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回首的往事
徐毅原姓张,出生在河南,5 岁时其父去世,母亲带着他改嫁,他便随继父姓改名为徐毅。1996 年,北京市平谷区一家服装厂到河南招工,时年 16岁的徐毅报了名,只身来到北京打工。打工期间,他认识了范天。服装厂放假期间,无处可去的徐毅便跟着范天到其朋友杨勇位于平谷区的一处租住房内生活。
徐毅回忆说,到杨勇家一个月后,对方对他说:“你在这里吃住这么长时间,我们也没钱了,你要交饭费 500元。”“工厂没开工。等我挣钱之后还给你。”徐毅早已身无分文,便期望对方缓一缓。
对此,杨勇等人不乐意,逼着徐毅偷自行车还钱。如果偷不来自行车,他们就不让徐毅吃饭,甚至对其罚跪、扇其耳光,或用脚踩他的手指头。为了不挨打,徐毅只能言听计从。其间,徐毅也想过逃跑,但他上厕所都被人看着。
1997 年 4 月 8 日,是徐毅人生中最灰暗的一天。徐毅称,当天,他和杨勇三人在出租屋喝酒。后来,杨勇骑着摩托车载他出去时,在路上碰到了杨勇的债主徐志。徐志让杨勇还钱。杨勇对徐志说:“把小徐(徐毅)押给你,我回去取钱。”
徐志等了很长时间,但杨勇迟迟没有出现。徐志逼徐毅说出杨勇的住处。徐毅没有办法,就把徐志带到杨勇的出租屋。杨勇看到两人进来,就招呼着大家一起喝酒。其间,徐志继续向杨勇要钱。这时,在一起喝酒的许奇替杨勇说了两句话,徐志就拿着酒瓶把许奇打伤,血流不止。杨勇带着许奇去看病,独留徐毅和徐志在出租屋里。
此时,徐志问徐毅:“杨勇骑的摩托车是谁的?”徐毅回答说不知道。“是不是你们偷的?”徐志再次追问。徐毅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在这期间,徐志用十几个啤酒瓶打徐毅的头。
19年后,在法庭上,徐毅指了指自己的头说道:“现在我头上的好几个伤疤就是当时留下来的。后来,徐志把我拉到外边,拿了一把小匕首捅我的胳膊,然后用马路上捡的小砖头砸我的头。在他打我的过程中,杨勇和许奇回来了。”
徐毅努力回忆当时的情景———徐志把他按倒在地,抓住他的头发不让他起来。地上都是碎酒瓶。为了不让碎酒瓶扎到身子,徐毅一手支撑着地,一手抓着徐志的手。忽然,许奇拿着一根布条勒住徐志的脖子。杨勇抓住徐志的胳膊,让他松开徐毅的头发。而后,杨勇和许奇一起把徐志勒到床上。此刻,杨勇对徐毅说:“小徐,这件事是为了帮你,你必须动手。你不动手,弄死他后,就弄死你。”
听到这话徐毅很害怕。于是,他接过杨勇手中的布条继续勒徐志的脖子。徐志用眼睛瞪着他,他害怕了,便松开了手。见此情景,杨勇接过了徐毅手中的布条,说了句脏话:“×××(指徐毅),你是不是也想死?去按住他的腿!”而后,徐毅背对着徐志,按住他的腿。过了一会儿,徐志就不动了,鼻子、眼睛和嘴巴开始有血涌出。
徐志死后,四人确定好埋尸地点。杨勇骑着摩托车,将徐志放在中间,让徐毅从后边抱着徐志的尸体。徐毅清楚地记得尸体从摩托车上掉过一次。此时,恰好过来一辆车,杨勇说了句:“谁让你喝这么多酒?不让你喝,你还不听劝!”同时,杨勇还向徐毅使了个眼色,让徐毅帮他掩护。
为了不让别人发现徐志的身份,杨勇等人在埋尸时扒光了徐志的衣服。之后,杨勇等人开始商量怎么处理这件事。杨勇又提到徐毅欠的饭钱,让徐毅回老家向父母要钱。为此,杨勇和许奇跟着徐毅回到他老家。当天晚上,徐毅的家人以徐毅被公安机关抓走为由,骗走了杨勇二人。
1999年8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杨勇、范天死缓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许奇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来,徐毅到东北打工,之后又回到家乡河南,改名换姓,娶妻生子。2016年,在河南省濮阳市一家手机大卖场做销售员的徐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不容缺席的审判
2017年 3月 24 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各方对徐毅进行发问。
法官:1997年到现在有 20年的时间,你考虑过到公安机关自首吗?
