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太空探索

《火星救援》中的空间法冷知识

作者:□ 张振军

编者按:美国科幻大片《火星救援》是去年年底最热卖的大片,因为片中涉及一些外空法律问题,本刊特别邀请中国空间法学会秘书长、国际空间法学会理事张振军对其中的一些错误知识点予以澄清,以免以讹传讹、误导观众。

□ 张振军




美国科幻大片《火星救援》在我国热映,掀起了航天科技界和普通民众对载人航天事业、特别是对人类探索利用火星的热情,诠释了人类追求真理、热爱生活、尊重生命、永不放弃的普世价值,成为我国近年来继《地心引力》之后引进的又一部叫好又叫座的世界级航天科幻大片。该部影片的部分台词涉及外层空间法律问题,加入一些法律元素本来无可厚非。然而,编导人员却处理得不仅不专业、不准确,甚至出现了低层次的常识性错误,与前后故事情节也并不契合,显得十分唐突,堪称影片的一大败笔。

我们首先看一看影片中马特·达蒙饰演的美国航天员马克·沃特尼被困火星后发出的大段独白:

我一直在思考火星上的法律问题。是的,我知道这样做很愚蠢,但我现在有的是大把时间。有一部国际条约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均不得对地球外的任何物体宣示主权。但根据另一部国际条约的规定,如果你不处在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将适用海洋法。因此,火星属于“国际水域”。NASA(美国航宇局)是一个非军事机构,并拥有“哈勃”(火星探测器)。因此,如果我在“哈勃”里待着,将适用美国法律。但我一旦跨出“哈勃”,将进入“国际水域”;而当我进入“火星车”(火星地面巡航器)之后,则又回归到美国法律(的规制)。事情酷就酷在这里:我将最终前往“斯加帕雷里”,强占“战神”4号着陆器。没有任何人明确许可我这样做。事实上,在我进入“战神”4号并操作其指挥系统之前,他们也不可能给我这种许可。在我进入“战神”4号之后、与美国航宇局通话之前,我将在没有获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在“国际水域”控制一艘飞船。这将让我成为一名海盗!一名太空海盗!

男主角在这里引用的第一部国际条约应该是指联合国1967年《外空条约》,全称是《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因此,男主角说“任何一个国家均不得对地球外的任何物体宣示主权”,无疑是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男主角在另一个种土豆的场景中却又表示:他们说,你要是在一个地方种了庄稼,那里就算是你的殖民地了;所以,从技术上来说,我把火星变成了我的殖民地。男主角的这句话不仅与其“不得宣示主权说”自相矛盾,更是直接违背了1967年《外空条约》关于“不得据为己有”的相关规定,而且体现了一种早已过时的大国殖民主义心态,必须予以批判和纠正。

男主角接下来引用的第二部关于所谓“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的国际条约更是语焉不详,令人费解。我们按照正常法理逻辑推测,男主角这里应当表达的意思是“国际公域”(International Commons)中的自由原则。在外层空间等“国际公域”地带,各国却有自由进出、自由航行的权利。追根溯源,这项自由其实是由1957年前苏联成功发射人类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斯普特尼克号”所形成的习惯国际法赋予的,1967年《外空条约》第1条只是对此项习惯法规范进行了书面确认。然而,没有任何一项国际公约具有“如果不处在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将适用海洋法”的规定。国际海洋法虽然在某些方面与国际空间法具有相似之处,比如其所适用的公海及其海底同样也属于“国际公域”,但二者毕竟分属国际法的两个不同分支,不能混同适用,不能相互补充,更不能相互替代。在《火星救援》随后的场景中,所谓“海洋法”在外层空间的适用性又被几次重复,着实令人遗憾。

男主角在描述自己往返于“哈勃”与“火星车”之间的适用法律切换时,似乎很有戏剧性,但只能认定为部分正确。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国际法和美国法律需要同时适用,当然涉及具体问题时还要具体分析。

按照《外空条约》第6条,“本条约各缔约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负国际责任,不论这类活动是由政府机构或是由非政府团体进行的。它并应负国际责任保证本国的活动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活动,应经本条约有关缔约国批准并受其不断的监督。一个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进行活动时,遵守本条约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和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本条约各缔约国共同承担”。

