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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再审胜诉

作者:记者 / 王福山 陈丽媛
2016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就备受瞩目的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跨度三年的“非诚勿扰”案尘埃落定,一度被要求更名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可以恢复使用了。

【案情回放】

温州人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2010年9月7日在国家商标局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商标类别为第45类,服务项目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2013年2月,因认为江苏省电视台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侵犯其商标权,金阿欢将江苏省电视台、珍爱网公司起诉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非诚勿扰》节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

2014年9月,南山区法院一审认定,江苏省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不服,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年12月,深圳中院二审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江苏省电视台在二审判决后将其电视节目名称改为《缘来非诚勿扰》。

【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2016年5月13日,广东高院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广东高院审理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相比,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两者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广东高院同时指出,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杨河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构成侵权。因此,在商标侵权认定中,除了针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分析,还需对两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作出判断。

广东高院在判决中也特别指出,在判断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本案中江苏电视台将“非诚勿扰”作为相亲、交友题材节目的名称,从相关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其与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有着明显的区别。此外,金阿欢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即使被诉节目涉及交友方面的内容,相关公众也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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