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国内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并呈现“三期叠加”特点等因素影响下,担保行业在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困难,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平稳运行及融资担保行业的未来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担保行业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业务发展存在较多困难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发展中面临的困难,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宏观经济下行影响担保业务增速;
近阶段,受国家宏观经济下行影响,中小微企业经营持续低迷,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率降低、经营景气指数下降等不利因素导致企业投资意愿不强、融资需求降低;符合担保机构准入条件的实体企业客户数量有所萎缩,部分客户营销渠道不畅;客户维护和服务不够深入,存量项目置换比例较高,客户大量流失,优质客户储备不足,业务规模出现滑坡趋势。
(2)金融改革发展压缩担保市场空间;
一是随着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进一步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应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实施业务下沉,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授信门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担保机构的部分固有客户已经可以不通过担保机构而直接在银行取得贷款;二是随着当前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许多地区的银行业务开始显现出“去担保化”趋势,并以保险化、社会化、标准化的产品逐渐替代担保;三是许多得到过融资担保支持的企业逐渐发展壮大,转向资本市场及其他途径寻求更低成本、更具规模的融资渠道。
(3)银行授信阻力增大;
一是面对当前许多担保机构出现的违规经营及代偿问题,大部分银行开始逐渐控制、压缩给予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部分地区的银行甚至对民营担保机构采取歧视政策,停止业务合作;二是受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银行紧缩对外的贷款额度,导致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项目不能及时放款;三是银行大范围提高担保保证金比例,担保机构资金流动性减弱。
(4)业务创新动力不足。
长期以来,受客户资源和经营机制的限制,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一直缺乏有效的对接渠道,在产品研发、客户服务、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难以有效推进,对经营方向和业务结构的调整较为被动;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及业务研发人员的技术及职业化水平不高,研究和把握政策调整、市场运营的能力和精力不够,对信用管理、风险控制规律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和理性,加之担保业内普遍缺乏支持、激励创新研究的机制与环境,主动思考、推进业务创新、产品研发的动力不足。
2、风险控制面临较大压力
当前,担保行业面临错综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面临较大的代偿风险,特别是部分受保客户所在行业出现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并呈逐渐加大的趋势,也对担保行业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带来严峻挑战。同时,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担保机构承受冲击的能力相对较弱,风险控制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得以放大,并集中爆发。
(1)实体企业经营困难,客户信用风险失控;
受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经济结构调整、外围经济复苏乏力等因素的叠加影响,目前处于产业链中低端的中小微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违约率明显上升,担保机构代偿压力持续增大。
(2)风险集中释放,代偿集中爆发;
担保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未得到明显缓解,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扩张趋势。一是区域集中性特征较为明显。担保行业面临的这种以个别风险事件引发区域风险集中爆发,并引发合作机构、公众的信任危机;二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宏观经济发展影响担保业务经营方向,受保企业所在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规模扩大;三是担保行业的整体风险呈现出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及内陆地区蔓延、从少数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影响较大及外贸行业向更多行业蔓延的趋势。
(3)民间借贷盛行,关联风险加大;
当银行贷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通过民间渠道取得资金往往成为中小企业的首选。民间借贷的特点也决定其必将成为经济下行周期中的中小企业不堪重负的主要推手。一是利率畸高,通常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甚至更多,“利滚利”的还息方式成为企业利润流失的“漏斗”;二是难以监管,外部人员很难掌握企业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三是嫌富爱贫,越是经营陷入困境、资金紧张、风险较大的企业,对民间借贷的需求越大,借款利率也高。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经营成本增大、利率负责过重等多因素叠加,往往成为压垮企业的重要外因。担保机构如果不能掌握受保企业涉及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必将面对严峻的关联风险。
(4)抵(质)押物处置不畅,流动性风险增大;
当前,因大规模代偿赔付而引发的担保机构资金流动性风险已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担保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质量结构不合理、缺乏持续补充资金的能力、风险拨备不足,都是产生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原因。对于担保机构,当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抵质押品变现的速度及可能带来的成本及损失。一旦发生多笔大额代偿并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即使是资本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也必将因发生流动性困难而影响经营。具体来看,代偿后的抵质押物登记、担保合同的法律顺位问题,对能否及时处置变现抵质押物、增强流动性带来一定困难。
(5)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内部操作风险。
