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胡彬彬
(一)
从大体上说来,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正式的行政机构管理只到县一级。这就为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使得乡贤对于乡村的治理成为可能。乡贤属于士阶层,其与乡村发生紧密联系当在宋代以后。先秦时期的士主要依附于贵族,如张仪、苏秦之辈,纵横捭阖,在诸国之间逞其舌辩之才;吴起、乐毅之属,学得兵法,志在建功立业,他们都很少与乡村基层发生关涉。秦代不重文教,焚书坑儒,压制读书人,士人虽多散落在民间,但甚至连道德教化的作用也谈不上。汉代各郡国招罗文士,如邹阳、枚乘、严忌先后投靠吴王刘濞、梁孝王刘武,成为他们的门客。魏晋重门阀、别士庶,读书人也多集中在世家大族,正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刘毅《请罢中正除九品疏》)。有些可以被当作乡贤的,其影响乡里也只限于道德教化方面,“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论语·乡党》),说的就是孔子在本乡土地上,非常恭顺温和,好像不太会说话一样。东汉严光,会稽馀姚人,与光武帝刘秀曾是同学,常以道义互相推崇。刘秀登帝位,严光隐身不见。后召其进京,任为谏议大夫,他也不肯就任,躬耕于家乡富春山。到宋代,范仲淹出任此地,为其建造祠堂并祭祀,称其“使贪夫廉,懦夫立,是大有功于名教”,对严光作出了“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山高水长”的高度评价(《范文正公文集·桐庐郡严先生祠堂记》)。无论是孔子还是严光,他们虽然能够在庙堂之上参与国家大政,但是,一旦退隐到乡里,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在道德教化方面,对地方事务参与较少,更遑论乡村治理。
(二)
直到隋唐科举制度的实施,才开始打破门阀对士阶层的垄断地位,寒门弟子通过考试,也有机会获得“士”的身份,参与国家政治和地方社会的治理。这些由科举进入仕途的人在宋代以后逐渐增多,他们构成了乡贤的主体,并逐渐参与到地方事务中来。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宋仁宗朝曾任参知政事、主持“庆历新政”的范仲淹(989-1052),他幼年丧父,随母改嫁。相传他“少贫,读书长白山僧舍,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画为四块,早晚取两块,断齑数十茎啖之,如此者三年”(《宋朝事实类苑》卷九引宋释文莹《湘山野录》)。也许是早年的艰苦生活,使得范仲淹更加能体会生活的艰辛,到了晚年,他捐献毕生大部分的积蓄,在家乡苏州购置良田千馀亩,设立义庄,在家族范围内进行慈善救助。为此,他还订立了义庄规矩,对米、绢、钱发放的对象、数量、方式、管理、监督等事项均作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他对他的儿子们说:“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苟祖宗之意无亲疏,则饥寒者吾安得不恤也?自祖宗来,积德百馀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今何颜入家庙乎?”(《范仲淹全集·附录二》,楼钥《范文正公年谱》)欧阳修评价范仲淹说:“公为人外和内刚,乐善泛爱。……临财好施,意豁也。及退而视其私,妻子仅给衣食。”(《资政殿学士户部侍郎文正范公神道碑铭》,《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二一)范仲淹在这里,不仅是道德的楷模,而且对家乡宗族的事务也参与了进来,并形成了成文的义庄规矩,其对后世的宗族管理影响深远。
如果说范仲淹对家乡事务的参与仅限于宗族内部,那么神宗熙宁九年(1076)儒士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则超越了宗族的范畴。吕大钧(1031-1082),字和叔,京兆蓝田(今西安市蓝田县)人,嘉祐二年(1057)进士,授秦州右司理参军等职,后改为光禄寺丞,知三原县。他与兄大忠、大防及弟大临均颇负名望,被尊为“吕氏四贤”。大钧曾从宋代关学的创立者张载学习,能守其师说而践履之,史称其“居父丧,衰麻葬祭,一本于礼。后乃行于冠昏、膳饮、庆吊之间,节文粲然可观,关中化之”(《宋史·吕大钧传》)。《吕氏乡约》是在吕大钧辞官回乡后制定,从一些证据来看,其他兄弟也参与过乡约的讨论。《吕氏乡约》由乡民自愿参与,对其约众“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吕大钧《答伯兄》,陈俊民辑校《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中华书局,1993, 568页)。在组织设置上,每约有“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入约之人,“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并且“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
