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功能就是弥补市场的不足,市场需要什么服务,政府就应当提供什么服务;而市场能够实现的,就应当由市场做主。目前,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市场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管仍然无法可依。《私募登记办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法律层面的依据明显不足。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管辖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中编办的通知只是将监管部门从发改委变为证监会,但对于如何监管私募股权基金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只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对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适用。
二是仍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实现全覆盖监管。《私募登记办法》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如果市场上的基金不去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仍然只能采用警告、批评、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及从业资格等无关痛痒的手段加以惩戒,行业自律管理的效果比较空洞,能引起切肤之痛的惩戒措施严重缺失。
三是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目的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偏差。当前,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市场不够规范。这是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初期必然会出现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自会借助市场力量走向规范发展的道路;二是资金供给不足。中国的机构投资人还处于发展初期,银行、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人的投资范围仍然受限较多;三是私募投资基金结构性失衡严重。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私募投资基金对最需要资金的早期创业企业投资显著不足;四是退出渠道不畅。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远未完善,I P O仍是大多数私募基金的首选退出渠道。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存在上述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培养合格投资人,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市场资金供给,引导市场资金投资方向,完善退出渠道,才是市场迫切需要的监管内容。值得欣慰的是,证监会的内设机构最近做出调整,增设了私募监管部。至此,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终于有了独立的管理部门。同时,由证监会起草的《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也上报国务院,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我们期待它早日出台,结束长期以来中国VC/PE市场多头监管且无法可依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