《外空条约》第8条则进一步规定,“凡本条约缔约国为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登记国者,对于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当其在外层空间或在某一天体上时,应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向外层空间发射的物体,包括在某一天体上着陆或建筑的物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其在外层空间或在某一天体上或因其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这类物体或组成部分如果在其所登记的缔约国境外发现,应交还该缔约国;如经请求,该缔约国应在交还前提供认证资料”。

鉴于在《火星救援》影片中执行火星探测任务的是美国政府,只要男主角身处外层空间(包括火星地面),不管他在航天器内活动,还是出舱活动,美国均要对其所有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并有权对其所有活动进行持续监管。与此同时,男主角在火星上的所有活动需要同时受到国际法的规制,而不论他是在舱内还是舱外。因此,男主角在火星上的任何活动,包括去往火星或返回地球的任何活动均需受到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的同时规制,而美国国内法的规定则不得违背美国的国际法义务。当然,如果在航天器舱内的活动涉及多人、特别是涉及多国籍人员情形时,航天器的所有权国一般会预先制定航天员及科研人员、太空游客的行为规范及其所适用的国内准据法。这在国际空间站的制度建设中已经形成了成熟先例。《火星救援》只有男主角一人在火星被困,因此尚不存在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于男主角宣称美国航宇局拥有“哈勃”探测器,无疑符合《外空公约》第8条相关规定,这种“拥有”不因时空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需要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关于男主角的“太空海盗”之说,抛开其作为艺术噱头的戏说成分,在法律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即使身处“国际公域”地带,任何一国公民也需要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制,不受时空限制,不能为所欲为。虽然当时由于技术原因导致沟通渠道不畅,但男主角未经有权机构的事先授权,擅自闯入另外一个航天器,并不符合任何法律规定。如果“战神”4号是属于另一国家的航天器,这里还要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在此情形下,对于处于危难境地的他国航天员,按照1967年《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相关规定,“战神”4号乘组具有伸出援手的人道主义国际义务,当然,前提是该国是《外空条约》或《营救协定》成员国。但从电影剧情看,“战神”4号当时应该是空无一人,并不具备必要的营救条件。


《火星救援》剧照


影片拍摄情景


从中美关系角度看,《火星救援》制片人和编导为了占领中国电影票房大市场,在这场星际救援行动中精心策划了中国元素,纳入了中国航天器紧急驰援美国落难航天员的动人场景,启用了中国演员,展现了中美合作的愿景,符合人类航天文明的国际合作方向。如果仅从联合国1967年《外空条约》第5条、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的营救条件看,“各缔约国应把航天员视为人类在外层空间的使者,航天员如遇意外事故、危难或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公海上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协助”,中国方面对影片男主角确有提供力所能及帮助的国际营救义务。中国航天中止自身计划、牺牲自身利益竭尽所能对美国航天员施以援手,体现了一种以人为本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而从现实角度看,一个时期以来,美国方面公然违反全球自由贸易原则而执行国别歧视政策(如所谓“沃尔夫条款”),企图遏制中国航天事业发展,对中美航天合作更是横加阻挠,成为影响中国航天国际化的最大外部因素,不免为本部影片所宣扬的国际合作蒙上了一层阴影。

《火星救援》男主角的本职工作是植物学家,要求他全面掌握外层空间法的各种专业知识确实勉为其难。但事实上,外层空间法早已成为各国航天员训练大纲中的必备科目之一,掌握其中的基本知识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如果男主角执行登陆火星任务前确实经过美国航宇局的正规训练并且通过了相关考试,应该不会出现上述低层次法律知识错误。

电影属于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艺术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传播先进知识文化的教化功能。编导人员遇到涉及自己专业领域之外的敏感问题时,一定要虚心寻求专业支持,不可想当然,更不可为了追求所谓艺术效果而违背基本常识、基本概念,否则只能贻笑大方甚至误导民众,给经典留下缺憾。

总体而言,《火星救援》堪称近年来美国好莱坞科幻大片的一部成功之作,影片剧情大开大合、充满张力,集科学性、艺术性、经济性、国际性于一身,发挥了美国人善于进行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并将二者深度融合的独特优势,展现了美国电影人出色的文化创意才华和整合营销能力。美国一部大片的票房收入往往超过我国许多规模企业的年度收入,同时也在巧妙地向全世界输出美国主流文化,充分展现美国的大国影响力、科技创新力和文化软实力,值得中国电影人和所有中国人深思。


影片中的飞行控制大厅


美国航宇局的工程师们人手一本《火星救援》


《火星救援》剧照——火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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