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上追求“顺物之性”
宋朝在生态上追求“顺物之性”,禁止或反对捕捉野生动物为宠物。如宋太祖曾下诏:“令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有司岁申明之”。这一立法大概是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一。同时也严禁捕食青蛙,因为宋朝已发现青蛙乃庄稼害虫的天敌。
宋太宗皇帝下诏,“珍禽异兽,何足尚焉!荣采捕于上林,复幽闭于笼槛,违物类飞鸣之性,岂国君仁恕之心?既无益于邦家,宜并停于贡献。应两京诸州,今后并不得以珍禽异兽充贡举”。宋真宗颁诏,谆谆教诲臣民,禁捕山鹧鸪“以为玩好之资”。
既要“顺物之性”,那就得尊重生命,于是“戒杀放生”在宋朝很流行。在“戒杀”方面,宋真宗于大中祥符四年八月发布诏书,要求农民在十月以后才能烧火田(在田里焚烧野草作肥料),以避免烧死昆虫。对于“放生”,宋政府也积极推进,多次命令各郡县设立放生池,举行放生活动。据统计,《全宋文》中收录放生池碑记和讨论放生的文章,就有20篇左右。宋朝的“戒杀放生”思想,主要来自于当时理学之“仁”。理学家张载曾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程颐说:“爱人,仁之事耳。”程颢尝见一蝎,“杀之则伤仁,放之则害义”,反复思虑,终于未杀。可见“仁”的直接影响力之大。
当然,宋人也并非不知变通,比如遭遇动物威胁时,还是以人为重。陈尧佐《戮鳄鱼文》里说,他在担任潮州通判期间,万江硫磺村张氏子,和母亲濯于江边,为鳄鱼所食。陈尧佐命人捕得这鳄鱼,“诛其首而烹之”。某年发生蝗灾,朱熹作《发蝗虫赴尚书省状》,主张立即采取措施捕杀。姚炎《捕虎纪略》记载,安徽祁门发生严重虎患,两千多人死伤,端平改元,傅褒为知县,组织捕杀,捕11虎,朝廷予以奖赏。
植树造林可作官员升迁政绩
“绿色”、“环保”是现代概念,但谈不上是现代观念,而是古已有之的传统理念。宋政府对绿色和环保尤为重视。我们展开《清明上河图》可以看到,不管是郊外的道路两旁,汴河沿岸,还是繁华都市内的街道两边,都是绿树成荫。这当然是宋政府大力推广绿化的结果。
宋朝时期黄河等经常泛滥,淹没庄稼,冲毁村庄。宋太祖立国之后,即诏令沿黄河、汴河两岸的州县,必须多种植“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民欲广树艺者听”。宋太祖建隆三年十月诏:“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堤上,疏植桑柘,可以系牛,牛得凉荫而遂性,堤得牛践而坚实,桑得肥水沃,桑多则蚕壮。这就构成了“堤树—牛—土—桑—蚕”的小型生态系统,一举数得。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朝廷任命谢德权领护汴河,谢德权即调征夫役,在京师河段“植树数千万(株),以固堤岸”。难怪后来日本僧人成寻来中国旅行,乘舟至汴河时,看到沿岸皆“杨柳相连”、“榆柳成林”。
另外,宋朝地方官若在任内积极植树造林,是可以作为其升迁政绩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县丞任满,任内种植林木滋茂,依格推赏,即事功显著者,所属监司保奏,乞优与推恩”;如果导致绿化面积减少,则要受处分,“任内种植林木亏三分,降半年名次,五分降一年,八分降一资”。宋政府又立法严禁盗伐林木,“违者置罪”;即使是官方出于公共用途要砍伐木材,也必须向“都木务”申请采伐许可。
修堤坝,植树造林,赤膊上阵,挥汗如雨,那些宋朝官员,有点让人感动。
其实,宋朝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加强,既有传统环保理念的延续,也有社会现实的压力。宋朝手工业发达,特别是煤炭的大量使用,导致空气污染严重,如延州普遍以煤(石炭)为日用燃料,整个城市笼罩在煤烟之中:“炒堆套里三条路,石炭烟中两座城”。同时,宋朝人口增长很快,对土地、林木资源难免出现过度开发之趋势,这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与生态破坏,跟之前的任何王朝相比,宋朝面临着更为迫切的环保压力,不得不更加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宋朝“现代性”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