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引发了投资者及监管层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关注,与此同时监管层开始着手整顿国内P2P网贷平台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行业乱象。由于P2P网贷长期游离于金融业统一监管规范以外,其自身发展面临着政策的不确定性、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制度缺失等一系列法律和运营风险。为有效化解上述风险,监管层应尽快制定P2P网贷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资金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征信体系及信息安全制度,促进国内P2P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息安全;风险;行业监管
引言
P2P(Peer to Peer)网贷,即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P2P网贷平台的实质是作为一种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提供基于传统金融信贷服务的自由竞价交易平台,平台本身不作为当事人参与到具体借贷活动,只是通过信息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获取利益。以英国网络公司Zopa的成立为标志,P2P网贷平台行业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凭借其融资的便利性、即时性和高收益的特性,以及灵活浮动的借贷利率及还款期限,满足了部分小额借贷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拓展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契合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尤其是以英美等发达国家为代表,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发展逐渐趋于成熟,其良好的传统金融秩序有效满足了投资者对于风险控制的需求,加之消费文化本身的推动,P2P网贷行业前景十分广阔。2007年“拍拍贷”的建立标志着国内网贷风潮的兴起,历经8年野蛮生长和无序迭代,截至2015年国内P2P网贷平台成交额突破万亿元大关,累计交易额高达1.6万亿元,达到历史峰值。但是随着“e租宝”等网贷平台的相继陨落,国内P2P网贷平台逐步暴露出巨大的经营风险和风控漏洞;一些网贷平台变相非法集资,沦为名副其实的“庞氏骗局”,使得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促进国内P2P网贷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着手整顿P2P网贷平台行业近十年间野蛮生长、无序发展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从风险控制和行业监管方面着手,深入探讨《意见》发布后P2P网贷平台如何更好地实施风险控制及如何更好地通过政策监管引导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1、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1 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意见》的出台就P2P网络借贷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及自身属性做出了政策解读,确立了P2P网贷平台合法的法律地位,除部分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企业的法律规范外(如核心资本充足率等基本风险管理指标),其设立、经营与解散均受到国内市场企业法律规范制约(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此同时,P2P网贷平台自身的中介属性得到进一步规范,其实质是信息的提供方及交易的撮合方,平台本身不得变相作为资金经手人参与到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活动。
虽然P2P网贷行业的合法性得到了政策确认,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的特性,其发展依然面临着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首先,由于不具备传统金融企业经营资质及操作不规范等原因,P2P网贷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很容易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基于高回报、低收益的投资噱头,民间非法集资大多通过借新还旧等手段聚敛钱财直至资金端断裂而“跑路”,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P2P网贷平台本身的非传统金融企业属性带来了一定的政策规范风险,一旦管理失范,可能会僭越法律边界而成为变相非法集资,“e租宝”就是一个典型的非法高息吸储、借新还旧的例子。其次,运作模式违法风险。部分网贷平台参照传统运营方式衍生出诸如保证本金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自融模式等。由于传统金融行业有较高的准入门槛,P2P网贷行业在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贸然涉足上述经营模式,一旦监管政策收紧,其经营合规性将受到重大影响。最后,尽管《意见》的出台对P2P网贷行业提出了基本的风控要求,如禁止P2P平台做资金池,并且规定必须由银行来进行第三方托管,避免P2P平台挪用或恶意侵占投资者资金,但是相关法规细则还有待制定和完善,在P2P网贷行业的后续经营上依然面临着政策不确定性。
1.2 信息甄别风险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数据体系,个人征信信息无法实现充分披露和共享,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普遍征信查询的能力,这就使得借款人重复借贷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甄别,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网贷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的能力。此外,网贷平台本身不能有效保证贷款标的(P2P项目)的信息真实性。尽管贷款标的事先需要经过网贷平台的重重审核,但是由于网贷平台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部分网贷平台甚至没有设立风控部门,标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e租宝”就通过虚构融资租赁项目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因此,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制约了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
1.3 投资者保护风险
