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表示,“过去一年我也有点懵,怎么一天到晚都有人说我做电动车,我真的是3个月前才搞清楚,是有一家公司背后推动的,这家公司居然叫‘雷军电动’,跟雷军和小米真的一分钱的关系都没有。”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上海一间名为上海潍坊瑞公司生产销售了一款“雷军电动”的电动车,该公司不仅在其生产的电动车车标位置使用了类似小米“mi”商标的“m”及“雷军电动”标志,并且在其官网上打出“雷军电动、数量电动新标准”的宣传标语。
小米公司得知该侵权行为后,马上采取了维权行动,将该公司诉至法庭。
小米公司诉称,其早在2012年就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mi”商标,对该商标享有了商标专用权。而雷军先生则是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都有非常高的知名度,雷军先生目前已将其姓名权授予给小米公司使用。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即利用小米公司以及雷军先生的知名度,试图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与小米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极易使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小米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中,潍坊瑞驰公司辩称,该公司涉案商标“m”是经过艺术化处理的,其早有将字母如“X、D、T”等进行处理后作为商标使用的在先习惯,此次也是基于美感,采用了字母“m”的字样,与小米公司的“mi”组成是不同的;而对于“雷军电动”,则是因为其曾使用过“雷X”、“雷丁”等商标,因“丁”字代表单个的兵丁,而“军”则有军队将领之意,从“雷丁”到“雷军”,仅是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级,并非对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军的姓名进行攀附、抄袭,不构成侵权。
由于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需要庭后考虑调解方案,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杨河律师点评】:
虽然潍坊瑞驰公司辩称他们的商标是“m”的艺术化,与小米公司的“mi”的构成不同,但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仅是从构成、含义判断,还要从商标的显著性、着色、外观、呼叫等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潍坊瑞驰公司的“m”字与小米公司“mi”的视觉上差异不大,且小米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潍坊瑞驰公司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该电动车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且潍坊瑞驰公司不仅仅抄袭小米公司的“mi”商标,还将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这一系列的行为确实存在搭便车的嫌疑,利用小米公司的知名度给自己造势宣传,被判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很多公司在创业阶段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常常会借助一些知名品牌为自己宣传,但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也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这些搭便车等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因此,想要搭便车的企业小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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