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资料显示:2015年6月4日、5日,金亚科技先后发布两则立案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8月31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与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金亚科技对2014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
2016年1月14日,金亚科技发布《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披露金亚科
技自查情况,强调实际控制人已主动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立案登记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据会计差错更正、立案公告、深交所处分决定等,可以认定金亚科技和周旭辉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维权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
其中,此次起诉的原告刘先生,系在2015年6月2日买入金亚科技1300股,买入均价57.098元,上述股票在2016年4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24.46元,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33051.45元(包括投资差额、佣金、税金、利息等)。
而原告黄先生,则是在2015年5月26日买入金亚科技股票1000股,买入均价58.8元,上述股票在2016年4月7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21.9元,经律师计算,可以索赔36625.47元。
两律师还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打印到2016年4月底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进一步提供诉讼文件。
(费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