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矿物油总量不高就不会危害健康近日, 某网络公司发布了一份检测报告,其大意是在德芙、老干妈等相关品牌的巧克力和辣椒酱中检测到了矿物油成分,检出的中低黏度矿物油(MVMO)含量在2毫克/千克-4毫克/千克,而这一数值超过了德国联邦食品及农业部的建议。
该建议是碳链长度介于C20-C35的矿物油(MOSH)迁移量不应超过2毫克/千克。检测报告同时引用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报告,称该种矿物油能在动物体内积聚,可能在某些脏器中产生微肉芽肿。
如果该机构的检测结果可信,那么样本中的矿物油含量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实际上,国际上的科学机构对此已经有相关研究,欧盟食品安全局通过动物实验得出的结论是,高黏度矿物油(HVMO)和中低黏度矿物油(MVMO)无明显副作用的剂量为 1200 mg/(kgbw)/day。意思是每公斤体重每天容许摄入1200毫克剂量,考虑到不确定因素,把这个数值再严苛100倍,那么HVMO的每日每公斤体重容许摄入剂量是12毫克。
这意味着什么呢?举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了。如果要达到这个剂量,每天得吃150瓶1公斤装的辣椒酱,而且得天天吃,换算成巧克力也是这样,每天大概要吃能够塞满一整个双开门冰箱的巧克力。所以,靠吃含矿物油的食物中毒可能没那么容易。
那么,超过德国联邦食品及农业部的建议又是怎么回事呢?实际上,这个数值指的是包装等材料中矿物油迁移到食品中应该参照的一个值,这个值并非德国(或欧盟)食品中的限量标准,也不是说超过这个值就会对健康造成危害。无论这种混淆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都起到了严重误导消费者的负面作用。
食品安全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明确指出,不管巧克力、辣椒酱中的矿物油是从哪里来的,对于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只需要考虑食品中的总量,只要这个总量不构成安全问题,那么就不值得担心。因为矿物油是国际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可以在食品中安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陈君石院士说,不仅是现在,将来也不太可能针对食品中的矿物油制定污染限量标准。如果把它看作污染物,要制定限量标准,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并不是食品中发现一个化学物质就要制定限量标准,首要的条件就是综合它的毒性和食品中的含量来决定人体摄入量是不是构成了健康风险,这就是所谓的风险评估。
矿物油用途广泛,出现在食品中难以避免
根据权威科学机构的评估推算,相关被检测食品中的矿物油并不足以造成健康危害。但很多消费者仍然会有疑问,为什么食品中一定要用矿物油,为什么不能做到食品中不出现矿物油呢?
实际上,矿物油的应用非常广泛,早已遍布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矿物油是原油经过处理后的烃类化合物,是除动植物油之外的一类“油”,其本身无色无味。精炼过的矿物油可以作用于食品或化妆品中,业内称为“白油”。此外,矿物油还可以作为油墨和涂料的溶剂,以及使用在机械上的润滑剂等。
根据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食品级白油(即矿物油)可作为直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鲜蛋,最大使用量为5.0g/kg;矿物油还可以作为消泡剂、脱模剂、防粘剂、润滑剂,用于发酵工艺、糖果、薯片和豆制品的加工中。
比如,巧克力生产中,要把巧克力从模子上分离出来,就要涂抹食品级的矿物油作为脱模剂;在制作面包时,为避免面包与烤盘粘连,在进入烤箱之前需要给模具涂一层油。作为脱模剂,食用油不仅价格高,而且有先天缺点,国外使用食品级白油也已经是行业普遍做法。
除了作为添加剂使用会有微量的矿物油残留在食品中,矿物油还会以其他途径进入食物中,比如食品机械中使用食品级矿物油作为润滑剂,可能会挥发到食品中。巧克力的可可豆、辣椒酱的原料辣椒在收购加工中会接触到包装材料,而包装材料中的油墨也可能会有少量迁移到原料中。
所以,总体来说,由于矿物油在生活中应用广泛,而且可能在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接触到,以及现在检测方法的灵敏度越来越高,想要做到食品中完全不检出矿物油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没有官方的、严谨的评估数量表明食品中的矿物油总量可能造成健康危害,普通公众就不必为此担忧。
非正式机构误导性食品报告引专家担忧
此次该网络公司发布的关于食品中的矿物油检测报告,引起了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微信的疯转,尽管报告本身的科学性很成问题。陈君石院士指出:“这种信息误导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这么一点矿物油在食品中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透露,该检测报告的发布非常有“技巧”,因为相关品牌的产品实际是合格的,所以它并没有直接判定所检测的样本是否合格,而是使用了“打分”的手法,比如将相关品牌食品评为D级,这样也可以影响媒体和公众的认知。消费者应该认清这种“打分”方法并不是国际通用的(与风险评估相比),也没有得到任何国家的官方承认。
同时,它往往选择食品业内最近几年才重点关注的物质进行检测,而且利用国际国内都还没有制定标准进行炒作,而大部分公众并不了解相关背景以及制定标准需要的条件。
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系教授曹雁平则表示,发布检测报告的只是一家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其并不具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资格,对于相关公司屡次违规发布食品信息的行为,需要监管部门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