《吕氏乡约》以儒家价值观为指导,对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友等行为,以及送往迎来、婚丧嫁娶等社会性的活动,作出规范性的要求。这些主要表现在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条款上。每条下复有细则,如“德业相劝”下有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等细则。“过失相规”下确定了“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对于如酗博斗讼、行止逾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营私太甚、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等行为进行记过、处罚。“礼俗相交”下面则对乡里“婚姻丧葬祭祀”的礼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凡遇庆吊,每家家长一人与同约者前往,“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等等。“患难相恤”下规定了在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贫乏等情况下,乡民应互相帮助(《蓝田吕氏遗著辑校》, 563-567页)。著名学者萧公权推崇“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 《中国政治思想史》下册,联经出版有限公司,1982, 570-57l 页)。这一乡约组织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超越了传统的宗族组织和地方行政单位组织,是一种由乡贤组织起来的自治组织。在吕氏兄弟的倡导和推行下,当时的蓝田地区民风淳朴,甚至关中一带的社会风气也深受其影响,明代冯从吾在《关学编 》指出:“( 大钧 )与兄进伯(大忠)、微仲(大防)、弟与叔(大临)率乡人,为《乡约》以敦俗,……节文粲然可观,自是关中风俗为之一变,横渠( 张载 )叹 :‘秦俗之化,和叔有力。’”(《蓝田吕氏遗著辑校》, 622页)这不能不说是作为乡贤的吕氏兄弟之功。
宋代是乡贤发展的重要阶段。钱穆先生就曾说,宋代有一种“自觉的精神”在“士大夫社会中逐渐萌茁”,这种自觉的精神,就是“那辈读书人渐渐自己从内心深处涌现出一种感觉,觉到他们应该起来担负着天下的重任”(《国史大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 558页)范仲淹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阳楼记》)就是这种精神的反映。对于如何实现人生的价值,宋人有很多思考,是不是一定要在庙堂之上才能“治国平天下”呢?答案是:“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同上),无论在朝或在野,对于天下、国家始终不曾忘却。这对于那些退休官员、在野之士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在民间社会不仅要以自己的德行感化乡里,而且要参与到地方社会的事务中来,实践儒家提出的理念。
但是,由于受制于乡里基层制度的发展,乡贤这一群体在乡村并没有太大的施展空间。就拿《吕氏乡约》来说,尽管其实施效果很好,但是,与同时期王安石在乡村提倡的官方保甲制度不同,乡约在当时是一种异类,“传闻者以为异事,过加论说”,原因在于它是民间自发兴起的,“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 (吕大钧《答刘平叔》,《蓝田吕氏遗著辑校》, 569-570页)。在外为官的吕大防担心因此导致刑祸,多次写信给吕大钧劝其改乡约为家学或家仪,以免有干政之嫌。而同样的事情,如果以官方的身份出现时,就变得合理合法了。如同时代的大儒程颢,在晋城令任上,使“乡民为社会,为立科条,旌别善恶,使有劝有耻”(《宋史·道学卷》),就得到了官方的肯定,在社会上和士人中间没有引起争议。乡贤在乡村治理方面作用的发挥,在明清时期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
随着明代“一条鞭法”和清代“摊丁入亩”政策的推行,作为乡村基层的里甲制度逐渐流为一种形式,国家将缴纳赋税的职能交给民间社会自行办理,由此形成了明清以来的“基层社会自治化”。而且,地方政府往往也因人力、财政上的困难,而难以有效地组织地方上的公共工程、福利机构和教育设施等,如修建桥梁、渡口、社仓、义仓,经营育婴堂、普济堂、书院等,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公共产品的提供很大程度上依靠乡贤。清代纪昀为湖南宁远县“北莲花桥”作序时说道:“桥梁道路,王政所关……近世专其责于州县佐贰,地方官显。城乡市镇,地方辽阔,有司簿书期会,鞅掌不遑,安得所得遍历乡曲而经营筹度之。所赖有好善乐施者,同心协力,创造修营,以补有司之不逮。则笃行仗义之君子,有足重者。”(光绪《宁远县志·建置》)既然地方政府财政不足,只能依仗“乐善好施”“笃行仗义”的乡贤了。在筹建过程中和经营管理上,地方乡贤也参与其中,如清代《牧令书》卷七记载:“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况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这里的“公正绅士”无疑就是乡贤。他们不仅在经济上支持公共事务,而且在发起、经营、管理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明清时候的乡贤能够在乡村发挥作用,与国家的基层制度和社会的变迁紧密相关。
另一方面,乡贤在明清时期的发展与乡绅阶层的兴起紧密相关。广义上的乡绅是指“士之居乡者”。乡绅又可分为官绅、学绅和商绅。官绅是指曾经或现任官员在乡者;学绅是指那些有功名或学衔但又尚未入仕者;商绅是指那些具有商人身份的士绅, 其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权威并获得民众认可。