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骤增情况的发生也折射出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控制手段单一、反担保措施设定不科学、风险控制水平有待提升的现状。一是部分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程序不够完善,缺乏健全的内控和风控机制,从业人员风险防控意识薄弱,业务素质及道德素质较低,保前审查及保后监管不力;二是部分机构受各方面利益驱动,绩效考核机制导向过于追求短期利益,导致机构盲目扩大业务规模、放宽担保条件、扩大信用敞口,相关人员审查不严、违规操作;三是部分机构盲目开展创新业务,缺少足够的了解及系统性分析而匆忙上马项目,从而产生较大的操作风险。
3、同质化竞争尚存,运营模式面临考验
存在同质化竞争。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机构数量的增加就意味着原来的市场格局将被打破重新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形成机构间在客户市场的角逐。而目前,多数担保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担保项目上,非融资担保业务在业务总量中占比相对较小,以中小企业集合类产品、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目前还只局限在少数规模较大、信用评级较高的担保机构可以持续开展。
另外,许多担保机构过度倚重反担保,许多创业期企业、科技型企业、文化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还难以得到足够的融资担保支持。所以,从整体来看,目前担保行业产品种类较少、业务结构简单、同质化竞争的局面难以有效缓解。在同质化竞争中,担保机构往往采取降低担保门槛及担保费率的手段来吸引客户。
而导致行业盈利能力偏弱的原因,除机构数量过多导致机构间过度竞争、削弱市场议价能力及压缩盈利空间等经营因素以外,也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碍。比如,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目前担保机构主要盈利渠道只有两个:一是保费收入,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二是投资收益,投资额需在净资产20%以内,且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及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述两项均属低收益产品。与此相应,作为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要按年末责任余额的1%计提赔偿准备金,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在风险分担方面,一旦出现代偿却几乎要承担100%的风险,收益与风险失衡形成制度性亏损。
另外,担保费率定价也面临矛盾。当前,中小企业违约风险加大导致担保机构的代偿有所增加,部分担保机构通过提高担保收费、增加担保收入的方式来覆盖代偿损失、转移经营风险。但担保费率过高,不仅进一步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恶化经营指标,从而加大违约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贷款需求,或促使其选择其他融资途径,反而降低了担保机构资金的运行效率。
4、专业人才紧缺,培训机制有待完善
担保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依赖性很大。目前,全国担保行业共有从业人员近13万人,从业人员总数持续增长;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比例有所上升,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但随着近几年担保机构数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法律、财务、金融、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匮乏及流失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造成当前人才紧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人才竞争处于劣势、人才流动性加大、专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输送专业人才不足、机构自身人才培养机制不够专业。
5、违规经营有待加强监管
长期以来存在的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经营,风险隐患突出。主要表现在:
(1)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
有的担保机构未设立专门账户对客户担保保证金进行管理并专款专用,而是将客户保证金挪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或转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有的担保机构通过关联企业代担保客户理财等方式,高比例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或截留客户银行贷款,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并由担保机构提供相应担保。
(2)资本金不实及违规运用资本金;
部分担保机构的股东直接或变相抽走资本金或违规运用资本金,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或将自有资本金用于发放搭桥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引发机构陷入经营危机;部分担保机构违法违规揽存,打着高息理财的旗号,以发放“理财产品”等方式违法变相吸收存款,资金链条一旦断裂,极易引发区域金融风险。
(3)关联担保及关联交易;
有些担保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或其他关联方通过设立多个投资理财公司或网贷平台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由担保机构对其理财或网贷平台等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及本金提供担保,并大多将上述资金通过其另外的关联公司或直接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有的担保机构通过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套取、骗取银行贷款。上述业务大都不在其财务报表上反映,资金只在关联公司进行“体外循环”,以隐瞒其违规行为。
(4)违反担保集中度限制。
少数融资担保机构涉及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的担保集中度限制,超比例提供担保,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许多地区的担保机构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形成了大担保圈套小担保圈的局面,一旦一家机构出现问题,很可能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6、民营担保机构举步维艰,民间资金退潮
(1)机构发展面临较多困难;
一是宏观经济下行导致企业违约频发,民营担保机构的代偿持续增加,许多机构积累的风险准备金已不足以覆盖风险代偿,代偿压力已超过机构的承受能力;二是合作银行对民营担保机构采取歧视政策,与国有担保机构相比,银行在合作准入门槛、保证金比例、授信额度等方面对民营担保机构的要求更为苛刻,部分银行甚至全面中止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导致大量民营担保机构已无法正常开展担保业务;三是受代偿风险增加及资产收益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不利影响,许多民营资本由于逐利性的特点不再对民营担保机构增资,甚至选择退出担保行业,使民营担保机构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弱化。
(2)退出呈现逐渐扩大趋势;
民营担保机构大范围退出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年审不合格未能取得经营资格;二是在风险排查中因违规而被清退;三是因经营不善选择主动退出;四是因银行提高合作门槛或中止合作,部分机构无法取得银行授信,只能被迫退出。
7、再担保体系尚不完善,扶持作用尚未完全释放