基于信息中介属性,P2P网贷平台只是作为借贷双方订立债权债务关系协议的平台,并提供一定的资质审查服务。根据相关法规,网贷平台不能对出借方做出收益承诺乃至资金兜底保证。这就意味着投资者权责自负,出借方要根据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权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在享受高收益预期的同时承担潜在的坏账损失风险。此外,出于征信鉴别原因,网贷平台会详细记录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投资者自身的隐私,一旦网贷平台发生信息安全风险导致隐私信息泄露,可能会侵害投资者个人隐私甚至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投资者保护风险也是P2P网贷行业的一大风险来源。
2、P2P 网贷风险应对及行业监管对策
2.1 应尽快设立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P2P网贷平台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单,行业准入门槛很低,网贷平台参差不齐,不利于P2P网贷行业的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网贷平台设立、经营及风控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借鉴传统金融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计提风险准备金等监管制度,从而有效限制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网贷平台的存续。
2.2 强化资金流监督制度
P2P网贷平台从投资者融入的资金一般存放于中间资金账户,但平台自身拥有划拨中间账户资金的权力,这就为平台染指资金操作提供了便利,以致投资者资金面临滥用风险,而通过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可以限制网贷平台对中间账户资金的支配。第三方资金托管通过实行账户分离管理,根据资金实际需求进行资金调配,而网贷平台本身没有托管资金的操作权,有效规避了网贷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的风险。与此同时,第三方存管制度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于网贷资金流的监督,及时掌握P2P网络借贷的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保证P2P网贷行业发展的合法合规。
2.3 完善征信体系,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首先,要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强P2P网贷平台对于企业及个人投资者资质审核。要拓展客户信息征集渠道和征集范围,实现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加强征信资料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对于信贷风险的防控作用。一方面要引导P2P网贷平台重视征信信息的采集和审查,从源头防范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提高信息安全等级,规范征信信息储存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服务。其次,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基于发达国家P2P网贷平台行业发展经验,透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平台信息中介服务的效率,保证借贷双方交易的公平、公正。P2P网贷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P2P项目信息的报送,使得借贷双方能够基于完整项目信息进行有效的市场博弈以达成具体协议;二是对于借贷双方自身资质及投资信誉的披露,出借方可以根据借款方个人资质及历史借贷交易评估投资收益并调整预期回报率,从而提高交易撮合率。此外,当P2P项目出现违约及坏账乃至网贷平台本身出现倒闭风险时,对于投资者资金的保全及后续处理措施,要事先设立相关的信息披露渠道和信息披露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后,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P2P网贷平台可以引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技术,依赖数字证书实现身份认证和加密传输,同时启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章系统,从而有效避免钓鱼网站窃取投资者资金、电子合同违法以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等问题。此外,还可引入时间戳系统增强合同签署时间的可信性、实施网站安全监测查杀信息漏洞与木马、对移动客户端进行APP检测以及其他安全策略。随着部分P2P平台向纵深化发展,尝试涉足第三方征信、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等业务,则应该考虑实施等级保护测评、非金融机构支付检测、反欺诈系统等信息安全项目,保障自身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结语
短短8年间,国内P2P网络借贷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万亿级别的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间小额借贷的市场需求,对于缓解个人消费借贷及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顺应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尽管短期面临行业调整风险,长远来看仍然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由于受到风险担保及信贷政策的制约,一方面国内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发展缓慢,除信用卡消费外,个人消费信贷利率普遍较高并且有卷入民间“高利贷”的风险。P2P网络小额借贷由于借款利率、期限较为灵活,基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愿进行放贷行为,受到个人消费者的欢迎。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长期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成本高企。P2P网络借贷作为相对低廉、便捷的融资渠道,也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得经营资金的有效途径。随着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渐完善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调整,P2P网贷行业有望形成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内经济,同时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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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成龙,上海理工大学,国民经济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消费经济;
李正明,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消费经济及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