明朝中叶以后,乡绅阶层渐渐形成,主要原因有:其一,退休官员多返回本籍。两汉至唐代,朝廷并没有严格的退休规定,大多数朝廷官员多老死于任上。宋代虽有退休的规定,但当时迁徙的风气未衰,官员多寄养在宫观。到了明代,朝廷规定官员辞官或退休一律给驿还乡。致仕官不得留住京师和任所地,借此防止致仕官与现任内外官相联合勾结。为了奖励官员致仕后还乡,允许用官家专车送返。而且规定,凡南京、北京大臣乞休,经批准后可致仕,如尚年富力强,可令其回原籍调理,等病好以后再度起用。由此可知,明代朝廷对官员致仕后返乡有一定的强制色彩,不过朝廷对返乡的官员予以优待。其二,“学绅”在地方上的累积。明代学校系统完备,士人一般都可在本地官学入学。拥有一定功名和学衔的士人,除非因违反学规、受处分剥夺学籍和功名外,其身份可以一直保持下去。而且,地方上举、监待入仕者多,官缺少,有的等上一二十年也难以得到一个政府官员的职位,生员则绝大部分终身与仕途无缘。除了少数人离乡谋发展之外,大多数人都留在本乡。此外,明清以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有不少乡绅投身于商业活动,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士绅经商的风气,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徽州,清代徽州人许承尧在其著作《歙事闲谭 》中指出:“商居四民之末,徽殊不然。歙之业鹾于淮南北者,多缙绅巨族。其以急公议叙入仕者固多,而读书登第,入词垣跻朊仕者,更未易仆数。且名贤才士往往出于其间,则固商而兼士矣。”“急公议叙入仕者”即指通过捐纳和捐输等非正途而获得“绅”之身份的人,这也是乡绅产生的重要途径。
这些乡绅由科举制、学校制和捐纳制产生,社会地位相近,朝廷赋予他们各种政治、经济、司法方面的特权,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同时,他们与乡土社会联系比较紧密,是一个社区中的领导者。当然,乡绅中有不少“劣绅”,他们逃避田赋、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但也有不少“公正士绅”,也就是我们说的“乡贤”,他们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乡贤在地方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声望和特权,熟悉朝廷的法令、政策,可以与地方官员甚至中央官员直接联系;另一方面,他们视自己家乡的福利增进和权益保护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地方认同感和归属意识,与民间社会有直接的接触,易于被百姓所信任和接受,所以清代一位叫王凤生的县令就说:“士为齐民之首,朝廷法纪尽喻于民,唯士与民亲,易于取信。”(《牧令书》卷一六)在与官方沟通时,他们代表了本地的利益,利用其拥有的特权,通过一切社会关系:亲戚、朋友、同年、同乡,将民间社会的意见传达上去。无论是朝廷政令在地方上的有效实施,还是民间社会愿望的上达,作为政府和基层民众之间的中介,乡贤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
清末民国,传统乡贤流失严重,乡村社会急剧凋敝。传统社会乡贤的流失原因很多,清末科举制度的废除是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学者牟复礼(F.W.Mote)和怀特第三(L.T.White Ⅲ)在论及废除科举问题时指出:“科举曾充当过传统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动力的枢纽。这种考试是为维持儒家的国家传统的运行需求设计的,是授予特权和打通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手段,构成了社会理想的中国模式,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整个社会失去了作为自己特色的制度。”(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335页)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中国乡村中的读书人,通往上层社会的渠道被阻断,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农村中的知识分子不断地向城市跑,乡贤大量流失。在“国权不下县”的情形下,随着乡贤的出走,他们在乡村中上传下达、连接乡村与国家的“双轨”被拆除,民众有意见无法上达,而国家的政令法规也无法有效传达到乡村,乡村社会中“营利型”和“掠夺型”经纪横行,乡村民众苦不堪言;一向以乡贤为精神领袖的乡民在文化层面也丧失了指引,乡村社会道德水平急剧下降,其留下的文化真空也很快被其他外来文化尤其是外来宗教文化所填补。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乡村社会急剧凋敝,基层社会变得动荡不安。正如巴林顿·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 》一书中所说的:“所有的隐匿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因前统治阶级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 176页)近代中国基层社会与国家的长期脱节,以及由此造成的混乱失序,不能说与乡贤的流失无关。
综上言之,传统中国乡村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依靠乡贤,特别是明清以来,由于基层社会自治化程度不断提高,乡贤在乡村治理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到清末民国,随着乡贤的流失,乡村治理失效,乡村社会凋敝。挖掘传统乡贤文化资源,无疑对今天的乡村治理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