(1)发展水平不均衡,分险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再担保体系区域建设不平衡;二是机构发展水平不一。从全国范围来看,除少数再担保机构以外,大部分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以增信型业务为主,缺乏对合作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
(2)法律地位不明确,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再担保还没有权威的、清晰的定义,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功能定位比较模糊,还需要做进一步明确,再担保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3)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绩效考核与功能定位不匹配;
再担保机构肩负政府赋予的政策性目标,但相关部门对再担保机构的考核却按照金融企业或者一般工商企业标准执行,这就必然导致再担保机构的功能错位。
(4)配套政策还有缺失,现有政策亟须加快实施。
再担保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功能属性,需要公共财政的持续支持,不仅要解决出资主体、持续资本注入以及对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问题,而且还要以再担保为政策核心载体,设计多层次的配套性财税支持政策。
8、金融产品担保面临的问题
国内担保机构金融担保也面临着整体担保业务规模及单项业务担保额度受限、业务集中度过高、重点业务面临挑战等一系列的问题,金融担保业务发展及创新有待进一步深化。
(1)监管趋紧使得担保业务规模受限;
担保业务规模将一定程度上受到较大的约束,放大倍数超标问题成为担保机构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如何在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的同时规避上述风险,有效应对外部监管、评级等机构的质疑,是担保机构业务组合及风险管理的当务之急。
(2)单一项目担保额度限制不利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由于金融担保面对的产品往往规模较大,因此较易出现单个项目规模触及上限的情况。监管的趋紧使得担保公司在金融担保中相对其他金融机构而言缺乏竞争力,甚至存在优质项目流失的风险。
(3)业务品种集中度过高;
目前市场对于金融产品的功能及定位还较为初级,金融担保业务集中度相对过高,主要集中在城投债担保、保本基金担保等领域,其他金融担保业务规模还相对较小,存在进一步开发的空间。
(4)重点业务面临挑战。
一是城投债担保业务面临转型创新的挑战;二是保本基金担保业务仍待突破。
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1、贷款利率市场化对融资担保业的影响
由于利率市场化将导致商业性银行的存贷利差收窄,基于盈利及同业竞争的压力,为了降低企业综合授信成本,部分银行可能会在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中逐渐减少由担保机构担保的项目占比,也造成担保业内对银行“去担保化”趋势的担忧。
(1)银行间竞争加剧促进银担合作的产品创新与模式优化;
首先,对于客户的贷款额度需求,一旦超过银行贷款供给条件约束的额度部分,银行一般将通过担保增信或贷款证券化等方式帮助客户融资;其次,按客户需求时间结构要求,银行放款时点与还款时点需与客户现金流出时点和现金流入时点相契合,才能提高客户的贷款资金使用效率;最后,按照贷款风险转移要求,银行必然加强风险计量和风险定价的方法创新,银行自担风险与转移风险的比例,自然会与其利率定价及其转移收益相适应。
(2)担保机构在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中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将逐渐改变风险偏好,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银行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授信还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层级间部门授权不充分、中小微企业贷款难以标准化、企业信息失真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等。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
以贷款担保为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仍然呈现碎片化的特征。由于信用信息失真、信息资源的供给和需求严重失衡,信用行为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使担保机构面临巨大的风险。信用担保的功能是信用增级,其实质是风险的控制与分散,只有将每个主体都置于完善的信用体系之下,建立健全主体之间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这种信用增级与风险分险才能真正达成。
3、担保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健全
一是司法效率较低,法制尚不健全。例如,担保机构在通过诉讼实现担保债权过程中,立案、审判、执行、处置拍卖等过程经常因司法效率低下,处置周期较长,导致追偿不及时从而形成损失;财产保全中往往要求担保机构提供等额担保,加大了担保机构的资金流动风险,使担保公司资金压力过大;在涉农担保业务中,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晰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农户手中的资产往往无法成为有效的抵押物,这也成为农业担保机构业务开展的难点与制约因素。
二是办理反担保手续面临阻碍。抵(质)押登记手续是担保机构风险管控的重要环节。但是在很多地区,办理反担保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的登记机关,如国土、房产、工商、公证等部门,对担保机构性质不认可,对担保相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解读,在一些手续办理上,担保机构不能与银行享有同等权利,严重影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效率。
4、行业监管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有效性不足,一是地方监管主体不一;二是监管体系尚需完善。相比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比较成熟的监管体系,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对担保机构的退出缺乏相关操作依据及实施细则,对不同类型担保机构、业务品种缺乏差异化管理的制度安排。
5、行业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与完善
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扶持,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的可持续性是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一是风险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二是有关财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担保作为管理风险、经营信用的行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了行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体系。
(1)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能真实反映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盈利能力;
现行制度规定按照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责任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三项准备金。现行准备金计提政策在担保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风险置后,经营数据和风险数据缺乏的情况下,用一个统一标准的比率提取,作为会计假设,便于操作。
