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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对话:让共享经济再飞一会儿

2017年2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里的分享经济,在业界又称为共享经济。

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马丁·威茨曼在其专著《分享经济》一书中提出共享经济理论。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以共享交通出行的优步(Uber)和共享房屋短租的爱彼迎(Airbnb)为代表的共享经济迅速崛起。如此,现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才得以快速发展。

以摩拜单车和小黄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从2016年开始兴起,这使“共享理念”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普及。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共享单车是否属于共享经济还处于争议之中,甚至有人认为共享单车是“伪共享经济”。不过,从局部结果看,共享单车确实达到了一定的共享效果。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一新的社会现象,本刊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科研机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李强治、王超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志刚,中央财经大学助理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刘权,共同讨论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的关系以及共享经济所涉及的监管问题。

共享经济概念之争

记者:现在,人人都可以骑共享单车并将其与共享经济联系起来,那么,共享经济的概念是什么?

王超贤:共享经济概念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创新变化。初期,分享经济模式相对单一,研究者对共享经济的界定也比较狭窄,强调了这种新商业模式的三个主要特征———分享的是闲置资源、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业态的创新发展,目前,我们对共享经济的认识有所突破,不再强调必须是个体分享,企业对个体(B2C)的商业模式也可以囊括进来。

未来,随着共享经济的继续创新,对其理解还将产生新的变化。我倾向于将共享经济看作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主要是互联网平台)的新型资源配置方式。一种业态,只要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了共享的结果,就可以算作共享经济。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宽泛的理解。

对于共享经济的理解,我觉得还应该关注其历史的继承性和创新性。产权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产权基础的变动将带来经济体系深刻的变革,如在共享经济之前产权出现过一次大变动,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这场变革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制度结构,出现了股票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等商业形态或制度安排,带来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跃迁。

当前,共享经济正在引发产权变革,表现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开始分离,这是经济运行上最基础层面的创新。未来,随着这种创新的演进变化,将会带来经济体系和经济运行上的根本变化,我们要对这种变化保持密切关注。

刘权:所谓共享经济,是指以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共享资源旨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商业范式。现代共享经济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共享主体为任何拥有资源的个人或组织。只要愿意,任何拥有闲余物品、闲余智力或闲余劳务的主体都可以合法地对其进行共享。

二是共享客体主要是资源使用权。“闲置就是浪费,使用但不购买”是现代共享经济的基本理念。需求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能迅速获取供应方的资源共享信息,实现供需双方协同消费,从而可以有效解决有限的资源供给与无限的资源闲置的矛盾,真正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三是共享的价值在于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多方互利共赢,是共享经济的核心价值。通过利用闲置资源,可以有效增加供给来源,从而有利于优化供给侧结构。

四是共享经济是有偿经济。如果是完全无偿的爱心共享,就不能称为“经济”了。只不过在共享经济中,由于交易成本大为下降,所以需求方支付的对价就更少。

谢志刚:共享经济这种新的经济模式一般依托互联网平台,以个体消费者之间的分享、交换、借贷、租赁等共享经济行为为基本特征。在广泛意义上,共享经济涵盖了“协作消费”、“协作生产”等多种模式。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角度来看,共享经济主要利用了规模效应以及不断下降甚至接近于零的边际成本;从产权和交易成本角度来看,共享经济依靠技术更深入地分解界定产权,并降低交易成本;从资源环境角度来看,共享经济通过资源共享,调动闲置资源,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经济效率。

这些分析思路各自抓住了共享经济的一些重要特征,但这种机制在传统经济之中存在已久,因而无法解释共享经济何以在信息科技和互联网时代才能真正成为现实。我觉得,传统经济学理论可能忽视了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经济的观点。

从知识经济学角度看,实际上,共享经济可以整个被视为知识生产部门。这不仅指其应用了信息科学知识,而且指其本身就同时是知识的生产部门和消费部门。在这个意义上,不仅系统化的显性知识具有价值,而且分散化的个体隐性知识对于社会经济也具有重要价值。

互联网被认为是自发秩序的一个范例,而共享经济的出现是自发秩序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并不是指物质资源的增长,而是指人类应对不确定性演化之中动态适应能力的增强以及人类个体对于自身认知的满足。人类的经济生产行为只是不断改变物质的形式和用途,这都依赖于知识本身。

这样来看,共享经济的本质特点并不在于所谓“共享”,而在于共享经济只是一般经济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阶段。虽然共享经济对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但并非否定产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等分离并非全新事物,共享经济仍然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产权明确的自愿交易,并未舍弃产权或者市场本身。

共享经济政策体现包容性

记者:摩拜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所形成的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共享经济?

