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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面老太“杀熟”邻居

作者:文/钱晓峰 王夏迎

2016 年 12 月 15 日,71 岁的闫老太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被押上了去往监狱的警车。

自 2009 年 11 月起,闫老太编造各种理由,专门以邻居、社区活动结识朋友甚至钟点工等熟人为作案对象,骗得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72万余元。

“杀熟”邻居骗财

闫老太曾是一名高才生。20世纪60年代,她从上海某名牌大学毕业后,在黄浦区一家知名中学任音乐老师。

由于学历较高、谈吐文雅,而且具有很强的亲和力,闫老太非常容易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好感。当她开口借钱时,一般人都会放心地把钱款交到她手上。然而,几乎所有的被害人都没有想到———其实她是一个生活奢侈、长期借债挥霍的人。她曾在1986 年 9 月 23 日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闫老太在监狱里服刑 16年后,患上了脑梗塞、高血压三期等严重疾病。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及在狱中的良好表现,2001年,执行机关准许她保外就医。随后,因其病情未有好转,保外就医期限被延长至刑满(2008年 6月9日)为止。

因保外就医踏出监狱之后,闫老太再次迷失了自己,重新走上了诈骗道路。她曾利用诈骗所得租住在高档楼盘,出入以轿车代步。闫老太骗钱最多的人是她的邻居孙女士,骗得金额130万元。

孙女士跟闫老太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14年9月,闫老太找到孙女士,开口就借 30万元,被孙女士拒绝。为了得到对方的信任,闫老太让专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张写有 70 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孙女士。闫老太称自己由于与前夫的离婚事宜尚未办妥,不能动用该笔定期存款,但可以将存单作为抵押。同时,闫老太还承诺每年给付30%的高利息。动心的孙女士给她转了26万元。本次借款以后,闫老太又以哥哥需要换肾、自己生病住院、侄子出车祸、嫂子做手术、亲属从国外归来需用钱等理由,陆续从孙女士手中骗走了巨额款项。每次借款,闫老太都会给孙女士写欠条,详细说明借款理由、金额、利息,看起来十分可信,且利息都在20%~30%。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吴女士身上,她与闫老太在小区居民活动中认识。由于闫老太学历高,又会弹钢琴,是该小区的文艺积极分子,吴女士对她充满信任。闫老太以准备开办艺校为借口,向吴女士借款 31 万余元。为骗取吴女士的信任,闫老太找“黄牛”伪造了一张20万元的银行存单。同时,她还对吴女士许诺了 10%的利息。

2015年 10月,邻居吴先生在家中收到闫老太写给他的纸条,上面说有事找他。好心的吴先生便来到闫老太家中询问,闫老太谎称为哥哥做换肾手术筹款,还差 15 万元。吴先生看她可怜,就在随后的3天内分两次向她转款12万元。随后,闫老太又向吴先生送来了她4000余元的汽车保险费账单,要求帮忙缴纳。虽然吴先生有些犹豫,但仍然同意为她支付这笔费用。甚至在闫老太家中工作了 3 年的钟点工阿姨也没能躲过她的陷阱,被骗了 5万元。

迷失自己再入狱

大多数被害人在闫老太提出借款要求之初,都本能地选择拒绝。但闫老太总能找到获取他人信任的方法。除了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以自然高超的演技蒙人外,她还采取了伪造虚假银行存款单和对被害人许以高额利息等方式欺骗别人。

闫老太用骗得的赃款“拆东墙、补西墙”。只要有新的被害人上当,她就能继续行骗。哪位被害人催讨得紧,她就会还上一些钱,以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

熟人的身份,加上简单的障眼法,让闫老太原本并不高明的骗局一再奏效。有些被害人较早识破了闫老太的骗局,在反复催讨之后要回了部分欠款;而有些被害人则毫无防备之心,直至闫老太被抓之后才恍然大悟。

2015 年 10 月,不知是出于悔罪,还是讨债的人太多让她难以应对,闫老太到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据闫老太交代,她自 2001年出狱之后就已开始继续行骗,受骗上当者至少有 50余人,数额可能高达 300余万元。但是,因为时间过去太久,有许多被害人甚至已经失去了联系,部分事实难以查证,只能湮没在了时间的长河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闫老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由于闫老太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她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2016年11月29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她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2016年12月 15日,闫老太在长宁区人民法院被押上警车。上车之前,她还与警察进行着轻松的聊天,谈论着进监狱应该携带的衣物和生活用品。面对自己的未来,她似乎并不担忧,甚至十分淡定。如今,气质文雅的闫老太再次踏入监狱的大门,等待她的将是14年的牢狱生活。反观闫老太的一生,诈骗犯罪几乎可以说是她的人生主线,她习惯了编织陷阱,习惯了用他人的损失不断哺育自己膨胀的欲望。但最后,法律给了她应得的惩罚,摧毁了她所编织的陷阱。

微提醒 被害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心理

被害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心理有以下几种:

其一,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很多诈骗分子之所以屡屡得手,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人们爱占小便宜的不良心态。被害人往往为诈骗分子开出的“好处”、“利益”所吸引,对诈骗分子的所作所为不加深思和分析。本案中,一些被害人本身具有一定防范意识,不愿轻易借钱给他人;但在闫老太花言巧语尤其是短期借款却许以高额利息之下而开始动心。

其二,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同情、怜悯弱者是人之常情。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就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编造种种理由甚至制造假象博取人们的同情,从而使人放松警惕,其趁机而入。

其三,轻率、轻信心理。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其精通、擅长的特定手段进行诈骗,如目前极为猖獗的电信诈骗往往通过虚构群发“中奖”、“返还话费、水电费”、“购房、购车退税”等利诱型信息,“银联消费”、“银行卡泄密”、“亲友车祸”等避险型信息以及“虚构绑架”、“官员受贿”、“生活越轨”等恐吓信息实施诈骗。针对老年人群体,诈骗分子往往通过推销保健品、向老年人以高息借款名义进行诈骗等。此类诈骗中,被害人对于来源复杂的各种信息不加分辨、轻易相信,老年人等特定群体防骗意识较差,对新型诈骗手段缺乏了解,易成为犯罪分子的行骗对象。本案中闫老太屡屡得手,其原因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轻率、轻信心理,甚至采用了后骗还前骗、证明其具备还款能力的方法博取被害人的信任,掩盖其诈骗犯罪的实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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