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律师庭外言论;庭外言论应对方法
1、互联网时代中律师庭外言论的界定
1.1 微博和博客等自媒体的界定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博客、微信及个人网页杂志等自媒体的出现,为信息传播增添了“助推剂”。在这个“微”互动的时代,自媒体正潜移默化的成为社会时尚。每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有一个发展过程,自媒体也是由1.0发展到3.0。2002年美国硅谷 IT 专栏作家丹·吉尔默,在新媒体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we media。他说,博客代表着“新闻媒体3.0”。1.0是指传统媒体或旧媒体(old media),2.0就是人们所说的新媒体(new media)或者叫跨媒体,而3.0就是以博客为趋势的we media。为更好理解并区分传统媒体、新媒体与自媒体,现将三者的发布主体、传播对象、传播方法、传播形式及特征加以整理罗列如表1所示。
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自媒体)”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表1 传统媒体、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区别1.2 律师庭外言论的界定
天赋人权,作为公民,我们从出生就被赋予权利。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同样享有言论自由权[1]。但是《刑事诉讼法》第46条和《律师法》第38条中直接规定律师具有保密义务。意味着律师的言论是有边界的,不是顺口谈天、轻口轻舌。所以要对律师的言论进行界定。法庭审判时,审判庭相当于一个封闭的空间,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他的言语受众是法官、相对方、旁听人员。而审判庭以外,律师发表言论的受众相比审判庭中的人员不仅多且法律素养比例低,庭外人员不了解证据,言论的影响范围广,亦产生舆论,影响审判。所以将律师的言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审判庭上言论、一部分为审判庭外言论。律师庭外言论是指律师在司法程序以外的言论。如果律师没有代理自己发表言论的案子,只是和其他普通公民发表的言论一样,那么他的言论不受《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限制。只有当律师作为辩护人,从他签署代理此案到该案件未过诉讼时效这个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才受限。律师的法庭外言论是指律师在代理开始到诉讼时效经过之前发表的言论。总之,律师的庭外言论是指律师在司法程序以外,经被告或当事人委托办理特定案子,开始代理案件到诉讼时效经过之前 ,以律师身份就所承办的案件公开发表的言论[2]。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律师庭外言论可以界定为律师在司法程序以外,经被告或当事人委托办理特定案子,开始代理案件到诉讼时效经过之前,以律师身份就所承办的案件通过微博、微信、博客、BBS、Twitter等渠道向不特定的多数或特定的单数自主发布的他们认为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及他们想表达的内容。
2、互联网时代律师运用自媒体发表庭外言论的影响2.1 积极影响
2.1.1 普法作用律师通过自媒体对外发表言论,引起舆论关注,使案件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这样案件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普法是对国家居民进行基本的有关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识的普及,让居民了解法。基层的受众广,宣传法治作为新时代的基层普法新要义,要发挥它的教育功能。很显然,律师通过自媒体法律庭外言论,普通公民参与到互动中,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发挥普及法律常识的作用。
2.1.2 监督司法审判
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控告的权利。我国的司法审判独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律师、媒体和审判人员三者之间律师通过发表庭外言论引导公众,媒体对事件进行追踪,对律师进行访谈,监督司法审判的公正。
2.1.3 树立尽职尽责律师形象
杭州保姆纵火案的代理律师党琳山庭前给法官的信中:“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同样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办好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推动社会的进步!”身为一名律师,党琳山的微博评论中有很多支持的评语,从评语中可以看出民众对尽职尽责的律师的肯定。
2.1.4 保障公众知情权
在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并遵守律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律师发布的庭外言论,不仅可以补充司法机关信息公开遗漏的信息,还可以满足关注案情的公民想及时获得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及其他与案情相关联的事项的心理。
2.1.5 引导公民的关注点
关注点与关注焦点不同,比如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提到的关于物业和消防的事项,公民的关注焦点在莫焕晶的行为,可能忽视了物业和消防的工作。律师的庭外言论中涉及到物业和消防,可以引导公众对生活中安全防患工作的重视。通过庭外言论兼顾了案件应关注的点,避免忽视了值得发人深省的部分[3]。
2.2负面影响
2.2.1 损毁律师形象
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尽职尽责的,在律师队伍中也有怠忽职守的现象存在。比如:杨佳的辩护律师就曾公开发表关于杨佳袭警的讲话。这种事情的发生,容易使公众产生刻板印象。我们自古就有的理念,潜意识里告诉我们:没事别打官司,别找律师。我们对律师职业的不了解,加上喜欢揣测他人心理的好奇心,很容易对整个律师队伍产生负面的定论,不信任律师。
2.2.2 侵害律师本人利益
《律师法》中清楚简直的规定了保密条款。“李天一案”在法庭审判期间,律师透露相关当事人的信息,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己的执业也受影响。
2.2.3 干预审判
我国的诉讼构造是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法官对审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法官一般都拥有党组织身份,其司法审判工作是受到党和人民监督的,所以社会舆论对法官的审判结果是会造成影响的。于是律师可以通过自媒体发表庭外言论从而利用群众制造有利于自己的社会舆论,这样的舆论干预下,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自然会受到影响。“李天一案”就是例子。
2.2.4 降低诉讼效率
每个案件的司法审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但是针对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案件审理期限比其他一般案件审理的周期长,司法成本高,诉讼效率低。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死磕派律师”。
3、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应对策略
3.1 对积极影响支持
3.1.1 鼓励、支持律师合理的庭外言论
当律师发表的庭外言论被作为一种胜诉策略时,它会影响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效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培根的名言让我们对公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那么律师庭外发表的合理的言论就具有特殊的意义。所以我们需要鼓励、支持、保障律师能够发布合理的庭外言论。
3.2对负面影响事前预防
3.2.1 新设管理系统
建议律师协会或司法部门新设一个律师代理案件的登记系统,对有案件需要代理的律师进行信息登记。将省或市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单位集中进行律师的庭外教育工作,或者向律师发送提醒信息。对系统中登记者发布的庭外言论信息进行追踪、监控。通过掌握和整合数据信息来动态管理。
3.2.2 职业道德教育
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增多,一个焦点事件足以传遍千家万户,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律师的形象就这样印入人们的脑海中。正如法理学家庞德提示的那样:“如果法律是今天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也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4]。所以,需要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将其融入到律师的日常工作中,把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和不妨害司法公正作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把提高执业律师的道德素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分批次的考核,培训。
3.2.3 按言语类型进行限制
网络言论纷繁复杂,缺少科学性和系统性,将律师通过自媒体发表的言论按照类别和等级进行分类便于管理。按照言论内容可分为:涉及隐私的言论、涉及证据的言论和涉及具体程序的言论。按照言论主动发表和被动发表可分为:引起公众注意的言论和回复公众提问的言论。按不同等级划分为:一级(程度重)、二级(程度中)、三级(程度轻)。将程度重的排在处理的第一位,依次处理。
3.2.4 增加法官信赖度,树立权威
包拯“包青天”的故事广为传颂,被拍成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他的故事之所以广为传颂是因为包拯在断案时刚直不阿、公私分明、清廉公正。百姓信任他,相信他断案的结果。那么,现代的法官当然应该提升自己的信任度,树立权威,让公民相信审判结果。
参考文献
[1]侯健.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北大法律评论, 2000,3(2):62-127.
[2]陈实. 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 中国法学, 2014,1: 48-62.
[3]孙笑侠. 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 中国法学,2013,3:136-144.
[4] 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 沈宗灵,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0.
作者简介:
孟思瑞,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刘松,四川警察学院;
张任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徐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