刘权:严格来说,摩拜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所形成的商业模式并不属于共享经济,而是“伪共享经济”。因为共享与“独享”相对,如果没有共同享有资源的价值,就不能称为共享。

共享单车企业作为车主的所有者,其自身并没有使用单车,而只是将单车租赁给他人使用。共享单车企业不同于优步、爱彼迎等共享经济企业,后者车主、户主同他人共享了自己财产的使用价值,私家车主在下班时间或周末使自己的车辆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实现了资源共享;房屋主人将自己空余的卧室提供给他人使用,其本身也使用了房屋,同时又将房屋的部分价值分享给了他人。另外,因为共享单车企业并不是对既有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而是通过大量订购生产的方式新增了社会资源,所以,也不符合共享经济的本质。

在摩拜单车、小黄车、小蓝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出现之前,很多地方政府在多年前就推出了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短距离出行,另一方面也实现了“绿色低碳交通”,缓解了“行车难、停车难”交通拥堵问题。如今的共享单车租赁与之前的公共自行车租赁并没有太大差别,只不过多了个互联网平台,租赁起来更便捷而已。因此,准确地说,共享单车企业所形成的商业模式很难称之为共享经济,可以称之为互联网经济。

李强治: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摩拜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所形成的商业模式能否称为共享经济确实还存在争议,因为不同的学者可能关注的关键特征不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公布的《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将分享经济界定为“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并强调了分享经济的资源利用、信用约束、按需使用、弹性匹配、精准对接等特点。从这个角度看,摩拜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是被纳入分享经济范畴予以鼓励发展的。

实际上,我们所欣赏的分享经济的那些优点,在共享单车上都有充分的体现,特别是与当前国家倡导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高度吻合,这也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创新共享经济的监管模式

记者:共享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创新,那么,它是否也挑战了既有的监管模式?监管者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谢志刚:从知识经济学角度分析,不难发现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与我国“互联网 +”、“创新创业”、“知识经济”等战略方向具有一致性,这对政府的治理策略有诸多启示。

首先,共享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其基本概念和逻辑尚不完全清晰的条件下,仍处于试错阶段,对其治理应以疏导为主,避免过于刻板严苛的限制。应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转变。这样,既有利于创新环境动态灵活性的维持,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充分利用共享经济带来的增长机会,对于有助于强化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社会目标的共享经济模式进行一定的帮助和扶持。这对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再次,对于共享经济模式展现的社会组织信任增强、社会资本提高等具有强烈的社会外部性机制,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学习、借鉴。

最后,对于共享经济的治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需要对其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侵害他人产权、利益等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共享经济中涌现的新问题,如信息安全、劳动保障、垄断问题等,进行强化专项研究和治理。

刘权:面对新形态的共享经济,既有的监管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传统的监管模式重硬法、轻软法,在监管依据上,政府习惯通过制定硬法规范、运用强制手段解决共享经济中发生的新问题。如果在共享经济时代,政府仍然沿用传统的、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监管理念,不仅监管效果极为有限,而且还会导致许多新兴的共享经济行业面临“合法性”困境,存在随时都可能被“叫停”的风险。

随着世界范围内协商民主与公共治理的兴起,最早诞生于国际法领域中的软法(Soft Law),近年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开始大量涌现。所谓软法,指的是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产生实际约束力的规范。

就共享经济而言,应当以“寻求更多协商、运用更少强制、实现更高自由”为基本理念,大力发挥软法的监管功能。不过,软法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软法也有“硬约束”,软法不能违背宪法法律规定。

李强治:虽然从数据方面看,共享经济在国家整个经济中只是一种补充角色,但其增长速度确实很快,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了不少的挑战,如原来的消费者突然变成了服务者,其身份的变化让管理者为难。

我们对共享经济的认识不能完全从数量上看,而应该从更大的社会价值层面看,像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因此,政府也应该创新城市管理:一方面,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并加强与企业合作,协同管理;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建立基础信用体系,从而约束共享经济参与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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