。
因此,建议可仿照此种模式采用固定号段、牌照前增加专用字符等方式区分租赁车辆与自用车辆。保险方面,对于租赁车辆有必要要求经营者对车辆投保一定数额的车损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为承租人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障。建议保险行业针对租赁汽车作为租赁设备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保险条款。
3.搭建行业共享的承租人信用体系
成熟的汽车租赁业需要强大的信用体系作为依托。日本由全国短期租赁行业协会搭建全国汽车租赁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失信承租人黑名单,记录承租人逃避交通违章处罚、骗租、盗租等不良信用信息。同时协会内的会员单位可共享承租人失信名单,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
建议我国汽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企业搜集承租人信息,并要求企业在承租人授权的情况下,规范地在行业内共享承租人在租赁活动期间的租车失信信息。同时,在非法骗租等问题处理上创新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认定骗租性质,加强对骗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汽车租赁企业合法权益。
4.促进分时租赁规范发展
日本的分时租赁仍处于初期起步阶段,尚未发展成熟,我国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中国式分时租赁解决方案”。具体建议是,首先各城市研究制定城市出行结构发展规划,在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提供便利。其次,根据分时租赁企业实际运营绩效,相应地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停车位、充电桩,并给予停车费用优惠;实现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提高租赁车辆使用便捷度。最后,确保押金安全,普及信用卡预授权和在线信用卡支付方式。对利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为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