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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经济的勃兴与责任

作者:未知

近期,从文化部公布涉黄涉暴网络直播平台查处名单到广电总局要求papi酱系列视频下线整改,再到如今国家新闻出版针对网络直播监管工作陆续铺开,“网红”监管越来越严格,而规范和促进网红经济也成为当务之急。


胡钢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网红经济勃兴网红,是“网络红人”的简称,可理解为在信息网络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而网红经济可以理解为基于网络红人的高知名度开展的所有经济活动的总称。随着网络平台,尤其可提供视频直播服务的专业平台的兴起,进入“全民直播”时代,新一代网红大批量、高频率地产生。

从网红经济的盈利模式看,可分为广告代言型网红和商业演出型网红。广告型网红主要是直接或间接地推广相关商品或服务,属于广告代言人。而商演型网红则主要依靠演出本身获取收益。两类网红盈利模式实际会交叉存在。而直播平台也通过广告、商演分成等模式赚取可观收益。

网红经济的法律责任今年4月,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有多处论述“责任”,要求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一个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广告型网红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有11处规定。依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依然代言。否则广告代言人要承担高额行政罚款、对消费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等。

商演型网红国务院制定并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现实环境下的商业演出行为,更多仰赖传统审批制和现场监管制。

文化部制定并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或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等违禁内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和最高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频直播平台视频直播本身是新技术的产物,具有“技术中立性”,视频直播商一般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在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用户身份查验制度基础上,及时有效采取屏蔽、移除、报告措施和配合相关执法司法行动即可。但技术中立性不能滥用。若视频直播商明知是有害违法信息依然提供相关存储和共享等服务,则适用“红旗原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快播涉黄案”便是前车之鉴。

促进网红经济的规范发展应该清醒看到,当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对于商演型网红存在监管盲区,3万元罚款对于动辄数亿元融资额的视频直播商毫无痛感,故应及时修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广告型网红,则应依据新修订的《广告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综合施策,协同创新,网红经济才能迈入强劲可持续发展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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