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各担保机构间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逐渐拉大。统一按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对于代偿损失小、风险控制好的担保机构而言,其提取的准备金就会大于或数倍于代偿余额和在保项目的不良担保额,实质上隐瞒了公司的利润。而代偿损失大、风险控制较差的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就会小于代偿余额和在保项目的不良担保额,准备金不能覆盖代偿损失,形成了潜亏,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特别是对一些上市和拟上市担保机构不能客观地反映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更不能真实地反映担保机构的盈利能力,造成会计信息的混乱失真。
(2)无法反映不同担保品种的风险状况和担保放大倍数;
现行制度规定按照担保责任计算担保放大倍数,没有考虑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不同,所占用的资本也不同。如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保本基金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明显小于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样是融资性担保,如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信托担保等,其风险程度也不一样。不同的担保品种所占用的风险资本也不同。其次,不同担保机构的资本结构、资产质量和资产配置也不相同,不同的投资组合也需要占用资本,并将最终影响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能力。现行制度无法反映担保机构各类风险资产状况和所占用的资本。
(3)其他。
现行的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不能全面反映担保行业特点、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缺少对担保机构资金、资产、负债的规定;缺少对担保机构审计的规定。
7、银担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银行既是担保机构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担保机构发展的受益者。但从担保机构角度来看,在担保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实践中,担保机构长期处在弱势位置,与银行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
(1)银担合作现状;
一是银行对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高,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部分银行更是大幅提高准入门槛、降低授信倍率、提高保证金比率,个别银行从自身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开始紧缩信贷规模,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急于求成,采取“一刀切”政策;二是银行向担保机构收取比例不等的保证金,从不同担保机构的资本结构、资产质量和资产配置也不相同,不同的投资组合也需要占用资本,并将最终影响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能力。源头上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三是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难以实现真正风险共担,代偿风险几乎全部由担保机构独自承担。
(2)银担合作发展趋势;
一是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给银行带来较大的风险管理压力;二是银担合作日趋深化。发展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部分银行对优秀担保机构的担保授信放大倍数已达到10倍上限,银担合作形式的多样化、风险分担比例有所突破,“见保即贷”业务模式在全国逐步推广。
(3)建立长效银担合作机制。
担保行业也多方积极寻求建立新型银担合作关系的长效机制。譬如,建议以政府为主导进行扶持,形成政策合力;银行与担保机构充分协作,加强风险共担和联防;加强银担互补产品创新合作等。
8、国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
一是担保机构要顺应国家政策导向,抓住发展新机遇;二是国家对“三农”的金融扶持为担保机构业务开展铺平道路;三是担保机构在国家金融扶持小微企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9、国家试点设立民营银行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并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一方面,可以打破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化成分,缓解金融体系与企业体系不匹配的难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含的能量,并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1)民营银行定位于小微金融;
民营银行强调与大型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经营,所以在客户选择上主要定位于小微企业。基于民营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要客户群体存在一定的同质化,所以双方在开展业务时也将产生一定的交集。
(2)民营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会
民营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二者均有开展业务合作的实际需求。首先,民营银行成立之初,需要通过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来拓展业务来源,以便更好地控制业务风险;其次,民营银行的发起人此前主业均非银行业,面对跨界经营,如何在资源、管理、风控等方面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再次,在当前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大幅提高担保机构准入门槛,紧缩授信规模的背景下,担保机构加强与民营银行的合作,将在扩大合作银行数量、提升授信规模、降低资金压力、增加盈利水平等方面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最后,随着担保机构与民营银行业务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必将大量分流原本担保机构与传统银行间合作的客户资源,在业务绩效考核压力的影响下,也必将反逼传统银行不断反思与担保业的合作模式。
10、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与升级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担保业内希望在以下方面有所改善,促进担保机构增加业务收入,增强盈利能力,推动担保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建议保费水平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二是希望对资金的运用、对外投资更为宽松;
三是希望能进一步明确担保机构的登记权利;
四是希望放宽放大倍数限制;
五是希望引入风险权重概念。(本文经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授权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