徐毅:考虑过,(我)过得一直不踏实。2001年,(我)结婚了,之后有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没有勇气自首。
法官:在你三人(徐毅、杨勇、许奇)逃到你家的路上,你们商量对此事怎么办了吗?
徐毅:出事之后,他们(杨勇和许奇)和范天商量过跑到南边去打工,但没有路费,让我去和我父母要钱。(他们)也商量过,如果这期间被抓获怎么说。(他们说)所有的事让我拦下来,推到我身上。杨勇说我岁数小,对我说:“也是为了帮你,你要知道感恩。”
辩护人:杨勇用布条勒徐志脖子的时候,你也参与了其中。你是因为徐志对你毒打,对他的报复,还是杨勇威胁你?
徐毅:一开始,(我)有气是真的。后来,杨勇威胁我,说我不动手就把我弄死。在没有选择的余地下,(我)不得不去做。
徐志的母亲:(徐毅)你知不知道,我因为此事得了重病,他父亲因为这件事差点儿没死了。
徐毅:对不起,(我)真的错了。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所有到案证据足以证明徐毅等四人与徐志发生冲突、徐毅用布条猛勒徐志颈部的行为造成徐志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又与同伙将徐志尸体掩埋的犯罪事实。徐毅辩称自己的行为受杨勇的威胁,但没有证据证明胁迫的存在,且结合在案证据,从勒死被害人、前往埋尸地点挖坑、运送尸体、掩埋尸体、案发后潜逃整个过程看,徐毅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前后一致性,足以排除其受胁迫性的可能性,足以认定其为主犯。被害人徐志死前曾对被告人徐毅实施了无故殴打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公诉人告诫徐毅:“任何成长经历都不能成为你犯罪的借口,年少冲动也不是你开脱罪责的理由。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就是犯罪。如今,你已为人父,更能体会父母痛失爱子的痛苦,更能体会你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带来的不幸。在你隐姓埋名逃避19年后,依然要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诉人的意见,徐毅的辩护人表示对公诉人以徐毅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案发时徐毅才 17 岁,是心智并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交友不慎。此外,他并不是本案的策划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辅助的地位。而案发时,被害人存在显著的过错,其对悲剧的发生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
在旁听席,坐着徐毅的家属。面对庭上徐志的亲人,徐毅再一次表达悔意:“当年我年少无知,犯下这么大的错误,我十分后悔。这么多年来,我每天都生活在内疚和自责中。现在,我最放心不下的是家人,我担心自己的离开,会使孩子缺少关心而走上弯路,请求审判长能对我减轻处罚,使我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点评
被害人过错是酌定从宽量刑的重要情节
点评人:于洪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告人徐毅(化名)做最后陈述一、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本案系四名共同犯罪人于 1997年4月 8日实施的一起故意杀人案,除被告人徐毅以外的其他三名共同犯罪人已于 1999年 8月 1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被告人徐毅案发19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 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徐毅无论潜逃多长时间,司法机关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毅实施犯罪行为时生效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而现在生效的法律是 1997年《刑法》,前后两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和量刑的具体规定没有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应当适用 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徐毅的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过错是酌定从宽量刑的情节
对故意杀人案件而言,被害人过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被害人的一般过错和被害人的严重过错。通常情况下,对于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而言,如果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人民法院以此为理由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因此决定对其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被害人殴打徐毅在先,存在过错,应当对徐毅酌情从宽处罚。第二,徐毅辩解称,其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系受到另外三名共同犯罪人的生命威胁,系被胁迫参加犯罪。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徐毅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胁迫参加犯罪虽然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但由于本案其他三名共同犯罪人并没有供述这一情节,而本案发生于19年之前,因时间过于久远,已经很难收集到能证实胁迫行为的证人证言了。因此,关于徐毅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充分难以被人民法院采纳;犯罪时未成年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定从宽理由,且依法不能对被告人徐毅适用死刑;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害人对徐毅殴打在先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事实,被害人过错是本案案发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徐毅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